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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小型电器设备和设施的购置直接由设备设施负责人提出计划,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做好记录。

5仪器设备的验收

5.1实验室主任、设备管理员和仪器使用人共同完成验收。

5.2应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及书装箱单,并将资料存档,复印件供操作人员使用。

5.3清点备件是否按合同规定备齐。

5.4由设备管理员填写验收记录、仪器登记表。

5.5实验室主任确定设备管理员。

5.6设备管理员对具备相应合格资料的小型电器设备和设施并做好验收记录完成验收。

6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

6.1设备管理员检查供电电源是否与仪器相匹配,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6.2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生产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对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由设备管理员及时汇总反馈给生产厂家解决。

6.3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仪器使用人员要及时记录仪器的各项工作性能,审查仪器的工作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递交调试、性能检验报告。

6.4调试期间,仪器使用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厂家的培训,独

立掌握仪器的基本操作。

6.5仪器安装调试完毕后,仪器使用人负责写出书面调试报告,进口仪器说明书应译成中文后与仪器的原始资料一起存档,当说明书内容较多时,应至少将仪器操作程序翻译成中文。

7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7.1仪器使用人员要经过认真学习,熟悉仪器的工作性能,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认真操作。

7.2大型精密仪器要专人专管专用,责任到人,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一般仪器也不得随意搬动。

仪器离开、返回实验室均应填写出入库记录。

7.3仪器使用后要记录仪器的工作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员,有无异常现象发生等,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

仪器使用完毕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切断电源、热源、气源等,并做好防尘措施。

7.4按照仪器规定达到的指标或调试时的性能指标定期进行检验(按《公路工程实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等进行,并且登记备查。

7.5不是经常使用的仪器要定期通电检查(梅雨季节每周通电一次,其它季节半月通电一次)和更换防潮硅胶(硅胶发红即更换)等,并且登记备查。

7.6与仪器配套使用的电脑不得安装与仪器使用无关的软件。

7.7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要按特殊要求进行维护。

7.8实验检测时要穿工作服,不准吃零食,不准吸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干燥,一切有腐蚀性物质不得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

8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8.1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编号,若设备无自带编号,须根据公司设备编号方法对设备进行编号。

每台仪器应有固定设备管理卡牌,包

括仪器名称、仪器型号、仪器出厂号(或自编号)、生产厂家、购

置日期、使用人员、检定/校准日期、期限及状态标识等。

8.2每台仪器由设备管理员建立仪器档案,做到一机一档。

内容包括仪器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档案卡(附表)、验收记录(附

表)、使用记录(附表)、维护和维修记录(附表)、检定/校准记录(检定/校准合格证书),交由档案员存档。

8.3仪器使用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要能独立熟练地操作仪器,非授权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实验仪器,特殊情况下,经实验室

主任授权后方可使用。

其中仪器使用人要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

8.4所有仪器设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与操作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

处置、使用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避免仪器设备损坏或

污染,对使用频率高、经常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期间

核查(附表7)。

8.5所有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发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终止测试。

由仪器责任人向实验室主任和设备管理员汇报,按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程序申请维修。

在维修期间应加以“停用”标识,避免其他使用人员误用。

8.6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送计量部门定期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按检定结果在仪器醒目位置贴上仪器使用“三色标识”(附表)。

即:

“合格”、“准用”、“停用”。

8.7所有仪器由设备管理员建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台账(附表),新仪器要及时归档,并添加到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台账内。

8.8每台仪器设备的档案应按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整理并定期进行清点,以防资料丢失,一般一个季度一次。

9仪器设备的维修

9.1仪器的一般故障,由仪器使用人员自行排除。

9.2当仪器出现使用人员不可解决故障时,必须填写仪器维修申请表(附表),由专业人员维修,大、中型精密贵重仪器未经维修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拆卸。

9.3检修过程中,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积极配合。

检修完毕,维修人员应填写维修记录或报告,使用人员应进行性能检验并有检验报告。

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后,该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9.4当仪器的故障无法得到修复或修复后的部分性能指标下降,应

试议国有煤矿企业离职农民工的职业病工伤赔偿-

[摘要]煤矿企业是高危行业,其职工大部分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

对于煤矿职业“杀手”的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

对于国有煤矿离职农民工的职业病工伤赔偿仍然是工伤赔偿体系中很薄弱的一个环节,加大对此的研究就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关键词]国有煤矿;

农民工;

职业病;

工伤赔偿

笔者有这样一次经历:

2009年的某一日,笔者在山西省太原市的一家新华书城买书时,碰上了以前的一名同事。

他原来是山西省太原市附近一家国有煤矿的合同工,和笔者是同一家企业。

合同到期后,煤矿依法跟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但也就在解除了劳动关系后不久,他查出了患有尘肺病。

为此,他就以职业病与原工作单位交涉。

按照他的叙述,由于煤矿对职工职业病的处理机制存在瑕疵,再加之对煤矿企业而言,患有此病的人数不在少数,所以煤矿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他的这种情况迟迟不予回应,而且在他聘请了律师之后,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为此,只有小学文化的他亲自到书城买书,查看法律上对此的规定。

一、国有煤矿企业离职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赔偿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困难重重

职业病患者维权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工伤认定,这一过程首先应当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而这一过程可谓困难重重。

首先,职业病诊断取证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现实中农民工外出务工流动性大,打工地点不固定,许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务工证明,甚至没有任何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导致所谓的“劳动关系不明”,从而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

即便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但针对上述案例,一眼就可看出尘肺病是在煤矿上班期间所患,可用人单位则以对于已离职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义务提供有关帮助为由,不予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也大大阻碍了职业病的诊断进程。

另外,依据我国的行政体制,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有人员的互通。

尤其像国有大型煤矿这样的企业,公司的人事与行政职称直接挂钩,煤矿的高管人员可以调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这种体制下,很多的煤矿负责人为了自己的“仕途”和政绩,对其任期内的工伤事故能“私了”就“私了”,不能“私了”就无限期拖延,将这烫手的“山芋”扔给下任,这就加大了工人们维权的障碍。

其次,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过于单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据此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其他综合类医院无权对职业病进行诊断。

煤矿企业作为高危行业,根据其企业性质都设有自己的职业病防治诊断医院。

上例中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诊断医院就是该工人所在煤矿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二级医院,用人单位与诊断医院存在这样的上下依附关系,可能会影响诊断结果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并耗时过长

而现实中,以煤矿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为例,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逃避责任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许多农民工罹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都是采用“私了”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解决,支付病患者一笔金额后要求工人保证和用人单位不再存在一点关系。

有些农民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私下解决就只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因此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很多人被直接告知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来申请,这种规定及做法为已离职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设置了障碍。

更令其不堪重负的是,若职业病患者或用人的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条例》第5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诉讼的结果仅是法院维持或责令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为工伤或非工伤的行政判决。

因此导致农民工为了取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而不得不经过认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等诸多程序。

由此可见,职业病本来已使农民工不堪承受,而工伤补偿程序又如此繁琐复杂,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都是很复杂的事,更不要说是农民工了。

其实在现实中很多农民工刚开始都不同意用人单位的“私了”方案,但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尤其是听到这些繁琐的程序,也往往不得已和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

二、我国赔偿模式决定了工伤保险赔偿对农民工的帮助不大

职业病患者经过上面职业病诊断层层的难关之后,终于进入工伤保险赔偿程序。

但煤矿行业是高危行业,其职业病都是严重摧残人体生理机能的疾病,需要不少的治疗费用。

而且不少工人可能由于矿难而永久失去了劳动能力,甚至连生活都不能自理。

由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模式决定,工伤保险赔偿对患病者也提供不了多少帮助,没有起到工伤保险的真正作用。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赔偿是以取代模式为主,有条件地辅以双重救济模式。

所谓取代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受害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赔偿,即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

我国有条件地辅以双重救济模式主要指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予以民事赔偿,除此外受害职工不能取得民事赔偿。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制度设计还很不完善。

由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制度,针对其中合理的符合国情的规定予以借鉴。

国外现下工伤保险赔偿主要有:

(一)双重救济模式

双重救济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受害职工接受工伤保险赔付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即获得“双重利益”。

(二)补充模式

补充救济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受害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但其最终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伤害。

三、对我国国有煤矿企业离职农民工职业病工伤赔偿制度的构想

(一)深化体制改革

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一直都是社会各界的热门议题。

从转型以来,国有企业的管理有一定的起色,但由于改革不深入,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仍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为了根除国企的诸多弊端,建议完全按照《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人事管理从从前的负责人任命制转变为社会聘任制。

(二)简化赔付程序

正如上文所说,目前,我国的工伤维权程序复杂而又漫长,不要说劳动者不了解,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都了解。

一个赔付过程可能要经历十几个步骤,一般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难以无法独立走完程序。

赔付艰巨、程序繁琐使一般劳动者望而生畏。

(三)对我国国有煤矿离职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赔偿采用补充模式

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保险范围并不以构成侵权责任为前提。

而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补偿,让加害人承担责任。

仅从赔偿上说,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也有差别,综合起来为,其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涵盖范围更大,有些项目工伤保险没有明确,像工伤保险待遇对是否包括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营养费、整容费等不予明确。

其二,工伤赔偿的许多项目的赔偿标准缺乏弹性,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对较多,项目之赔偿标准也具有较大的弹性或可选择性。

其三,一些相同的赔偿项目,依据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会相对较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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