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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计税单位:

每辆年基准税额:

60元至360元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计税单位:

300元至540元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计税单位:

360元至660元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计税单位:

660元至1200元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计税单位:

1200元至2400元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计税单位:

2400元至3600元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计税单位:

3600元至5400元备注:

商用车客车计税单位:

480元至1440元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车货车计税单位:

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

16元至120元备注: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计税单位: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备注:

(空)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计税单位:

不包括拖拉机

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计税单位:

摩托车计税单位:

36元至180元备注:

船舶机动船舶计税单位:

净吨位每吨年基准税额:

3元至6元备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目:

船舶游艇计税单位:

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

600元至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

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的信息。

  第四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和《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一)《车船税法》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车船,自《车船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四)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当年免征车船税;

(五)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船登记管理、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代征车船税,也可以在上述部门或者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经核查,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以受委托的部门或者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十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不能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办理车船登记、检验之前任一征收期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未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办理车船登记、检验的当日。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船税的,不得重复征收车船税。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或者代征税款报告表、凭证以及省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或者代征的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限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手续费。

手续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多征、减征、免征车船税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1日省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的《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乘用车

[按发

动机气

缸容量

(排气

量)分

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每辆

480元

以上20人以下,

包括电车

大型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

人(含)以上,包

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

三轮汽车

60元

低速载货汽车

挂车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40元

船舶

200吨(含)以下的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

率每1千瓦折合净

吨位0﹒67吨计算;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税额的50%计算

200吨以上至2000吨(含)的

4元

2000吨以上至10000吨(含)的

5元

10000吨

6元

游艇

10米(含)以下的

艇身长度每米

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

900元

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

1300元

30米以上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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