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材料管理办法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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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每次对编制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3.材料计划编制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等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否则不予接收。

第二章质量验收

1、供应站按计划采购的物资到矿后,要进行验收。

2、材料验收分工:

材料主管部门对分管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资料负责验收;

经营管理科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3、每批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站通知,经营管理科牵头,按照材料分管范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4、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各类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被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还必须具备有效的“煤安标志”,防爆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不予验收。

5、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写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交供应站,供应站不得入库、发放,否则不予结算费用,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6、确因生产急需不能按正常程序验收的物资(如井下设备急用配件、临时拉回的物资直接下井等),供应站必须在24小时内将物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报给物资验收小组。

7、材料在使用中出现质量等问题,使用单位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经营管理科,经营管理科应立即联系供应站解决。

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8、自制加工、修复的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加工或承修单位按以上规定负责。

第三章审批、发放

1、审批程序:

领料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批→经营管理科审批→打印料单→交旧料→仓库领料。

各领料单位应根据上报计划和实际需要开申领单,经相应系统主管部门审批,经营管理科核查,打印料单,办理交旧手续,加盖审批专用章,凭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材料。

2、领料单上经领、主管、审批以及交旧等印章必须齐全、清晰,单据整洁,否则,每次对材料员罚款20元,并不予审批。

3、材料分管系统主管部门审批时要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严格把关。

若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材料流失浪费或积压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对主管部门材料审批员每次罚款100元。

4、审批后的物资领料单领料单位、主管部门各留1联,登记、记帐、核对、备查,报供应站仓库4联,仓库自留1联,报局财务、矿财务、经营管理科各1联,经营管理科与审批联、财务联核对无误后,分系统核算考核。

5、领料时,领料员必须认真细致地检验、过磅、点数,不能以少顶多,以多顶少,以次充好。

若因领料员失职造成材料浪费流失的,对材料员罚款100元并立即追回。

6、所有出库物资必须到仓库、核对,做到票、物相符,否则不予放行,并上报经营管理科对不符的部分按原值罚款。

7、在材料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私自篡改帐目,开假单据,做假帐的,一经查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赔偿损失,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章跟踪管理

一、职责

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材料领取后的管理工作,按制度对材料全过程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奖罚。

二、计划

1、各单位在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时,要结合当月库存量和生产实际。

对于不结合实际虚报计划或库存有两个月以上的消耗量,仍报计划的,一经查出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对于上月已报计划但没到货的材料,本月仍需要的,需再次报计划,并注明“催要上月计划”,金额记入本月计划指标考核。

三、领用

1、材料到货后两个月内不领用,每种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材料员罚款100元。

出票后3天内不领取,每次对出票材料员罚款100元,每超一天加罚50元。

2、材料领取后两个月内不投入使用(特殊储备除外),对领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并对使用单位按材料价值的30%重新计费考核,直至投用或上交为止(上交按材料价值的50%减费考核)。

3、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不定时对已领材料的领取、使用、库存(或闲置)数量进行抽查核对,若有误差按材料原值进行处罚。

4、人为破坏偷取材料的(如剥电缆、拆配件等),一经查出按偷盗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若没找到责任人,则对附近作业区域的单位按材料原值分别进行处罚。

并对材料主管部门罚款200元,及时举报、报案的除外。

5、领取非本单位使用的材料,按材料价值的两倍对责任单位处罚。

特殊情况应列专项计划经主管领导、经营副矿长批准。

五、存放

1、各单位领取的材料使用前必须在仓库或料场集中、分类、整齐、妥善存放。

地面不能入库的要求在库棚内存放,小型材料必须上台上架;

井下料场有水应垫高底层,避免浸水。

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因存放不善造成材料丢失、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按材料原值处罚。

并对责任人(材料员、库工或看料人员)罚款50元/种。

2、材料乱扔乱放的按后附表1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同时按照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对分管该材料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管理区域按安全管理科规定划分。

3、井下各队料场储备材料,不能超过2天的需用量,否则对其负责人及其材料员各罚款100元,特殊原因必须经主管领导、生产副矿长批准。

六、使用及回收

1、材料的使用必须坚持需要多少,投入多少。

严禁随意投入,浪费材料和挪作它用。

如:

掘进面和扩修点用管子、道轨、皮带架、钎子、破槽子等非支护材料打邦顶,及私自破坏材料加工生活用品等。

否则按照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材料领取后必须合理使用,能循环复用的,要循环复用,因使用不合理造成材料积压浪费的,按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处罚。

3、巷道回收前,主管部门通知经营管理科、生产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及有关科队检查验收材料回收情况,不经验收进行回收的对回收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4、回收期间不准埋压材料、设备、配件等,一经发现,均按原价罚款。

11、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回收率(附表2)进行回收,达不到,差额部分按原值对回收单位罚款。

12、对于现场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下次检查中仍没有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五章修理复用

1、各单位回收的材料能够复用的由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集中存放,维修复用,以减少重新投入,不能复用的按规定交旧。

2、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分区域和地点建立分管材料的领用、回收复用台帐,及时核查、兑帐,确保材料不丢失、不埋压、不浪费。

经营管理科负责对全矿材料的领用、回收、复用及建帐情况进行督察,对管理职能缺失的部门每次罚款300元,负责人罚款100元。

3、对于能维修复用的材料,不安排维修复用,而投入新材料,每种材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浪费材料核减分管材料费指标。

4、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自行安排修理复用的交经营管理科统一安排,但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5、对积极收集回收不属于本单位回收范围内材料的,按规定奖励。

第六章交旧领新及废料处理

1、所有废旧材料必须统一交矿废料库。

私自存放废料不交者,每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2、领用新材料时必须按规定交旧率(见后附表3)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不交旧或交不够,按欠交材料原值对领用单位处罚。

3、交旧领新程序为:

领料单打印后,使用单位到废料库按规定上交旧料,达到规定交旧数量后加盖旧料已交章,经营管理科审批员核查,加盖矿物资审批专用章,凭料单到仓库领料。

4、确因生产急需,不能先交旧领新的物资,由领料单位负责人写出欠条,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及经营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废料库保管员建立台帐,加盖交旧章后可领用新物资。

但旧料必须在限期内交回,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5、交旧物资主要零部件必须齐全,否则按所缺零件原值进行处罚。

6、新增物资(新增加或旧料能修理复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记帐,系统领导签字,方可办理领新手续。

7、各项新增工程安装前期投入物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先建立专项投入台账,工程安装结束后应及时向承接单位移交手续,谁承接谁负责上交旧料。

8、废料库由经营管理科负责管理,建立旧料回收台帐,并做到帐物对照,否则按缺少物资原值罚保管员。

9、能够再修理复用和再利用的旧料,经主管部门、经营管理科鉴定、核实,经营副矿长签字同意,可重新领取。

但领取后不进行修理复用和再利用,按材料原价值进行处罚。

10、对于无修理复用价值的废料,由经营管理科组织财务、审计及材料主管部门共同鉴定后,报请集团公司批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处理。

处理时,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点数、过秤,财务科按价收款后,办理出门手续。

私自处理废料按偷盗论处。

第七章专用工具

1、为提高专用工具的利用率,减少投入,杜绝浪费,矿对部分专用工具实行“租赁”管理,即矿统一安排领取修复后,建帐入库。

使用单位领用,需按使用时间长短以材料费形式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

具体标准见附表4。

2、各单位租赁专用工具时,先列出租赁专用工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经营管理科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后方可领取。

3、各单位要加强租赁专用工具的现场管理,工程完工后及时交回。

对于管理不善造成专用工具损坏、丢失的,按原值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

4、专用工具租赁费的计算方法为:

从专用工具租赁当日起到上交租赁库之日止为计费天数,物资租赁费用标准×

计费天数=租赁费,各单位以内部领料单的形式向经营管理科结算。

第八章自制加工及修理

1、矿内能自制加工、修理的物资,严禁外委加工修理。

2、机修队负责全矿除U型钢以外的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U型钢加工修复组负责U型钢加工修复。

3、对整个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由机电运输科、经营管理科负责。

每月下达修理加工计划,督促作业过程,搞好质量验收和入库。

4、为提高承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其工时费用的结算可以实行计件形式,详见相应办法。

经营、审计及业务部门对自制加工、修理物资的价格进行核定。

核定的原则是:

低于市场价格或供应站进货价格的30%以上。

5、使用单位需要加工修理件时应提前向主管部门递交需用计划(非常用件要提供加工图纸),因计划提交不及时影响生产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承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任务,由承修单位负责;

因提供的图纸错误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失由使用单位自已承担。

同时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6、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接受加工修理业务,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工时费。

7、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不合格品入库,每次对验收人员各罚款100元,验收部门各罚款500元。

8、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发放加工修理件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工时费。

第九章材料员管理

为加强我矿材料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材料员行为,搞好材料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科队长是本单位材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需用材料的计划编制、申报、质量验收、领取、建帐、保管、发放、现场跟踪及回收复用等管理具体负责。

2、材料员任用的基本条件是:

属我矿全民合同制职工,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上,熟悉本单位生产作业工艺,且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无亲缘关系。

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得任用。

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并立即撤换。

3、各单位材料员的任用必须经系统领导批准,到经营管理科审查备案,业务上归口经营管理科领导,否则,不予承认。

4、材料员应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矿有关物资材料管理的政策、制度。

对有关政策、制度不熟悉,每次罚款20元。

5、材料员必须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对材料的需求和投入做到心中有数。

每月下井8次以上(无井下作业的除外),每少下一次罚款20元;

不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不能说明材料用途,每次罚款20元。

6、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材料费消耗指标的完成具体负责,各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材料管理及材料费指标完成情况与材料员工资挂钩。

单位材料费单月超支20%以上,或连续两个月超支10%以上,该单位材料员自动离岗,且在2年内不得重新从事材料员工作。

系统材料费超指标5%,对系统主管材料员罚200元,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超指标10%以上时,对系统主管材料人员罚500元,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7、材料员有偷盗、造假、倒买倒卖材料行为,一经查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撤换。

否则,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8、材料员应积极参加矿组织的有关材料管理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迟到、早退、违反会议纪律每次罚款20元,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9、材料员应按时完成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材料管理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单据,数据准确无误。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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