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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C.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解析】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三者的区别是历年常考内容,如果合同的订立会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形成不利影响,则可判定为无效合同,本题选项A、B、D都属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因为,一般而言此三项只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而C项中“非法目的”会对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形成不利影响,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参考答案】C8.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

A.债务承担B.债权转让C.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D.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解析】首先应区分是属于合同转让,还是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这是解此类题的关键。

按该方法即不难判定。

工程分包后,分包单位不能取代总包单位成为总包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必不属于合同转让,工程分包实质上是由第三人(分包人)向债权人(发包人)履行一部分债务(工程施工的行为),故应选D

  9.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施工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下列关于承担该损失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设计单位直接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B.由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对承包人承担连带违约责任C.发包人先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再向设计单位追究违约责任D.发包人依据设计合同追究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后,再将设计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转交给承包人【解析】工程建设中的权、责关系必须以合同关系为基础,任何一方只能向和自己有合同关系的对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因此,作为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其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向设计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由于设计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所以设计单位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也不能待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之后才承担自己对于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B、D均不对。

【拓展】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同样没有合同关系,为什么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与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呢?

--分包合同与设计合同的性质不同,工程分包实质上是由第三人(分包人)向债权人(发包人)履行一部分债务(工程施工的行为),分包合同的签订属于承包合同履行中的债务转移,如上述第8题就是很好的例子。

而设计合同与承包合同之间没有这种关系。

【参考答案】C10.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此后供货商违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计算的违约金为25万元。

对此违约事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供货商支付()万元。

    【解析】违约金方式:

应赔偿25万元,定金方式:

赔偿额为10万元(定金应双倍“返还”,其中定金赔偿额和返还额各为10万元),两者不能同时适用,故本题选择赔偿额度较高的方式--违约金方式【参考答案】B

  1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主要区别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质押物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B.抵押物必须是第三人的财产,质押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

  C.担保期间,抵押物必须转移给债权人,质押物不需转移给债权人

  D.担保期间,抵押物不需转移给债权人,质押物必须转移给债权人

  【解析】抵押物和质押物都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选项A、B不正确;

抵押与质押的一个重要区别是:

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参考答案】D

  12.某工程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下列关于组织该工程招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

  B.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

  C.无须办理招标备案,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

  D.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应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解析】

  

(1)无论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均需经招标备案后方可进行,故C项错误。

  

(2)在招标人具备“编、组”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招标,故选项D应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说法不妥

  (3)利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属于招标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政府部门的作用是监督和规范市场行为,因此,只需报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备案,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

故A项不妥。

  【参考答案】B

  13.公开招标时,下列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评审的内容中,不属于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的是()。

  A.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B.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C.商务标评审

  D.技术标评审

  【推理技巧】解本题的分析方法有多种,根据招标程序分析就可以准确剔除掉错误答案。

公开招标程序中,资

  员会的作用显然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A、C、D三项均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B项显然还处于资格预审阶段,此时连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都未最终确定,又怎么能评标呢?

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

  14.下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的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是()。

  A.联合体投标没有联合体协议书

  B.投标工期长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

  C.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D.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

  【解析】区分是否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是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这都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

例如:

属无效投标文件的五种情况分别是:

“签章不全、无法辨、未密封、无保函、联合体-无协议”。

属于重大偏差情况的归纳助记口诀详见《轻松过关》第51页。

选项A、D属无效投标文件,选项B属重大偏差。

  【参考答案】C

  1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可以据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是()。

  A.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B.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

  C.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D.投标截止日期后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解析】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几种情况如下:

自投标截止日期开始,投标人即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果在此之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的期间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放弃中标,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招标人均可没收投标保证金。

选项D即属于上述情况之一,因此是正确选项。

选项A、C的情况不属于投标人违约,招标人应该退还保证金。

选项B不正确,因为投标文件的性质是要约,投标人不递交投标件,其实质是不发出要约,连要约都未发出,投标人当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6.某工程项目招标采用评标价法评标。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5000万元,投标工期比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提前获得评标优惠150万元。

若评标时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评标价和合同价应分别为()。

  万元和5000万元

  万元和4850万元

  【解析】一般情况下应以投标报价为合同价签订合同。

  【参考答案】A

  17.下列关于中标人选定原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设计招标应为设计方案最优者

  B.监理招标应为施工管理和协调能力最优者

  C.施工招标为投标报价最低者

  D.永久工程设备招标为所提供设备价格功能比最好者

  招标投标法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即便是以评标价法评标,招投标法也规定:

应评选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即满足要求的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因此C项显然不正确,符合题意。

  18.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检测设备改由监理单位自备时,设备使用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是()。

  A.补偿金额=设备原值×

设备在工程上使用的时间

  B.补偿金额=设备原值×

设备在工程上使用的时间+设备折旧率

  C.补偿金额=设备原值×

设备在工程上使用的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管理费

  D.补偿金额=设备原值×

设备折旧率+管理费

  【解析】委托监理合同范本第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

设施原值+管理费)。

  19.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指的是()。

  A.合同约定的开始日至完成日

  B.合同签订日至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日

  C.合同签订日至合同约定的完成日

  D.合同约定的开始日至工程验收合格日

  【解析】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以合同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根据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全部监理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具体为:

  监理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

以签订监理合同、工程准备工作开始时计。

  确定监理合同有效期截止时间的条件为(以下三项缺一不可):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20.某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委托人与科研机构的试验室签订了负责施工期间材料和工艺质量检测试验的技术服务合同。

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下列关于监理人工作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试验室应接受监理人的指示,完成要求进行的检测试验项目

  B.监理人应监督试验过程,对试验数据的正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C.监理人对依据不准确的试验数据作出的错误判断,不承担责任

  D.试验数据正确,监理人作出错误判断应承担责任

  【解析】监理人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保证试验数据的正(准)确性是试验室的质量责任,监理人不对试验室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若属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或监理人自己的工作失误--如选项D的情况,则监理人应承担责任。

  2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采用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化建议而节约了施工成本并提高了项目经济效益,监理人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

奖金应当由()支付。

  A.委托人

  B.承包人

  C.委托人和承包人共同

  D.政府主管部门

  【解析】利用“合同关系原则”可知,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奖励应由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支付,本题中对方当事人即为委托人。

  22.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下列工作中,不属于监理人义务的是()。

  A.协调工程项目的外部关系

  B.报送监理人员情况

  C.保守工程秘密

  D.协调合同管理工作

  【解析】外部协调工作是委托人的义务。

  23.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是

  ()。

  A.委托人不及时提供与业务有关的工程信息资料

  B.委托人订购的设备到货延误,导致施工停工超过半年

  C.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过多

  D.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已到合同约定的日期而工程尚未完工

  24.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当委托人拖欠监理费用而又未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下列终止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监理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天后,合同即行终止

  B.监理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天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第二个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行终止

  C.监理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日内终止合同

  D.监理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发出42日内仍未得到答复可终止合同

  25.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设计单位。

XX年10月6日发包人下达中标通知书,XX年10月25日双方依法签订合同,XX年10月27日发包人支付了定金,XX年10月28日设计人收到定金。

此设计合同中,设计期限起始时间应为()。

  年10月6日

  年10月25日

  年10月27日

  年10月28日

  【解析】设计合同中的设计期限应从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定金之日起开始计算,详见《轻松过关》第152页,建设工程各类合同有效期的对比归纳表(表10-1)。

  26.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合同价为100万元,定金为合同价的20%。

设计工作完成40%时,发包人因建设资金筹措困难决定取消该项目的建设,通知设计单位解除设计合同。

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设计单位的违约金额为()万元。

  【解析】发包人解除设计合同,工作完成量不足一半时应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则应全额支付。

本题中完成40%,未及一半,故违约金额为100万元×

50%=50万元

  篇二:

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学习心得

  XX-0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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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

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

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

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

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

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

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

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

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

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

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

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

《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

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

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

《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

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

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

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

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

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

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

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

当然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

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以便我们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

对于难以把握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以免既成事实,难以挽回。

  篇三:

《合同法》违约责任体系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例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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