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律文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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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7年9月应聘到第一被申请人广州xxxxx有限公司工作,应聘后,申请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第一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广州xxxx有限公司也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应聘后,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遣到第二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工作,安排在第三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从事第一被申请人的产品促销工作。
工作期间,由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销售工作情况发放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见证据3、4),工作时间和考勤由第三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责安排。
2009年9月底,上述被申请人无故要求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日-10日期间请假休息,10月10日后,上述被申请人既不安排申请人上班,亦没有要求申请人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导致申请人至今无法工作,亦没有任何生活来源。
对于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上述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由于上述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按照申请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1861元(见证据5),申请人从2007年9月起为被申请人工作,双倍工资的支付应当自2008年2月起至今,由于上述被申请人既既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9081元。
申请人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即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为2年零2个月,应当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第87条规定,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支付,即支付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共计9305元。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超过7个小时,有时甚至达到10多个小时,没有周末休息和节假日休息时间(见证据6),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为25个月,期间上述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加班工资,申请人没有周末休息时间,周末加班费应当按照申请人日工资标准的双倍计算,申请人的日工资标准为89元/天,共计加班200天,周末加班工资应当为35600元。
工作期间国家法定假日为22天,加班工资应当为5874元。
上述两项加班工资合计应当为41474元。
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亦未缴纳相关费用,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限期为申请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
被申请人:
单位全称、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
(要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数额)
事实和理由:
(阐明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签名摁手印)
(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盖公章)
年×
月×
日
服务指南
1、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A4纸打印)。
2、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等)。
3、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如提供证据,请写明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
如有证人,请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
申诉书
致:
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名称或姓名金涛地(住)址:
广州市东华北路693号
单位性质/隶属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男年龄28职务/电话12345678邮政编码510100
被诉人:
名称或姓名广州市利兴公司地(住)址环市中路1123号
单位性质私营隶属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利兴
性别男年龄45职务经理电话87654321邮政编码510000
后附:
申诉书正文2页
副本2页
文字证据3份共4页
实物证据/件
申诉人签章:
2000年4月12日
注:
1、仲裁申诉书正文需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2、仲裁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并写明具体要求;
3、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必须具体、详细、明确(包括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情况);
4、应按被申诉人及第三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申诉请求:
1、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2、要求支付拖欠的3月份工资;
3、要求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事实及理由:
本人于1998年4月1日入职被诉人公司,任职办公室职员,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月薪为2500/月。
2000年3月30日被诉人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即日将本人辞退。
但却拒绝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当月工资。
被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会依法审理,并支持本人请求。
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请勿擅自撕毁)
如何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一、用蓝、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书写工整,不得涂改。
二、准确无误地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
具体要求:
1、“申诉人”姓名一栏,申诉人为劳动者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
申诉人为单位的,应当以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
2、“联系电话”必须填写能够随时联系的本人的电话号码,最好能留两个以上的电话,若自己无联系方式,可以留下能和你联系上的朋友的电话。
3、“住址”以目前现住址为准,而且要写详细。
4、“被诉人”一栏的“名称”,应按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中的名称一字不差的填写;
“法定代表人”则应按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填写;
“联系电话”不易写个人的电话,应当写单位电话。
三、填写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
所谓“明确”就是必须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如“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押金”等,每项请求分开写。
所谓“具体”就是必须提出具体的要求,逐条列清楚,写明具体金额,并且最后要将每一条的金额合计。
如“具体金额”、“具体争议时间”,“具体的计算依据”。
例如:
要求支付工资的,应当说明是何时的工资,工资金额,如何计算出来的等等。
仲裁请求是劳动者申诉的主要内容,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要写好这部分内容首先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能够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才能够提出合理的仲裁请求。
在我们的申诉书后附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申诉人可以从中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以便提出合理的仲裁请求。
四、简明扼要的阐明事实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填写技巧:
围绕“争议事项”填写,做到“有理有据”,避免重复,没有事实根据的内容,不要反复强调。
在书写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陈述:
入职时间、职位、工资待遇、否签合同、何时离职等。
在仲裁请求中如果有加班工资的请求时,应当将加班时间和所应得到的加班费列清楚,并且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最后还要注明所陈述的事实由哪些证据来证明,这里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工资表、收据、辞退证明书、证人证言等。
所有证据应当提交两份复印件,以便于在开庭时双方互相质证。
然后签名、注明申诉的时间。
五、集体争议须注意的事项。
若申诉为集体争议,还应当列出拖欠工资表,工资表上还要每个员工签名确认,才有效。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应注意的事项。
如果申诉人本人无法亲自申诉时可以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如果是律师代理,还应当提交律师函。
在书写授权委托书时,一定要写明委托的权限和委托的事项,并且双方要签名,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反诉立案事项。
当员工诉单位,单位想对员工提起反诉时,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申诉书,重新立案。
文件名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电子文件编码
FL0634
序码
2-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答辩书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19×
)×
字第×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
现按×
劳动争议申诉书所申诉的问题答辩如下:
张×
诉称,他工伤未愈,无法上班,被厂方按旷工除名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厂方撤销除名决定,将其收回工厂。
我们认为张×
的申诉不符合事实。
事实是,张×
于一九×
日因工受伤后,厂方送他到市×
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在家养伤。
经过六个月的治疗、休息,一九×
日,厂方派人带他到市×
医院进行复查,并对工伤部位进行拍片。
根据医生诊断和本厂劳动小组鉴定得知,X光片未见张的工伤部位有骨折或骨质病变,仅在第四、五腰椎间有轻度骨质增生,但这是人体年龄增长的一种生理现象,并非工伤所致,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劳动。
可见张已恢复健康,可以参加劳动。
因此,厂方于一九×
日派人带书面通知到其家中,动员张上班。
张以自我感觉不好为由,拒绝上班,连续达一个月之久。
在此期间,厂方曾多次派车间、劳动科和工会干部,对张进行动员、教育,劝其上班,但张都拒不接受。
厂方无奈,于一九×
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对张予以除名。
总之,我们认为对张的除名决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他要求厂方撤销除名决定将其收
2-2
回是没有道理的。
答辩人:
李×
19×
附:
1.×
市医院复查诊断书一份。
2.X光片一张。
3.厂劳动鉴定小组签定结论一份。
签收仲裁裁决书后该怎么办?
一、明确是否服从裁决。
签收裁决书后,应仔细阅读裁决书内容,如服从裁决,则等待裁决生效。
如不服从裁决,则自自己签收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需要向本委索取经本委盖章的裁决书送达回执)
二、明确裁决书是否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签收了仲裁裁决书。
也就是说,双方在收到裁决书后都有15天的考虑时间,可以在这15天内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间起诉,该裁决书都不生效,该劳动争议即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来签收仲裁裁决书,即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的时间为30天,从公告之日起30天后,才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15天,被送达方未起诉,仲裁裁决书才生效。
三、主张和自觉履行生效裁决。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双方就可以依照裁决书上的内容,向对方主张裁决权利或履行裁决义务。
四、起诉。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双方的争议就进入了诉讼程序,那么要求起诉的一方应当持:
1、双方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单位的营业执复印件;
2、裁决书原件;
3、送达回执复印件;
去人民法院起诉。
五、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应当履行义务一方在起诉期届满裁决书生效后,仍不履行义务,那么要求履行义务一方就应当持:
1、劳动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2、盖有深圳市罗湖区仲裁委员会印章的双方送达回执;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手段要求应当履行义务一方履行。
六、执行和解。
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仲裁裁决后,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达成新的和解意见,仍然可以按双方协商的内容履行的。
如果双方还有和解的可能,若又能够达成共识,可以尽快使纠纷得解决,为双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
(劳动者答辩)
答辩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民族:
邮编:
电话:
现工作单位:
因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用人单位答辩)
答辩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单位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开户银行:
帐号:
因与一案,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
地(住)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现答辩如下:
此致
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如纸张不够,可用与答辩书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景德镇某公司
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某
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
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08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八年七月八日
景德镇律师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
137********
劳动争议起诉状
原告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籍贯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案由:
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深宝劳仲庭(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
2.
3.
4.
入厂时间:
,是否签有劳动合同:
,离职前工资:
,
离职前职务:
,离职时间:
,离职原因:
何时提起仲裁:
,裁决内容:
不服裁决理由:
。
其他事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本起诉状副本份
深宝劳仲庭(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份
具状人
民事诉状
原告:
姚×
,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
乡×
组。
身份证号码:
4307258102×
被告:
深圳市×
热缩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
街道×
工业区第×
栋第×
层
法定代表人:
周×
,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1月份加班工资1026元,2月份加班工资1388元,3月份加班工资603元,合计加班工资3017及25%经济补偿金754元。
3、诉讼费用、仲裁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从2003年7月17日起被聘用为被告员工,从事作业员工作。
2006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
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资标准为按约定(不含加班加点工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由被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原告在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1875元,平均每月工作达27天,有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达4小时,平均每月加班时间达100小时。
2007年3月13日,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未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要求原告在《员工动态表》签名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欺骗原告说签好名就可以拿钱。
但被告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原告签名后,除支付当月工资外,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给原告,并在将《员工动态表》送给副总经理审批的过程中在该表详细说明处加上“经常上班睡觉,屡教不改,给予辞退”的内容,该部分内容有明显的加行痕迹,超出了表格之外。
2007年3月19日,原告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差额2007年1月87.14元、2月份240.26元、3月份202.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2.41元;
驳回申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仲裁处理费500元,由申诉人承担400元,被诉人承担100元。
由于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告原为被告员工,长期加班加点,双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