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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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政治动荡的同时,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国工业革命开展起来,到19世纪20年代法国的工业革命迅速发展,19世纪中期工业革命基本结束,法国的工业资产阶级发展起来。

19世纪产业革命后是法国法律制度进入发展、演变、日趋成熟的阶段。

19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出现了垄断组织。

如13家最大的炼铁企业联合组成辛迪加;

万德尔、什尼德尔、马林、奥姆古尔等公司控制了铁矿、煤矿、冶金、机械等重工业部门,法国开始向帝国主义过渡,但整个工业发展水平,大大落后于美、德、英三国,居于世界第四位。

法国银行资本集中较快,作用显著,是法国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的特点。

由于工业资产阶级力量相对处于弱势,因此法国的共和道路相对呈现更为明显的曲折特点。

1875年1月30日,国民议会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此法国的共和制才得以确立。

法兰西的共和力量与封建专制与帝制斗争、确立共和体制的过程。

①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群众为反对以国王为首的特权等级举行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

②革命初期,政权落到了代表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利益的君主立宪派手中,颁布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人权宣言》,制定了《一七九一年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③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举行第二次武装起义。

1792年9月21日召开国民公会,废黜国王,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④1799年11月9日,拿破仑在巴黎发动“雾月十八日政变”,成立执政府,自任第一执政,后改为终身任职,1804年公布《拿破仑法典》。

1804年底,拿破仑加冕为皇帝,史称“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4)共和制变成君主制。

⑤1815年封建专制政权波旁王朝复辟。

⑥1830年巴黎人民“七月革命”,推翻封建的波旁王朝,建立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政权。

⑦1848年2月22日,巴黎又爆发革命。

工人群众占领王宫,烧毁了国王的军政府,驱散了立宪会议,二月革命取得了胜利。

2月25日,临时政府宣布成立法兰西共和国,即法国历史上的第二共和国。

⑧1852年12月2日,路易·

波拿巴正式宣布法兰西为帝国,这就是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路易·

波拿巴即皇帝位,称拿破仑三世。

⑨1871年3月巴黎人民起义推翻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第三共和国。

1875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第三共和国宪法。

第二目,“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1870年的法国革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1871年经普选选出了675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并承担起制定新宪法的任务。

经过议会内部一系列的激烈斗争,1875年1月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内容:

①行政权:

根据1875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

总统经国民议会选举产生,除叛国罪之外,议会不得强迫总统辞职,总统在政治上不对任何人负责。

总统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为此目的颁布法令的权力。

总统还可以任命一切文职及军事官员。

部长由总统进行任免。

同时设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

②立法权:

立法权方面采取了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参议院的主要作用是成为众议院和行政权的制衡力量。

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出台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

①共和派掌握实权;

②共和体制的最终确立;

③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帝制独裁对比,共和体制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

④随着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势力的上升,对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目,“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国统一的过程(德意志帝国建立的过程);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历史作用。

(1)德意志统一的过程

由于德意志的分裂与统一问题决定着德意志的民主与专制的力量的对比,决定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因此,建议教师适当花费时间、补充材料,从而顺利引导学生正确分析理解德意志帝国宪法。

①长期分裂的德意志第一帝国(10世纪~20世纪初)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

1618~1648年德意志地区的诸侯与皇帝之间、诸侯相互之间以及德国与法国之间矛盾冲突引发的三十年战争,后来扩大为政治矛盾和宗教对立相互撞击的全欧性争斗,其结果是德国在领土、经济和人口上都蒙受了极大的损失,并被分裂成360多个大小邦国和上千个骑士国。

德意志进一步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

在拿破仑军队的冲击下,德意志帝国土崩瓦解,1806年,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灭亡。

1814~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建立起了欧洲新秩序,但德意志人想建立一个自由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希望并未实现,取代老帝国的是由34个邦和4个自由城市组成的“德意志邦联”,这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②德意志统一进程

随着资本主义在德国的发展,1834年德国建立了关税同盟;

1835年修建了第一条铁路,开始了工业化进程;

1848~1849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各地民众斗争声势浩大。

但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和妥协,各地起义先后被镇压,革命遂告失败。

19世纪五六十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德意志已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工业化国家。

1870年,其工业生产已超过法国,跃居世界第二位。

国家的分裂状况已成为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

在统一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时,1862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开始了统一德意志的进程。

“铁血政策”的实施:

俾斯麦认为“德意志的统一不是空谈,而是要用铁与血”,即普鲁士必须以武力来统一德意志。

为此,这位被称之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为统一德意志,对内进一步加强军事力量,以军事力量作后盾施展外交手段,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

1864年,普奥对丹麦作战(第一次王朝战争),迫使丹麦割让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由普奥共管。

1866年,普奥战争爆发,奥地利战败,退出德意志邦联,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北德意志邦联建立。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战胜法国,兼并南方诸邦。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接受加冕,成为德意志皇帝。

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结束了德意志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

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

③由于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较晚,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和军阀势力强大,同时德国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士王国通过国内外战争来实现统一的。

普鲁士权压群邦,诸国皆有新帝国即“大普鲁士”之感。

贵族和主要由贵族阶层人士组成的军官团在社会上始终举足轻重。

因此,德意志帝国(第二帝国)及其宪法含有较浓厚的封建和军国主义的特征。

(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这部宪法是为了巩固德国的统一和普鲁士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

它施行到1918年德国革命推翻帝制。

它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

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国家,其中普鲁士王国占特殊地位;

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

议会并无实权;

规定了军事警察制度。

议会实行两院制。

联邦议会(相当于上议院):

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

负责法律的审批。

帝国议会(相当于下议院):

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

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

无行政监督权。

③英国君主立宪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

君主立宪制主要有两种:

即议会制和二元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

如英国,从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但实际上英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则由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

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定权,可见真正的立法权实际上不在议会。

1871—1918年德意志帝国,就实行的是这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作用

①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

②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

③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④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本节教学任务较重,教学重点、难点很多。

建议教师:

在进行“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一目的教学时,教学重点在于法国君主制与共和制的更迭,但鉴于每次更迭都涉及某些重大历史事件,如法国大革命、普法战争等,建议教师将这些背景知识言简意赅地为学生进行介绍,以助于对重点教学内容的理解。

在进行“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一目的教学时,也建议教师对德意志的历史沿革及统一的情况作为背景为学生进行简要介绍。

建议教师在本课教学中,运用对比的方法,可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美国1787年宪法、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行比较,使学生了解不同国家近代政治体制的突出特点。

本课内容中,抽象的法律、政治概念较多,教师应尽量做到深入浅出,将这些概念形象化、生动化,使学生能够较快地理解和掌握。

2.教学案例

案例德意志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比较

师:

通过对德意志帝国政治制度的了解,我们发现,同为君主立宪制,德意志类型和英国类型有很大不同。

下面,我们通过比较来具体说明。

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君主,因此,我们首先来考察两国君权有何不同。

生:

在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体制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

但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

而在德意志,皇帝则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拥有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实际权力。

下面,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两国议会的差别。

英国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即贵族院,下院即平民院,掌握实际的权力。

但德国议会的设置则不同,其上院-联邦议会代表各邦,议员为邦政府派遣的高级官员,按照邦政府的指示统一投票,这是德国真正的实权机构,对立法和决策有决定权。

而其下院为帝国议会,由25岁以上的男子按照普遍、直接、秘密的普选制选出,在形式上,帝国议会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

联邦议会有权在皇帝的同意下解散帝国议会。

最后,我们来看看两国的行政政府在产生方式和权限上有何不同。

英国的内阁掌握行政权,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组成,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这体现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

而德国的内阁首领宰相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产生,他本人又任命政府各部的负责人。

由于他的权力来自于皇帝,因此,他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德意志统一前,俾斯麦就曾在议会中公开宣称:

“我们这里不是英国,我们这些大臣是国王的奴仆而不是你们(指议员)的奴仆。

”这体现的仍然是主权在君的原则。

综上所述,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保留了较浓厚的专制色彩,其君权是实,立宪为虚。

而英国则恰恰相反。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两国的君主立宪制产生差别呢?

首先,我们要注意在步入近代社会前,英、德两国的状况。

在革命前,英国的资本主义有较快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甚至在资本主义产生前的中世纪,英国就已经初步确立了制约王权的机制,如《大宪章》和英国议会。

正如邱吉尔对《大宪章》所评价的那样:

当时国王也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

宪章中的基本原则将经历数百年的风雨,在1215年的封建背景消失很久以后升到显要的地位。

随着时间的流逝,大宪章成为永久的见证,证明王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

大宪章中反映的事实和产生这些事实的背景已被人遗忘或误解,但是,封建习俗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则通过大宪章升华为一种学说,指导着我们的民族国家。

在后来的各个时代,当国家由于权力膨胀企图践踏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人民就是根据这种学说一次又一次地发出自己的呼声,并且每次都取得了胜利。

──邱吉尔《英语民族史》第一卷《不列颠的诞生》

可见,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包含着很丰富的契约、分权和制衡的因素。

而德国的前身普鲁士则是一个专制色彩浓厚的国家,而德意志帝国则不过是普鲁士的扩大。

民主的思想,人民主权的思想,议会权力至高无上的思想,从来没有在德国站稳脚跟,民众的民主意识很薄弱,正如歌德所说:

“一想到德国人民,我常常不免黯然神伤,他们作为个人来说,个个可贵,作为整体来说,却又那么可怜……”正是英德两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导致了两国步入近代社会后政治体制的差异,也会给两国以后的历史发展造成迥然不同的影响。

四、问题解答

【学思之窗】

马克思为什么说德意志帝国是“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解题关键:

理解近代政治体制中议会的作用及德意志议会的权限。

思路引领:

可根据教材中介绍的德意志议会的组成和权限,与英国君主立宪制中议会的地位和权限做比较。

答案提示:

在近代君主立宪体制中,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

而在德意志,本应代表民意的议会,特别是帝国议会作用很小,实权掌握在君主和宰相手中,因此,议会在德意志只起到装点门面的作用。

【探究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根据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比较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注意对比两国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注意剖析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的异同,对比两国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形式上:

德国君主立宪制有世袭君主;

而法国共和制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在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上:

法国议会拥有立法权,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内阁;

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

总统掌握行政权;

德国政府首脑(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拥有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实际权力。

学习延伸

阅读以上材料,你觉得拿破仑的辨词有道理吗?

说说你的理由。

了解美、法两国国情及华盛顿、拿破仑开展主要政治活动的历史背景。

结合两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法国革命及美国独立战争的相关史实进行分析。

本题属开放型设问,答案没有唯一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判断,言之有据即可。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节录)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

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

总统有特赦权;

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

总统统率武装部队。

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

总统主持国家典礼;

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

第六条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

……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4日通过)

第八条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律(1875年7月16日通过)

第一条除非共和国总统提前召集,参议院和众议院在每年一月第一个星期二集会。

两院每年至少应集会五个月。

两院应同时开会和闭会。

议会复会后第一个星期日,应在各教堂和各庙宇举行公开祈祷,吁请上帝保佑两院工作顺利。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

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

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每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总统得宣告两院延会。

但延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同一会期内不得有两次以上的延会。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得用咨文通知两院;

该项咨文应由一位部长在议会讲台上宣读。

各部部长得出席两院,如经部长要求,应准他在议院发言。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有缔结并批准条约之权。

在国家的利益与安全许可时,总统即应将条约内容通知两院。

和约、商约、与国家财政有关之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关于法国人在国外应享之人身权及财产权之条约,只在两院通过之后,才可作为最后确定。

任何领土的割让、交换或合并,非依法律,不得进行。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第十三条议会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不得因他在执行职务时发表意见或投票表决,而被控诉或被追究。

第十四条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在开会期间,非得其所属议院的准许,不得因刑事或轻罪,被控诉或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如经所属议院的要求,在议会开会期间对两院任何一院议员的拘禁或起诉得延缓举行,直到闭会时为止。

──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本册由蒋相泽主编)

俾斯麦的“铁与血”演词(1862年)

(这个演词是俾斯麦在1862年9月议会中答复资产阶级自由派想建立立宪君主制的要求。

这番话充满俾斯麦对软弱怯懦的资产阶级的蔑视,表明他要用“铁和血”来推行容克地主阶级的一切对内对外的反动政策,包括统一德国。

……虽然我们不去寻求,但很难避免德意志的纷扰,这是真实的。

德意志的未来不在于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在于强权。

德意志南部各邦──巴伐利亚,符登堡和巴登──愿意浸沉于自由主义之中,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没有人愿把普鲁士应充当的角色派给它们!

普鲁士必须集聚她的力量并将它掌握在手里以待有利时机,这种时机曾一再到来而又被放过。

自从维也纳条约以来,我们的边界就不是为一个健全的政治集合体而适当设计的。

当前的种种重大问题不是演说词与多数议决所能解决的──这正是1848年及1849年所犯的错误──要解决它只有用铁与血。

──译自《德国史文献》(蒋相泽译,端木正校。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从宪法条文中可以充分看出德意志帝国在实质上是“大普鲁士”帝国,用资产阶级国会的形式掩饰封建、官僚、警察的军事专制制度。

1.联邦领土

第一条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

普鲁士与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梅格棱堡许威林、萨克森威玛、梅格棱堡施德勒支、奥耳登堡、布伦斯维克、萨克森买宁根、萨克森阿尔丁堡、萨克森科堡哥达、安加达、施瓦茨堡鲁道斯达、施瓦茨堡商特好森、瓦尔得克、累斯旧线、累斯新线、诏谟堡利贝、利贝、律贝克、不来梅和汉堡。

2.帝国立法权

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四条下列事务属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

1)制定关于迁徙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外侨警务、各种行业,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

①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

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

3)制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以及制定关于发行有保证金的或无保证金的纸币之基本规章……

7)组织统一保护德国海外贸易、德国航运及其航海旗帜,设立由帝国开支经费的统一的领事馆;

8)铁路事业……

10)邮政、电报事业……

13)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

14)帝国的陆军与海军舰队……

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3.联邦议会

第六条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

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十七票

巴伐利亚六票

萨克森四票

  符登堡四票

  巴登三票

  黑森三票

  梅格棱堡许威林二票

  布伦斯维克二票(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

4.主席职位

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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