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街道执法协管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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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街道执法协管员Word格式.docx

十三、社会组织及其派遣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对当事人行使应由街道执法队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制作法律文书;

(三)充当违法当事人的保护伞,收取保护费;

(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五)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六)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处置

市容秩序管理纠纷;

(七)侵犯个人隐私或泄漏在辅助管

理工作中获知的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成都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规范全市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协管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协管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并督监督检查本局下属部门协管员的管理情况。

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协管员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严格按照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确保协管员依法正确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协管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章区城管执法局对协管员的管理

第五条区城管执法局应对协管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向考试合格的协管员核发上岗证。

协管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全市统一式样的上岗证。

上岗证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式样制作、核发。

第六条区城管执法局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对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区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对协管员的管理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协管员:

(一)上岗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城管协管工作的;

(四)有不宜从事城管协管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城管协管工作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协管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将本街道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名录及其变动情况报区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将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交由街道执法队统一管理和调配。

街道执法队必须严格按照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要求,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确保协管员仅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交由协管员行使,或放任协管员以执法人员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强制权。

第十三条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市容秩序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市容秩序管理情况实行动态巡查;

(三)主动劝导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导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协管员在履行协管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在非履行工作期间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协管员制式服装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式样制作、核发。

第十五条街道执法队应将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细化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协管员参加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党、团及工会活动。

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如实记录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协管员解聘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收回。

第四章协管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协管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

上岗培训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社会组织应派专人配合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做好上岗培训相关工作。

在岗轮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在岗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

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五章协管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和安全防护条件;

(二)获得相应的工作津贴补助;

(三)参加履行职责必需的培训;

(四)正常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五)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享受请(休)假;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

(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遵守证件、标志管理规定;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培训、考核和监督;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制订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

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二十六条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触犯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障,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协管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协管员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和社会组织应当关心爱护协管员,努力创造有利于协管员的工作条件,调动和发挥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协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阻挠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协管员的,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

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岗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上岗、在岗和离岗管理,充分发挥城管执法协管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本辖区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聘用。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上岗、在岗和离岗管理均应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上岗管理

第四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

(三)原则上具有四川户籍。

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或无法满足岗位需求的,可以招聘非四川户籍人员;

(四)身体健康,初次聘用人员年龄在32周岁以下。

退伍军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就业困难的本区户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的,采取劳务输入和用人单位直接聘任两种形式。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拟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进行资格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报区执法局进行资格复审。

第七条经初审或复审不符合聘用条件的,退回受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

需要劳务派遣单位更换拟聘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重新予以资格初审和复审。

第八条资格初审与复审应当分别在受理之内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资格审查符合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拟聘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上岗培训工作应当自资格审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十条上岗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上岗培训考试合格的,可聘任为城管执法协管员。

未经上岗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任为城管执法协管员。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规范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统筹分工、相对稳定”的原则,其日常指挥、调度和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区执法局对各用人单位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的,必须在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带领下进行,不得单独从事,且不得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职责:

(一)向辖区居民及单位宣传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发现有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及时向所在辖区的执法人员报告,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和纠正违法行为;

(三)协助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维护执法现场秩序;

(四)协助执法或督察人员对妨碍执法或督察者采取制止措施。

情节严重的,协助将其扭送到辖区公安机关处理;

(五)其它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执法督察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协管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执法人员名义擅自进行执法活动,制作或代为送达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关的法律文书,开具罚没收据和收缴罚没款项;

(二)扣押他人证件,查封他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四)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五)庇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

(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私分、挪用暂扣或罚没物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市、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有关要求,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团结互助,文明礼貌;

(二)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举止端正,作风严谨,自觉维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形象;

(三)遵守勤务管理制度,外出和因事请假、休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四)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学习、钻研业务;

(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岗位要求和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进行不定期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10学时。

培训情况作为该城管执法协管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区执法局应当逐年组织全区城管执法协管员进行岗位资质培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城管执法协管员年度年终考核情况报区执法局。

区执法局根据该城管执法协管员年终考核情况及岗位资质培训情况,对其上岗资质进行年审。

经年审合格的,准予继续聘任。

第四章离岗管理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存在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一)以执法人员名义擅自从事执法活动,制作或代为送达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关的法律文书,开具罚没收据和收缴罚没款项;

(二)庇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私分、挪用暂扣或罚没物品;

(四)粗暴对待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从事辅助性执法工作中因行为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拒不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纠风管理的;

(七)上岗资质年审未通过的。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告知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经调查确实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区执法局。

区执法局应当撤销其城管执法协管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以劳务派遣方式聘任的城管执法协管员,其辅助执法资格取消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的城管执法协管员,其辅助执法资格取消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聘或将其调离城管执法协管员岗位。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取消上岗资格,用人单位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而致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规定造成行政违法或其他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过错责任。

区执法局不按规定对用人单位使用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致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督察不力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使用无上岗资格人员从事城管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的,区执法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无证上岗人员的行为;

(二)通过《城管通报》通报其违规用人行为;

(三)将违规用人行为纳入街道执法队年度达标考核依据之一;

(四)书面呈报区政府法制办,建议作为用人单位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成都城管执法协管员守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抖擞,不得有损城管人员形象。

三、不得制作或代为送达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开具罚没收据和收缴罚没款项,不得扣押他人证件和财物,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

四、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得庇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不得非法限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

六、上班时间必须遵守着装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及工作证。

七、严格请销假制度,凡因故需离开成都市范围的,必须向队里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按时归队。

八、严格遵守市、区执法局、区执法监察大队、街道执法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完成执法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文明用语规范

(一)首句用语。

您好。

(二)礼貌用语。

如:

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

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

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

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

一般组合为:

称呼

(六)结束用语。

谢谢您的协助(配合),您慢走,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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