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签订版模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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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签订版模版Word下载.docx

指按本协议4.2.2条规定的不可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医疗废弃物:

指医疗机构、医事检验所、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科技相关企事业机构在医疗、检验、研究或制造构成中产生的废弃物。

垃圾贮存坑:

指甲方与乙方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经计称量后用于交接垃圾的场所。

商业运营开始日:

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

购售电合同:

指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就电力上网事宜所签订的合同。

2.2协议的解释

2.2.1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的附件(如有),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2.2.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3.1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3.1.1乙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已获得通过相关的初步验收与最终验收的书面证明文件。

3.1.2乙方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与电力公司签署了《购售电合同》。

3.2垃圾供应的准备

在试运行开始日期的六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说明试运行开始的日期,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3.3电力准备

甲乙双方以及电力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准备本项目的外部电源,做好电力上网的一切准备工作。

3.4商业运营开始日

通过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

签发完工证书之日即为商业运营开始日。

第四章垃圾的供应

4.1垃圾数量及计量

4.1.1年交付吨数

自项目开始运营之日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依如下规定,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垃圾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交付点:

自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起至二期工程建成投运止,年度垃圾保底量为26.7万吨。

自二期工程建成投运起第一年,垃圾保底量为38万吨;

自二期工程建成投运后第二年起至本协议失效之日止,年度垃圾保底量为40万吨。

当运营年度不足一个自然年时,上述年交付吨数按比例减少。

4.1.2不竞争和优先权

**市可接受垃圾总量不大于1600吨/日时,甲方应保证乙方为**市区域内首选的可接受垃圾处理者。

当该区域垃圾总量大于1600吨/日时,如果乙方处理能力有余量或在现有基础上能扩建至1600吨/日时,甲方应优先分配给乙方处理,不再将该区域的可接受垃圾处理权全部或部分授予任何第三方,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执行。

如果甲方拟在**市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乙方控股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投资的权利,即**市拟以招投标或其他形式确定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者时,乙方控股股东愿意积极参与,甲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其他形式下的文件中告知其他竞争者,乙方控股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1.3日均交付吨数

甲方应按照年交付吨数计算平均每日应交付垃圾的数量,以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的年交付吨数。

其中正常运营日,每年按三百三十三日计;

年度计划维修期间,每年按三十日计。

乙方应每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将上一天的垃圾供应量的统计数据送达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1.4垃圾计量

(1)双方同意在地磅站进行垃圾的计量;

(2)双方同意通过地磅站的地磅及相关的计算机设备与计量设备,共同计量运至本项目的垃圾吨数,以及运至填埋场的炉渣、飞灰中间处理产物与不可处理的垃圾的吨数。

4.2垃圾质量及检测

4.2.1可接受垃圾

甲方提供的可以为乙方接受的垃圾是指甲方正常收集及运送的一般固体之废弃物。

包括但不限于:

厨馀(单独运输的纯泔脚除外)、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废弃物。

4.2.2不可接受垃圾

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废弃物

(2)有害废弃物

(3)不可处理废弃物

4.2.3垃圾的抽样与检测

在正常的运营期间,甲乙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验测定机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每年在甲方指定的垃圾转运站进行垃圾的抽样,并对入炉垃圾的低位热值(LHV值)、灰份比率和入厂垃圾的含水率进行分析检测。

若甲方委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委托,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4.3垃圾供应的管理

4.3.1垃圾交付点

垃圾交付点位于本项目垃圾接受大厅的垃圾坑。

甲方运输工具在地磅站计量后,将垃圾倾倒于此。

4.3.2对运输车辆的调度

乙方应通过设置在地磅站和卸料大厅的红、绿灯交通控制系统,对进出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

4.3.3垃圾需求计划及调整

双方应定期协商,以进行本项目未来垃圾需求量的估算,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1)年度垃圾需求计划

乙方应在每一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天前,根据年垃圾处理总量不低于垃圾保底量的原则,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下一个运营年度相应月份所需垃圾预计数量的年度垃圾需求计划。

该年度垃圾需求计划可在下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该计划生效。

(2)月度垃圾需求计划

乙方应在每一运营月度结束前的十五天前,向甲方确认其在下一个运营月度所需的垃圾数量。

经甲方确认的月度垃圾需求计划不得修改。

(3)垃圾需求的调整

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减少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减少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10%,甲方应接受这些修改,并且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但,此类修改的累计结果不得造成该年垃圾处理总量低于进厂垃圾保底量。

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增加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10%,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加的垃圾。

若增加的数量超过了该月预计数量的10%,则超出部分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但并无义务提供该增加的垃圾。

紧急情况下的调整:

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削减垃圾供应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其调整。

(4)计划停运

本项目可在计划的年度维修期内有计划地对一条焚烧线停止运营(以下简称“计划停运”),另外的焚烧线另外择期停运维修。

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年度垃圾需求计划的同时,将每个运营年度的计划停运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垃圾需求计划书面提交甲方审核。

若甲方对该计划停运有异议,则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的停运计划。

(5)计划外停运

如果发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后移交的情形,甲方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立即接管全部项目设施同时终止本协议。

4.3.4垃圾的拒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绝甲方运送的垃圾:

(1)以7天为统计周期,甲方运送垃圾的累计吨数超出垃圾需求计划20%以上;

(2)非乙方过失,垃圾贮存坑已堆满;

(3)当日送达的垃圾中不可接受垃圾的比例超过10%;

(4)因甲方过失或不可抗力,乙方无法接收。

(5)非垃圾运输许可车辆装载垃圾进入厂区。

乙方因上述项因素而拒收垃圾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4.3.6不可接受垃圾的处理

(1)甲方应做合理努力,只运送可接受垃圾,并将其中夹杂的不可接收垃圾数量减至最少。

乙方也应做合理努力,检验垃圾运送车辆,只接受可接受垃圾,并应努力筛除不可处理的废弃物。

然而,甲、乙双方同意,不可接受垃圾的偶然运送并不造成甲方违约。

(2)若不可接受垃圾在可接受垃圾中仅占极少量(低于10%),则该不可处理废弃物应视为可接受垃圾。

若不可接受垃圾在可接受垃圾中占10%及以上,乙方有权拒绝,该拒绝的垃圾不得计入乙方的垃圾处理量。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判断有异议,可双方协调解决。

(3)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

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

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免任何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并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额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

(4)运送的防止

甲方应努力避免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包括订立相关法规,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

(5)接收的防止

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努力避免接收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至本项目的贮存坑内,并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与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

(6)偶然的处置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则乙方应立即命令并引导载运人将其运至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离本项目,并迅速通知甲方。

若该载运人未按要求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予以移出,且非由于乙方的过失,则乙方应以甲方代办人的身份,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与本项目其它废弃物隔离并予以包装、安置、隔离及保存,且应立即将其保存地点、一般性质及数量通知甲方,甲方应迅速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移出或委托他人移出本项目之外。

乙方有此所发生的一切包装、移出及清除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的全部直接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垃圾的处理

5.1垃圾处理的数量

甲乙双方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乙方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然后据此签发相应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

Q(i)=Q1(i)-Q2(i)-KQ3(i)

其中:

Q(i)——乙方第i运营月度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

Q1(i)——甲方第i运营月度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在地磅站计量的进入本项目的垃圾数量

Q2(i)——甲方第i运营月度偶然运送的不可接受垃圾的数量

Q3(i)——热灼减率检测结果超标当天乙方累计处理垃圾的垃圾数量

若在一个运营年度内,当甲方累计出现热灼减率超标次数累计大于10时,K=3,其他情况下,K=1。

5.2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5.2.1单价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用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本项目上网电价执行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中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的初始上网电价0.583元/kwh计算的垃圾处理补贴中标单价为83元/吨,该价格已包含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费。

除非出现本协议规定的情况,否则该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5.2.2月度支付金额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每个运营月度支付一次,年终结算。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支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P=Q×

T.

其中,P为月垃圾处理服务费,Q为月处理量月垃圾供应量,T为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5.3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5.3.1支付时间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的时间:

每个运营月度的第十六个工作日(含)之前支付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服务费。

5.3.2支付方式

所有此等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账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它银行账户),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担:

收款人:

【乙方全称】

开户行:

账户:

付款方式:

5.3.3支付程序

在每个运营月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将下列资料提交甲方审核:

A.上个运营月度有关的质量检测报告;

B.经甲乙双方签发认可的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

C.运营月度支付金额P(i)。

(1)甲方如对乙方申请的运营月度支付金额没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2)乙方根据甲方的审核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垃圾服务费收费凭证提交给甲方;

(3)甲方在收到上述收费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5.3.4支付滞期

(1)如甲方未能按上述规定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五日之内,滞纳金每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超过五日时,滞纳金每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直至付清全部欠款(含本金和滞纳金)为止。

(3)如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能按上述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5.4非正常支付

5.4.1有争议的金额

如果甲方对乙方申请的运营月度支付金额持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先支付无异议的金额部分,剩余的有争议金额部分则按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5.4.2未支付的款项

如果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确认未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则甲方除向乙方全额支付本金外,还应按照5.3.4条规定的支付滞纳金。

5.4.3已支付的退还

如果乙方申请支付的全部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发生争议或异议,且后来商定或确定为属于不当支付,则乙方应退还不当支付部分。

5.5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调整

5.5.1如果乙方与电力公司初始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上网标杆电价与招标文件暂定的有所不同,垃圾处理补贴费将作相应地调整。

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该调整应使项目公司的经济效益保持在相同的水平。

5.5.2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双方每两年对垃圾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首次调价时间为商业运营日第三年,其调整计算公式为:

T=T0×

[(1+S1)×

(1+S2)]

T为调整后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T0为调整前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S1为两次调价期间第一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S2为两次调价期间第二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注: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指**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5.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公布后,主张调价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附相关依据,双方应在通知发出后30日内对垃圾处置服务费进行调整并就此签订书面协议,调整后的垃圾处置服务费自调价的书面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5.5.4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以及在建设期间物价上涨而导致乙方投资和运行成本增加,则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并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5.5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二期工程无法实施或实施后无法达产,考虑乙方一期工程投资收益率较低,且项目土建等工作均按两期一次投资,则甲方同意于2017年1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标准在前一年基础上上浮10%。

5.6税收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始运营后,乙方应根据届时的税法规定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甲方应尽力协助。

在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未发生变化前,乙方依法缴纳的税收,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后的处理办法,由甲乙双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5.7飞灰、炉渣和污水的处理

5.7.1飞灰由乙方收集后按《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进行固化或稳定化处理,与炉渣一起由乙方在垃圾发电厂内交付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

5.7.2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方法,使生产污水、渗沥液和生活废水达到Ⅲ级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市化学园区市政管网。

在**市化学园区污水处理站未投入使用之前,甲方应负责将污水运送至**市污水处理站。

第六章垃圾处理的监管

6.1运营质量的检测

6.1.1乙方应按照订立本协议时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若由甲方负责处理废水,废水将不作为针对乙方的检测项目)、废渣、噪音、恶臭等污染进行治理。

为确保本项目的运行质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的运营质量进行定期检测。

6.1.2检测内容

对运营质量进行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频率

1

烟尘

详见《技术规范和要求》

2

烟气黑度

3

一氧化碳

4

氮氧化物

5

二氧化硫

6

氯化氢

7

氟化物

8

烟气温度

9

停留时间

10

炉渣热灼减率

11

飞灰浸出毒性

12

二恶英

13

噪声

14

恶臭污染物

15

活性炭添加量

6.1.3检测方法

(1)所有采样与分析方法、以及检测因子均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办理。

(2)在检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营工况相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运营工况。

6.1.4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

(1)乙方应由具有合格检测资质的人员自行,或委托具有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自费对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测。

同时应将检测结果在30日内报送甲方,如发现超标必须随时报送。

(2)该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超标情况所作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

通知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时间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3)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炉渣热灼减率、烟气问题和停留时间、活性炭投放量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则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4)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大气污染物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则甲方将通知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5)乙方就本条规定的进行的检测,不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考核计费依据。

6.1.5甲方的抽检及结果通知

(1)甲方可对炉渣热灼减率、烟气问题和停留时间、活性炭用量进行抽检,此等非定期抽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如果抽检结果不合格时,则上述抽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已处理垃圾是否计费的依据。

(2)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恶臭污染物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超标认定本次噪声、废气或恶臭污染物排放超标,则甲方可将本次抽检结果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处理。

(3)甲方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乙方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

乙方签字人员(可为数人)应有书面授权,乙方应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

甲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委派的监督人员可视工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甲方对本条约定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其结果作为当日计费依据。

甲方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6.1.6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

(1)乙方若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甲方通知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同意该检测结果。

(2)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诉后应委托更高一级的权威检测部门对检测流程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后三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该复核结果为最终的检测结果。

(3)乙方如在甲方取样时,也同时自行或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取平行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以甲方的结果为准。

6.2监管、监督及监督员

6.2.1监管

其他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乙方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不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由此引起的争议亦不受本协议诉讼条款管辖。

其他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乙方监管时所形成的数据、报告和决定,可以为甲方执行本协议所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6.2.2监督

(1)甲方依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对乙方及其运营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监督、检验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支付依据。

监督、检查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处理垃圾数量;

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

运行工况;

安全生产;

报告制度。

对于处理垃圾数量:

A、乙方应定期将原始记录书面提供给甲方。

所有每日计量记录应有乙方保存至少2年;

B、商业运营开始日前,双方应在乙方牵头,甲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C、乙方应至少每年一次,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检测机构对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并在检查、检定/校准后收到相关报告的三日内将该等报告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该等定期检查、检定/校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D、甲方通知乙方后,可随时要求对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

此等非定期检查、检定/校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如果地磅不准确时,则上述检查、检定/校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若经检查、检定/校准发现地磅不准确时,乙方应尽快自费将其修理或更换。

但更换方案必须由甲方批准且更换时由双方人员现场监督、共同验收;

F、若地磅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磅秤正在受检或检修期间中,双方同意将甲方在市市容管理局或其制定的专业机构的其他计量系统作为本项目的临时计量设施,直到本项目的地磅已检修完成。

乙方有权对该临时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检定/校准。

(2)甲方为方便监督工作的开展,将在项目设施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实时监控和监督设备,届时乙方应配合监督设备的安装、正常运行和线路修理并保证这些设备及运输线路不受人为损坏。

(3)甲方如在监督中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负责监督验证。

6.2.3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并且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干涉阻挠。

监督人员有(且不限于)下列监督检查权:

对地磅进行读数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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