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类隐患排查整治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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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有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能够清晰显示管网信息,数据应及时更新。
或有燃气管网现状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对未建立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或燃气管网信息不完善、不准确,覆盖不全的,持续性投入更新,属地管理部门要求企业立即组织力量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
巡查
2.1巡查安全管理要求
2.1.1建立有管网综合巡检系统,实现巡线人员定位管理、巡线轨迹查询、巡线工作开展,隐患发现系统上报及整治等跟踪各种功能。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对未建立巡检系统或巡检工作内容涵盖不全,巡检制度执行不到位,记录信息不完整,发现危害行为未及时准确处置,重点位置巡查力度不足,隐患漏报、瞒报等情况,属地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1.2制定管线及附属设施巡查的周期及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巡查内容,实施分片负责,巡查分区划分合理,巡线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巡查计划明确,覆盖年度、月度、当日,计划应包含管网长度及明细、设施数量及明细、道路庭院具体位置等有效信息。
2.1.3干管管线应建立重点部位台账,包括:
穿、跨越管道位置、长度及出土、入土点;
管道敷设时位置信息;
风险后果严重区内的管道,如穿过人员聚集区、穿越铁路、重要河流(道路)管道;
曾经发生过泄漏以及抢险抢修过的管道,地质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地区的管道;
已经出现严重腐蚀或其他危险因素的管道。
2.1.4巡查人员劳保、工具配置齐全,包括安全帽、反光衣、手持机、最新版管网图纸、检漏仪、宣传册、记录表等,员工熟悉工具使用方法。
2.1.5巡查记录填写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结果等有效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具体了解现场情况,隐患分级分类、及时上报、跟进后期处理过程等。
2.1.6建立巡查工作检查机制,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2.2埋地管道巡查要求
2.2.1巡查确保埋地管道无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架空建、构筑物除外)。
2.2.2巡查埋地管道确保燃气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2.3巡查确保埋地管道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无爆破、取土、动火、倾倒或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危害管道运行的活动;
2.2.4发现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隐患情况是否立即上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2.5发现有施工等第三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不听从制止的是否上报有关管理部门查处。
2.2.6埋地燃气管道转角、三通、末端、交叉以及穿越河流、铁路、道路不大于200m,标志符合规范要求。
2.3立管、架空管道巡查要求
2.3.1管道上有警示标志(如贴燃气识别带、喷燃气字样等);
漆管道表面无锈蚀;
管道无其它搭接缠绕、无悬挂或搭靠重物。
2.3.2立管、架空管道近车道等易被碰撞位置设置防护栏等防撞装置。
高层建筑立管有防沉降措施,高层架空管设置了补偿和减振措施。
2.3.3承载架空管道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不得作为甲、乙、丙类厂房使用。
2.3.4架空管道与铁路、道路、电缆及其他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符合规范要求,跨越道路的管道两侧有醒目的限高标志。
2.3.5架空管道穿过建筑承重墙和楼板时,有钢质套管,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4附属设施巡查要求
2.4.1阀门、凝水缸、检测井等管道附属设施有护井,使用燃气专用井盖,井盖完好。
2.4.2阀井内无淤泥、杂物等妨碍操作的情况,阀门和管道外观无损坏、锈蚀。
2.4.3用于设备拆装的补偿器限位螺杆处于拧紧状态,用于温度补偿的补偿器限位螺杆处于松弛状态。
2.4.4在对燃气管道巡线时,应对燃气设施周边的管沟、暗埋、密闭空间等要覆盖检查。
2.5管线第三方破坏预防
2.5.1有燃气管道保护宣传记录或宣传资料
2.5.2巡查人员及时掌握燃气管道周边施工信息,对管道安全控制范围或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及其他行为,有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安全告知书;
有管道保护协议,对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有现场监护记录;
对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及其他行为,有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3
管线及附属设施泄漏
检测
3.1制定管线及附属设施检测的周期及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检测工作制度,检测计划明确,覆盖年度、月度、当日,计划应包含管道长度及明细、设施数量及明细、道路庭院具体位置等有效信息,其中高压管线要明确不同类型和状态下的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检测周期、检测范围及检测人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对管线及附属设施泄漏检测未周期全覆盖或频次低于国家标准的,泄漏检测设备配置不足或失效的,发现泄漏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属地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3.2检测人员配置有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PPM级),乙烷辨识分析仪、四合一检测仪等检测仪器设备。
3.3检测记录填写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地点、对象、检测结果、检漏人签名等有效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具体了解现场情况,隐患分级分类、及时上报、跟进后期处理过程等。
4
管线附属设施维护保养
4.1制定有管网附属设施维护保养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作业指导书,涵盖调压设施、过滤器、阀井、阀门、架空管等附属设施。
管线附属设施维护保养未周期全覆盖,标识污损,无台账或信息不全,维护保养设备配置不足,危险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属地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4.2制定有管网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维保作业。
4.3燃气管网,道路上方安装有警示贴等地面警示标志。
有明确的管线警示标志设置标准,管线标志若有丢失、损毁,应及时修补。
4.4建立有阀门(凝水缸等)维护保养台账,并对其进行编号管理。
对阀门编排检查、维护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记录填写良好。
4.5公司配备有四合一检测仪、空气呼吸机、三脚架、安全带、防爆鼓风机,在进入阀井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5
调压
设施
管理
5.1调压设施外有适当编号牌及标识、“紧急抢险电话”、“严禁烟火”等标示。
调压站应清楚展示站名称并设有入站须知。
对调压设施
标识不清晰、污损,报警装置、仪表故障或失效,未保养或不到位的,属地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2近车道旁的调压设备设有防撞装置,并保持完好,调压设施应上锁,调压箱(柜)下方基础牢靠,回填夯实,无沉降、掏空等现象。
5.3调压站内挂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工艺流程图;
调压站内安全标志状况良好。
5.4调压设施仪表状况良好,定期进行校验,并在标定有效范围内使用,安全装置(紧急切断、超压放散等)配置适当,保养状况良好。
5.5调压站内固定式泄漏警报仪状况良好,在校验有效期内,配置适当,调压站内电气设备按照防爆区设置,保养良好。
6.1阴极保护管理
6.1.1制定阴极保护管理制度(包含岗位职责、作业程序、计划管理等),有相应的阴极保护作业指导书,阴保人员熟悉相关内容。
对无阴极保护或阴极保护防护不到位的,未定期对钢制管道进行防腐层检测,及时修复缺陷,排除干扰的,属地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6.1.2阴极保护、检查井(桩)状况良好,受管道保护电位适于(-0.85~-1.20V)(相对于铜/硫酸铜参比电极)。
6.2钢质管道防腐层检测
6.2.1建立管网防腐层检测制度,制定防腐层检测计划,并有效落实。
6.2.2防腐层检测周期和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无漏检或超期未检现象,并根据评定级别对检测发现的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
6.3钢质管道干扰防护管理
6.3.1当钢质管道附近存在电力输配系统、电气化轨道交通系统、其他阴极保护系统或其他干扰源时,应进行干扰调查与测试。
6.3.2根据干扰调查与测试结果,应采取干扰防护措施,并按相关规范定期进行效果评定(或检测)和维护,有效果评定报告(或检测报告)和维护记录,干扰防护措施运行正常,能够达到预期防护目标。
7
管道评估及老旧管道改造
7.1建立管道数据台账,对敷设20年及以上的中压钢质管道开展评估工作。
1.对档案资料不齐全,信息不完善,未建立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企业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未形成闭环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整改,对未整改的,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全省通报,并对企业进行整顿,重查重处。
2.对老旧市政燃气管道专项信息档案或未报备各属地管理部门,各地属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定期检查更新。
经第三方安全评估对不宜运行的老旧市政燃气管道,各燃气企业按“轻重缓急”原则,列入燃气企业当年更新改造工作清单,编制专项更新改造方案并报备各属地管理部门,有计划、分批次推进,各属地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督促更新改造进度。
7.2根据评估结果并结合运行数据,有老旧管道统计表(包括建设时间、长度、管径、连接方式等基本情况)及对应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期限和改造范围。
7.3停用、废弃管道应采用拆除、隔离、封堵、注水等安全措施,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8
报修及
维抢修
8.1报修及维抢修日常管理
8.1.1制定报修、抢修和维修管理制度,设立24小时事故报修(警)电话,明确报修、抢修和维修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包括降压、停气及恢复供气的内容。
对报修、维抢修处置不准确、不及时,记录不全,无资质,抢修力量配备不足、投入不足,作业程序不到位的,属地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8.1.2有报修及维抢修记录,报修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情况和报修人等内容,抢修或维修记录应包括到场时间、人员、处理结果等内容,户外管网泄漏报警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判别,并及时处置。
8.1.3具有专业技能资质的维抢修队伍及人员,配备有抢险车、发电机、防爆照明灯、可燃气体检测仪、备品备件等应急抢险物资装备。
8.2生产作业
8.2.1制定停气、降压、带压开孔、带压封堵、带气接管、置换、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有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工具设备数量、人员及职责、作业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应急处置等,并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后实施,涉及危险作业按相应程序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2.2需要停气作业的,停气前应发布《停气通知》告知用户。
8.2.3作业记录应规范、完整,测量数据、分析符合相关要求(设备设施调试、启闭操作,吹扫,气体检测,有气密性试验等记录),关键步骤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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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0.1加臭检测:
定期对管网末端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1.对未进行加臭、加臭量不足、未定期检测的,属地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2.未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的,要求限期整改;
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限期整改,隐患严重的要停止运行并立即整改
10.2压力检测:
定期对最远端调压器出口和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进行检测,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3《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管道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报告在有效期内。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