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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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环境不整洁,物品摆放不整齐,每次扣2分。
办公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2分。
接打电话不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2分。
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
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20分。
不遵守会场秩序,会议期间交头接耳、打瞌睡或移动电话发出声音的,每次扣5分。
办公效率不高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情节轻微的,每次扣5分;
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5分。
未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5分。
参加机关值班擅离岗位或未按时到岗的,每次扣20分。
违反文明办公规定,处置问题不当,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5分。
损坏公物或不遵守安全、财务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还将视情节扣15-50分,其中2000元(含)以下,每次扣15分;
2000元-5000元(含),每次扣30分;
5000元以上,每次扣50分。
工作失职,出现差错、事故,情节轻微的每次15分;
情节严重的,每次扣30分;
情节特别严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0分。
加分
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通报表彰的,视情加5-30分。
其中受到办事处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
受到区级表彰的每次加10分;
受到市级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0分;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0分。
注:
加分不实行累计,同一事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最高级别的表彰为准;
加分时间以受到通报表彰的时间为准。
受到人民群众表扬的,每次加5分。
工作有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每次加5分。
见义勇为或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每次加15分。
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每次加15分。
处置突发事件措施得当,为国家和群众挽回损失的,每次加20分。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绩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停发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并取消年终督察考核奖励。
接受“双规”调查期间;
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期间;
被劳动教养期间;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期间;
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上述情形第1、2款,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及不受纪律处分的,工作津贴、绩效奖金予以补发;
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行政处分的,从受审查到处罚、处分开始之日前的部分不予补发。
第九条工作津贴、绩效资金发放办法:
月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的,全额发放绩效奖金,月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符合下款情形之一的,按下款执行。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按每累计三次扣减一天绩效奖金的标准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日绩效奖金按月绩效奖金标准除以20.92天计算(下同)。
工作人员当月请假累计超过三天的,每超过一天扣减一天的绩效奖金。
当月累计请假满一个月的,不发当月绩效奖金。
工作人员当月出现旷职,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按每旷职一天扣减当月三分之一工作津贴的标准扣发当月工作津贴。
累计旷职三天以上(含),同时扣除年度督察考核奖励的50%。
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从受到处分当月起至解除处分当月止,按下述标准扣减月绩效奖金: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减20%;
受到纪大过处分的,扣减30%;
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40%;
受到撤职处分以上处分(含),扣减50%。
因受处分职务发生变化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辞职的,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标准计发。
调入人员当月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绩效奖金,从下月起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年终督察考核奖按实际出勤兑现。
调出人员从办理调出手续的次月停发绩效奖金,年终督察奖按实际出勤兑现。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津贴绩效奖金考勤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安排干部休假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考核制度领导小组
负责解释。
考核制度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
月坛街道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人员考勤分为出勤、缺勤、休假、请假四种。
其中出勤是指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岗坚持工作;
缺勤是指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旷职;
休假是指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休假期间;
请假是指工作人员因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不到岗工作。
第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考勤记载为出勤:
规定时间到岗坚持工作的;
参加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的;
凭《家长会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参加家长会的;
凭卫生防疫部门通知单,经领导批准为婴幼儿免疫的;
女工作人员符合晚婚晚育条件且有1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哺乳,经申报可视情给予哺乳时间,其中婴儿不满10个月的,每天给2个小时哺乳时间,婴儿在11个月至1岁期间,每天给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八”妇女节,女工作人员可休假半天;
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放假的本民族传统节日当天可休假1天;
其他经领导批准可以不到岗工作的。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考勤按实际情况记载为迟到、早退或旷职:
到岗时间迟于规定上班时间的,记载为迟到;
离岗时间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的,记载为早退;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记载为旷职;
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记载为旷职;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记载为旷职;
其它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的,记载为旷职。
第四条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休假期间,考勤记载为休假。
第五条工作人员休假的种类及标准:
年休假。
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可休假7天;
工作时间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
工作时间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上述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探亲假。
与父母异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未婚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20天探亲假或每两年享受45天探亲假;
与父母异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已婚工作人员,每4年可享受20天探亲假;
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30天探亲假;
配偶、父母均已均已死亡且未重新结婚的工作人员,与16岁以下婚生子女异地生活的,每年可享受20天探亲假。
凡享受探亲假的,同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期。
上述假期计算既包括公休日,又包括法定假日。
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7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7天。
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丧假。
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5天,不在一地生活的可酌情给予路途假。
产假。
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符合晚育条件且配偶未休奖励奖的可增加30天(需配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假期计算既包括公休日,又包括法定假日。
计划生育假。
符合晚婚条件的女工作人员,婚前检查可休假2天;
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可休假15天;
采取节育、绝育措施的,可休假3至10天;
因避孕措施失败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或怀孕流产(不包括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的女工作人员,妊娠不满4个月的,可休假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可休假42天。
献血休养假。
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献血后,可享受10天休养假。
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本年度年休假,已休完本年度年休假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第七条工作人员休假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单》,由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其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八条工作人员休假一般以原地休假为主,需到外地休假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休完。
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报领导批准后,可零散安排。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不到岗工作的,考勤记载为请假。
第十一条请假种类及程序: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或休养,凭医院诊断证明(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或医院急诊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超过四个小时的,按病假记载。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须本人办理,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公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公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住宅搬迁或住宅设施维修,确需本人在家照料的,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到岗工作。
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病重在家,确需本人陪护,经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到岗工作。
因城市危房改造工程须拆迁工作人员住房的,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可请拆迁假3天。
经领导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上课或复习时间,凭相关证明,按学习假处理。
因工负伤假。
因工负伤须治疗与休养的,由本人凭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出具情况证明和意见报人事科,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重伤按劳动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申请,请假1日以内的,由科长批准;
请假1日以上2日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3天以上或请假去外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考勤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科室内勤兼任考勤员,负责如实记载本科人员的考勤情况。
月底汇总后由科长签字后,于次月4日前报街道办公室。
主管领导及书记、主任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科室考勤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如发现考勤记载与事实不符,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月坛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所在科室负责人和考勤员进行处理。
附件二
月坛街道年月绩效考核测评表
科室: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姓名
考核结果
本人
签字
总得分
评定
合计
主要加分原因
主要扣分原因
科长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附件三
月坛街道年月考勤表
日期及出勤情况
缺勤
统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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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