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资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及我局红盾护农工作情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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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化肥经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只有化肥生产企业、各级农资公司、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农垦、林业、烟草、军队系统的经营单位在本系统可以销售化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有化肥内贸经营权。
这些对农资经营主体的限制性要求使得一些单位或个人难以从事此类经营但真正的情况是大多数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农业
“三站”将农资经营权承包给了个人一些个体户也以连锁经营的名义挂靠农技部门、供销部门经营。
一些具有专营资格的单位根本就不经营农资而是靠出让农资经营资格证收取“管理费”。
农资专营造成不同经营者之间竞争地位不平等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专营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造成其他市场主体难以合法进入干脆就无证无照地非法经营加剧了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混乱导致农资价格居髙不下而且农资专营制度未能消除假冒伪劣现象不少专营机构本身就在出售假劣农资。
农资专营制度使得其他经营者不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农民难以买到称心如意的农资。
由于目前这些限制性政策、法规仍然有效也使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如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则限制了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者参与农资经营极大地不便农民购买农资也不利于农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对农资经营不加限制又违反了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有监管责任风险。
在现实中地方党委政府要发展农业稳定就业鼓励和支持并要求行政机关放开农资经营渠道行政机关只好釆取默许、变通的方式放开农资经营主体。
二是农资经营行为不规范。
农药经营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销售过期、失效农药或国家禁止销售的高毒农药。
化肥经营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假冒—品牌养分虚标等。
兽药经营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原料药、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饲料经营主要表现为经营无标签、无合格证饲料经营过期或无批号饲料。
种子经营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同意擅自经营相邻省市主要农作物种子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拆包销售种子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委托方。
夸大宣传误导农民生产厂家低价直销经销单位降价竞销更是农资产品经营中累见不鲜的行为。
此外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的问题也很严重。
最突出的是农药和肥料农药上表现为擅自变更名称、商标、扩大适用范围、改变防治对象、修改使用方法、夸大药品效果、篡改毒性等级等。
肥料上表现为多种肥料共用一个肥料登记证。
三是工商部门监管农资市场难度大。
根据《种子法》、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资监管主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虽然部分法律法规也有规定工商部门的处罚权但涉及面很窄。
目前工商部门监管农资市场更多的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20—年8月的“三定方案”的规定(该方案确定了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是流通领域的农资商品质量可以说属于农资商品质量监管的终端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加上农村基层工商所辖区范围广监管任务重对农资质量标准等不熟悉存在
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匮乏和监管效果弱化的现实问题影响了执法监管效能。
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林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者颁发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或农资经营许可证自身都有检测机构农业部门还对农药、肥料进行登记管理监管能力和手段都较工商为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监管农资商品质量源头的部门农林部门作为国家赋予全程监管农资商品权的部门本应承担监管重责但由于他们执法力量不足(不排除部分地区相关部门有本部门利益的考量)也难以监管到位。
四是农林、工商、质监等部门相互衔接、协调不够未形成—共享机制。
由于农资经营主体复杂经营品种众多经营地点分散客观上增大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难度。
各监管部门间各自为政协调配合不够而—共享特别是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信息共享机制未能建立给相关职能部门的快速、有效打击带来了严重影响往往不能做到事前打击和规范。
五是打假成本髙执法力度不够。
假劣农资只能通过专业的检测机构才能认定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较髙。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农资商品质量抽检费用不能向经营者收取财政安排的专门检测经费少依靠执法部门有限的经费难以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农资经营加盟和连锁经营难以落实。
按照我国现行的农资经营专营的规定实施农资经营加盟和连锁经营难以落实。
六年商务部在全国供销系统开展搞活农村经营市场
“千乡万村”农资经营加盟连锁示范店活动利用供销系统网络以供销系统为龙头吸纳个体业户加盟连锁经营然而在企业登记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农资经营专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肥料、农药因此在没有国家相应的配套政策时企业登记难以落实。
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并举: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农资市场管理有法可依。
建议国家以立法或政府文件形式设定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消除政策与法规之间关于不同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的矛盾规定。
1、对于种子经营者,除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及农民在集市上出售交换剩余的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之外的所有经营者,严格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实施前置许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2、对于农药经营者实行区别对待。
凡经营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法定单位(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土壤肥料站;
农药生产企业;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对经营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经营者不限制经营主体性质或成分,允许自由竞争。
3、对于化肥经营者不再设置限制,除国家储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政府指定或竞标外,放开批发和零售市场。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应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
目前,农资商品流通市场的地域广阔和网点分散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使不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难以保证连续有效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少数地方监管职能甚至处于缺位状态,使得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商品倾销地。
同时,目前有关农资管理部门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状况同时存在。
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农业部门以管理权,但在具体工作中却缺少有效执法人员和手段;
另一方面,发改、工商、商务、质检等部门虽然也从不同角度参与农资管理,但相关权责并没有明细规定。
所以,首先应在法律上对相关农资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规定,明确农业管理部门在农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职责分Xo其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农资商品质量监管。
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状况有关信息,及时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市场预警或消费警示。
对不合格商品应责令停止销售,并实施退市机制。
取缔不合格
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者都可以从事农资商品经营。
同时,加快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加快事企分开实现农资经营公平竞争。
将农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门下属的农资经销企业与政府脱钩,改制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与其他经营者一起公平竞争彻底解决农技等部门既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事企不分的状况。
鼓励农资生产企业进驻农村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
其次,积极扶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资经营企业走上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农资经营龙头企业或批发企业,建立农资现代物流中心或农资现代配送中心。
另一方面,以现有零售经营农资网点为基础,釆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建立农资零售网络,这样,不但要建成一个进出把关严格、流通线路清晰、内在质量保证的农资供应主渠道,而且要形成一个布局合理、销售行为合法规范,标志标识统一、农民购买方便放心的农资零售网络。
第三,建立诚信档案开展农资诚信经营活动。
在对农资经营单位全面管理的基础上组织农资经营单位广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评选农资诚信经营荣誉单位。
对农资诚信经营荣誉单位加大宣传力度为其创立营销品牌、扩大服务领域保驾护航。
在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同时实行打假和扶优并举对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违法次数多、信用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重点监控。
通过建立诚信守法经营自律机制培植更多的农资诚信经营单位并吸引和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规范广大个体农资经营行为。
对广大个体农资经营者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其规范经营,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监管,依法强制其规范经营。
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成立农资行业协会,制订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我监督,保证整体利益,抵制、阻止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今年以来我省工商系统积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确保农资市场规范有序为农业生产创造了良好环境。
针对今年初—各地遭遇干旱的形势全省工商系统在红盾护农行动中坚持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认真研究受干旱影响后农资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确立了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目标积极做好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积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一是继续开展农资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工作。
结合企业年检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和超范围经营农资的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全省共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主体264户。
工商所结合经济户口管理普遍建立了辖区农资经营户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片区监管员对每户农资经营户的情况一清二楚。
二是加强对农资经营者法律法规培训。
利用企业年检的机会组织各农资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三是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检测。
今年以来已检测1035个批次其中农药275个批次肥料320个批次种子220个批次农机具140个批次喷雾器80个批次。
四是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执法行动。
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大案件、重点农时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截止到4月中旬全省工商部门共检查各类农资经营主体27672户检查整顿农资市场1290个取缔无照经营206户没收查扣假冒伪劣种子1986公斤、肥料242700公斤、农药19925瓶、其他48台/件。
查处农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75件其中查处假冒伪劣种子126件、肥料383件、农药192件总案值1362.4万元同时还受理投诉116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089万元。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落实责任。
基层工商所把农资专业市场、种子经营户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与农资经营户和农资市场开办者签订不制售假劣农资责任书。
二是落实自律制度。
全面推行“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制度使农资商品进货渠道清楚销货去向明确。
三是制定经营行为规范。
_、_、—等地把乡镇农资经营户的规范达标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了农资经营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商品质量承诺制度。
四是推行农资连锁经营。
引导、支持农资经营企业调整经营模式鼓励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模式。
目前“连锁经营、超市服务”模式在我省各地得到普遍推行。
这种配送经营模式强化了质量保障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采购成本确保了农民用上放心、优质、廉价的农资商品。
五是推行农资市场先行赔偿制度。
_、_、_、—等地在农资市场积极推行先行赔偿制度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六是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社会监督各地普遍建立了义务监督员制度在农资打假“12315”投诉站配备义务监督员加强日常监督。
七是积极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文明诚信评比活动不断推动农资经营行业文明经商、和谐发展氛围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