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物质管控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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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法规法令要求及客户环境物质管控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电脑配件产品;
其必须符合本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标准。
适用产品包括:
电脑用
Hinge、散热片、线夹、粘胶带、橡胶垫、接插件、塑料件、五金件、螺丝、
铜针、魔术胶带。
3.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对术语做如下定义:
3.1环境管理物质;
在物料、设备等所含有物质中,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
3.2管理级别
3.2.11
级
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立即禁止使用
3.2.22
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一定时期予以禁止,超过表中规定日期之后,不能在产品
及材料中使用,到达期限时指定为“1
级”。
3.2.33
目前虽然没有规定日期及削减目标,但指定了计划削减在产品物料中含量的物质及其
用途.
3.3含有:
含有是指无论是否有意,向产品、设备或使用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
质(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状
态
号
环境管理物质管控标准版本号/修订码C/0
页码第
2
3.4杂质:
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制作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
者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3.5本标准中的塑料指:
3.5.1
合成高分子物质形成的材料或素材
3.5.2
合成高分子生成的纤维、胶片、胶带、成形产品、合成橡胶产品、植物原料塑料、
粘合剂等
3.5.3
天然树脂与上述合成高分子物质合成时按塑料处理
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文
号BT/QF—C05—020
物
质
名
称
重金属
镉以及镉化合物
铅以及铅化合物
汞以及汞化合物
六价铬化合物
有机氯化合物
多氯联苯(PCB)
多氯化萘(PCN)
聚氯三联苯(PCT)
氯代烷烃(CP)
其他有机氯化合物
有机溴素系化合物
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其它有机溴化含物
有机锡化合物(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
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HCFCS、Halons)
石棉及石棉化合物
特定偶氮化合物
甲醛
镍及镍化合物
砷及砷化合物
4.环境管理物质的管理标准
4.1环境管理物质
版本号/修订码
码
3
配件的一切产品,关于无意识的使用(杂质),各物质都有标准浓度提示,如含有
标准浓度以下的物质,就认为符合我司限制标准
4
4.2
表
环境管理物质的主要对象和禁止供货时期
物质名称:
对象禁止供货时期
级塑料(包括橡胶)材料中使用稳定剂、颜料、染料(脚垫、
橡胶塞、绝缘片、扎带、部件树脂、喇叭网罩)
涂料、墨水
立即执行
表面处理(电镀等)、涂层
注:
锌压铸件等金属产品中的镉,除了有意添加料以外,
将作为杂质不予理化
管理办法:
ICP
测试报告
允许浓度:
5ppm
以下
测定标准:
(1)预处理
有关预处理法主要有下列
种:
1.硫酸存在下的灰化法。
2.闭压在密容器中的加酸分解法(包括微波分解法(例如
EN13346:
2000
或
EPA3052:
1996))。
3.采用硝酸、过氧化氢的酸分解法(例如
EPA3050B
Rev.2:
1996)。
4.采用硫酸、硝酸或过氧化的湿式分解法等。
*在上述所有之中,发生沉
淀物(不溶物)时,可采用任何方法(碱溶融法等)完全溶解制成溶液
(2)测定法
有关测定方法主要有下列
1.感应等离子体发光分光分析装置(ICP-AES,ICP-OES);
例如
EN
ISO
11885:
1998。
2.原
子吸光分析装置(AAS);
ENISO5961:
1995。
3.感应等离子体质量分析装置(ICP-
MS)。
除以上之外,通过预处理和测定装置的组合,如果可以保证镉的定量下限为
30ppm
以下时
则为正品。
此外,镉和铅也可以采用上
AAS
以外的方法同时进行分析。
*注:
溶出法的
EN71-3:
1994、ASTM
F963-96a、ISO
8124-3
为不适用。
工业排水试验法
的
JIS
D0102-55
仅为测定法,因此必须一同记述预处理方法。
对象
禁止供货时期
接插件引导端子、散热片、五金件等表面处理。
塑料(包括橡胶)材料中的稳定剂、颜料、染料
含有允许浓度以上的各种合金
使用于无电解镍、镀金时的稳定剂、添加剂的铅。
含有如下合金:
100ppm
合金种类
含铅允许浓度
钢材
0.35wt%以下
铝合金
0.4
wt%以下
铜合金(包括铸铜、磷青铜)
焊锡
500
5
颜料、涂料、墨水
塑料中的添加剂
以下;
电镀防锈处理(螺丝、钢板等)、含有作为墨水/涂
料的颜料等成分的产品。
6
上接第
页表格
ENISO
2.原子吸光分析装置(AAS);
5961:
3.感应等离子
体质量分析装置(ICP-MS)。
以
下时则为正品。
工业排水试
验法的
润滑油、涂料等所有用途
将氯
原子数为
以上的产品作为对象
MSDS、材质表、未包含保证书
50ppm
多氯联苯(PCB)、聚氯三联苯(PCT)
绝缘油、润滑油、塑料阻燃剂等所有用途
氯烷烃(CP)
用作嗽叭网罩
用作塑料的阻燃剂、增塑剂、印刷电路板等上的阻
燃剂等用途
7
有机溴化合物
塑料的阻燃剂等所有用途
500ppm
用于塑料的阻燃剂等所有用途
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
涂料、墨水、防腐剂、防锈剂等所有用途
其他有机溴化合物
用于塑料的阻燃剂等用途
8
按照德国日用品规则的试验将偶氮化合物进行分解,
有可能产生表
4.3a
中的胺,适用于与人体持续接触
产品的人体接触部分(耳机、微型耳机、肩包的肩
垫、皮带、绳索等)的颜料。
用于不与人体持续接触的部位(胶垫)
石棉及化合物
绝缘材、填料、橡胶件等所有用途
消耗臭氧物质(CFCs、HCFCs、Halons)
制冷剂、发泡剂、洗耳恭听剂等所有用途
9
CAS
N0.
胺
92-67-1
4-氨基苯基苯
92-87-5
对二氨基联苯
95-69-2
四氯甲苯胺
91-59-8
2-萘胺
97-56-3
邻氨基偶氮甲苯
99-55-8
二氨基四硝基甲苯
106-47-8
氯苯胺
615-05-4
2.4-二氨基甲氧基苯甲醚
101-77-9
4,4’-二氨基苯化甲烷
91-94-1
3,3’-二氯联苯胺
119-90-4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19-93-7
3,3’二甲基联苯胺
838-88-0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20-71-8
氨基对甲苯甲醚
101-14-4
4,4’-亚甲基-双(二氯苯胺)
101-80-4
4,4’-氧代苯胺
139-65-1
4,4’-硫双苯胺
95-53-4
邻甲苯胺
95-80-7
2,4-甲代苯二胺
137-17-7
2,4,5-均三甲苯胺
90-04-0
邻氨基苯甲醚
60-09-3
4-氨基偶氮苯
持续接触皮肤的零部件中镀金的外装零部件
管理标准:
0.5ug
Ni/cm²
/week
偶氮化合物分解而不得产生的胺一览
10
聚氯乙烯(PVC)以及聚氯乙烯混合物
捆绑带
用于产品包装的塑料布(气泡防震布、外包装盒、
防护袋等)
遥控器、电源线等与产品一同交付的附件包装材料
(胶带、纸箱、外包装等)
1000
ppm
油漆、墨水
杀菌剂
11
4.3
有关包装材料的追加事项:
(注:
包装材料仅限于随显示器销往市场终端客户)
重金属(汞、镉、六价铬、铅)
说明:
加上表
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禁止供货时期
级产品包装纸盒、产品箱、用于搬运部件包装上的产品(把手、
木框、袋、缓冲材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硬纸箱、涂料、
墨水、胶带、捆绑带、标签、胶垫、散装盒等)
*不随显示器交付终端客户属豁免对象
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的允许浓度,按包装的各部件材料、墨水、涂料
等,重金属合计为
以下。
但是,塑料(包括橡胶)、涂料、墨水的部位,镉、铅的
允许浓度应达到镉和镉化合物、铅和铅化合物的规定。
(主要塑料部位:
把手、塑料袋、胶
垫、绳索、散装盒、捆绑带等)
预处理方法
镉、铅以(P.5)
(P.6)的方法为准。
关于汞主要有下列
种方法为准:
1.
闭容器内的加压酸分解法(包括微波分解法(例如
EPA
3052:
1996))
2.
加热气化-冷原子吸光法(全自动装置在市场有出售)
3.
采用回流冷却器分解烧瓶(凯尔达鲁法),用硫酸、硝酸的湿式分解法等。
*在产生沉淀物时采用某种方法进行溶解
作为总铬量进行分析,4
种元素合计为
但是,4
种元素合计为
100ppm
以上时,将分析总铬量中的六价铬,确认汞、镉、六价铬、铅的合计是否为
以。
下。
(2)测定装置
对于镉、总铬、铅,以塑料中的镉(P.5)、铅(P.6)的方法为准。
对于汞,与塑料中的镉(P.5)、铅(P.6)的方法相同,但是如果估计为低浓度混入时,
采用还原汽原子吸光法或带有氢气发生装置的
ICP-AES、ICP-OES
分析为其标准。
六价铬的测定标准:
溶出法(温水抽取法)
(2)测定方法
紫外-可见光吸光光度法
*通过预处理和测定装置的组合,如果可以保证定量下限各自为汞
以下、镉
下、总铬
以下、铅
以下,则作为正品。
此外,镉、铅、总铬量使用以上
AAS
以外的方法也可以同时进行分析。
物质名称
法律法规
欧盟规程建议
欧盟各国管制规定
欧盟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等
欧盟电池规程建议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第
65
号提案)
荷兰管制规定
丹麦管制规定
瑞典管制规定
中国电池管制规定
欧盟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
日本化学物质审查法第
种等特定化学物质
短链型氯代烷烃(CP)
炭链长度
10—13
氯的含量
50wt%以上
虽然没有在任何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但在环保标签中
有规定(蓝色天使/TC095
等)
有机锡(三丁基锡化合物/
三苯基锡化合物)
日本有关化学物质(1
级/2
级)等的检验和制造规定等
法律
石棉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等
德国甲醛管制规定、丹麦福尔马林管制规定等
偶氮化合物
欧盟规程建议、76/769/EEC
重金属(铅、镉、汞、六
价铬)
欧盟有关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命令(94/62/EC)等
美国纽约州与其他
16
州包装材重金属规定
环境管理物质管控标准附件
1.世界各国和地区就物质使用实施的法律法规
2.所属物质详细信息引用
SS—00259
标准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