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管理导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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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要求采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统,长度单位采用米制且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8)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使用功能、外框尺寸、编号、层数、檐口标高;
单独建筑物各层功能有变化的应将所在层数和功能标于总图上。
9)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10)总图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
表格形式详见第2条第8小条。
11)、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时,应将相对于不同高程地坪的室内标高及入口室外标高落于总图上。
2、总图规划设计要求
1)总图规划设计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1)、卫生视距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空等其它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
(1)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
(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
(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表1.1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走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3)、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
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4)、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4.1)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各105度范围内;
在此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多于该居住建筑全部窗数的一半。
(2)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不小于18米;
建筑的端边相对时,不小于8米;
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端边相对时,不小于11米。
(需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卫生视距要求)
(3)住宅卫生视距要求:
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不宜小于18米。
4.2)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
(1)板式多层、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
①板式多层、小高层(≤11层)居住建筑群体(长边平行有重合面)布置时,对新建及已有住宅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
新建建筑物对遮挡建筑物有夹角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物最近距离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
建筑朝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极困难地段可采用表1.1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1.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
-15°
15°
-30°
30°
-45°
45°
-60°
>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条式住宅。
②新建多层建筑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山墙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复杂建筑群体布置时(有平行与垂直或非平行与垂直,含多层、高层)无法按①②条核定间距时要求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窗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2)高层建筑日照间距
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照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执行,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式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0米;
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
②单栋点式高层(面宽≤35米,进深≤30米,一个交通核)与新建、原有住宅在正北侧有重合面时,与北侧新建、原有住宅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不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当南侧点式高层与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③多栋点式高层群体布置时,除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外,对正北侧新建、原有住宅建筑物间距不得小于40米。
(3)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遮挡日照影响。
4.3)多层、小高层建筑遮挡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和疗养室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4.4)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及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楼和疗养室的间距,应能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4.5)其它公共建筑的日照间距标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6)住宅间距标注深度要求
(1)住宅总图日照间距标注点为南侧遮挡建筑北承重墙至北侧建筑南封闭阳台外皮,日照间距计算点为阳台及楼板±
0.00处。
(2)居住建筑北侧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
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总平面图中应绘制场地主要采光方向剖面图,并详细标明剖面中建筑物室内±
0.00标高、女儿墙标高、地面标高及相关尺寸。
4.7)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均可以使用经国家建设部认定的三维日照分析计算软件出具日照分析报告,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对此日照分析报告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使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开发的建筑日照软件V2.0)。
5)、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6)、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7)、上报已批复过详规方案的区域地块总图方案,同时应将已批复详规方案总体指标及此地块相关指标落于总图上。
8)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
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
表1.3用地平衡表
名称
面积(ha)
百分比(%)
总用地面积
住宅用地面积
公建用地面积
公共绿地面积
道路用地面积
表1.4经济技术指标表
M2
备注
总建筑面积
其
中
住宅建筑面积
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低、多层住宅建筑面积
公建建筑面积
地上公建
地下公建(含仓库、服务设施)
地下设备用房
地下人防
人防设备
平时用于停车
不算容积率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容积率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居住户数
户
居住人口
人
停车位
辆
地上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
停车率
辆/户
表1.5建筑一览表
序
号
层
数
建
筑
性
质
住宅面积M2
公建建筑面积M2
地上公建面积M2
地下公建面积M2
地下人防面积
地下车库面积M2
M2
1
2
3
4
5
6
合计
1.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应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0.7%;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400M2/1000户进行设置。
9)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
各种设备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大型公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2.2米以上计入总建筑面积)。
10)我区重点地段停车位规划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6重点地段停车位设计标准表
名称
单位
机动车位
居住区
高档住宅
车位/户
普通住宅
0.5
动迁住宅
0.25
公寓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5
办公
旅馆
车位/每套客房
0.3
医院、门诊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5
11)用地3公顷以上民用建筑项目需先报批详细规划方案。
12)重复报批项目要附上次审批总图、单体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所有相关文件复印件。
13)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因不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设计单位负全部责任。
14)围墙设置要求:
14.1)形式:
项目用地范围可用围墙围合。
临道路应为透空围墙,相邻用地间视景观合理性设置透空或实体围墙;
14.2)定位:
相邻项目用地间的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红线重合;
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重合时,围墙退用地红线大于等于1米;
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围墙退红线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15)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
大连市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试行)的通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16)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需更改应上报申请,说明必须更改的原因,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审。
17)其它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二)、单体建筑方案设计要求:
1、单体建筑方案编制深度要求
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文件。
2)方案效果图应同时上报建筑正面、背面效果图;
上报群体建筑方案时,应附鸟瞰图及单体建筑效果图(正面、背面);
邻金马路、3号路、5号路、滨海路、哈尔滨路、赤峰街、黄海西路、东北大街、辽宁街等城市主干路沿街建筑物需上报夜间泛光照明效果图方案。
3)需上报建筑物各层平面图,建筑物各层平面应注明各房间使用功能及建筑外边尺寸;
单体建筑一层平面外墙总尺寸应标明,并应与总图单体建筑外墙总尺寸相符。
4)建筑立面图应包含建筑各方向立面,并明确标注立面材料、层高、女儿墙、檐口标高;
坡屋面需标注坡屋面角度及起坡点标高。
2、单体建筑方案设计要求
1)单体建筑风格应与城市总体建筑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心区、非中心区的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建筑风格及立面形式进行方案论证。
2)区内公共建筑外墙应采用优质面砖、石材、金属墙板等耐污染性好、耐久性强的饰面材料,并应保证施工质量。
不应采用涂料做饰面材料,特殊情况确需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区内住宅项目外墙宜采用面砖以上档次饰面材料为主。
4)邻金马路、3号路、5号路、滨海路、哈尔滨路、赤峰街、黄海西路、东北大街、辽宁街等城市主干路全段或经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其它路段沿街方向建筑立面禁止设置空调室外机;
如必须设置空调室外机,必须通过构造措施设置相应构件,使其与建筑主体整体和谐统一,室外机及冷凝管不得外露。
4)低窗户栏杆一律在室内设置。
5)屋顶需作为第五建筑立面进行设计处理。
6)建筑层数的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的建筑标高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等于1.5米以及建筑底层层高不超过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7)建筑地下层部分任何一侧露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的,应计入建筑层数;
如1/3周长顶板高出地面小于等于1.5米层高≥2.2米且做为停车库使用,其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可不计入容积率;
如做为其它功能使用,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的同时,应计入容积率。
8)用做停车场、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允许改变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
9)多、高(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3.0,不应高于3.6米;
公共建筑的层高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具体确定,一般不应高于5.4米。
10)公共建筑可设坡屋顶。
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但不得对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有采光要求的周边需要建筑形成日照遮挡。
屋面坡度应控制在33度以内(特殊造型除外),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大于0.6米。
低、多层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做为阁楼使用,屋面坡度应控制在33度以内,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大于0.6米,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越层楼梯方便使用;
平屋顶高层及低、多层建筑不得设置阁楼。
11)新建的住宅建筑,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建筑面积总和占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70%(设计条件另行规定除外);
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新建住宅项目不受此限制,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全区平衡控制。
1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三)、管网方案报批要求:
1、填写基础数据表三分,如为居住用地,须在采暖一栏中标明是否采取地热。
2、管网综合图应标明用地坐标,外围道路中心坐标、名称及用地边界桩号;
标明管径大小、各类管线接口桩号;
标明场地标高及排水方向;
标明管线与管线之间、建筑物及用地界限间的平面尺寸
3、依据1:
500近期实测地形图将现状地下管网标明在管网综合图中。
4、原则上不允许自建锅炉房,对于周边无供热条件的可自建临时锅炉房,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四)、环境绿化方案图纸报批要求:
1、报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同时要报批环境绿化方案。
2、环境绿化方案要求提供方案总图及彩色平面效果图,重要景观带、建筑小品须出局部节点效果图。
3、环境绿化方案总图应标明道路广场、建筑小品、水系、园林设施、植物配置等的平面位置,准确表达其与周边建筑之间的空间效果、材质、色彩等。
标明现状和设计等高线、坡坎、高程,在重要地段、坡度变化复杂地段做出断面图。
4、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工程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植物表中标明植物品种、数量、规格、工程量。
5、景观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报批。
第三章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查(视情况需要现场勘察)。
3、符合审批要求的在工作时限内给予办理方案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在工作时限内返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第四章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办理时限
符合审批要求的设计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设计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返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第五章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办理流程
需补充特殊材料
经办人出审核意见
处长签批
总工签批
第六章附则
一、如本导则如与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需按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本导则由大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和修订。
三、本导则由大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导则自公布日起开始执行。
大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二00七年六月十日
附表:
大连开发区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地址
联系人
E-mail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人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申报材料
序号
文件、图纸要求
备注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申请表(原件)
立项报批文件(复印件)
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选址意见书(附图)或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
规划局下发的设计条件(复印件)
7
方案总图8套、管网综合3套、基础数据表3份、单体方案3套、效果图1套(A1)
8
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光盘1份,标准参见《总图电子报批文件标准》。
9
环境设计图纸3套、效果图1套(A1)
10
方案简本2份(内含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管网综合图),A3纸装订
基地总体指标
方案阶段
用地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
M2
地上建筑面积
住宅总户数
地下建筑面积
停车车位数
地上建筑性质
住
宅
宾
馆
商业
办
公
文教
体卫
工业
仓储
市政站
场设施
它
方案建筑栋数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指标表
建筑编号
性质
层数
不计入容积率
备注
功能
M2
合计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章):
大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