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理论的陈述与卫兴华谷书堂绛锦聚钱伯海关柏春磋商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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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如果转形了,则该部门反而得不到平均利润。
价值转形只有在正比下才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也许有人会重复马克思的理由,说技术有机构成变了,所以要转形,但是马克思没注意到技术有机构成变了意味着劳动生产力也变了,进而说明买机器和劳动力的代价也变了,显然马克思设定买机器和劳动力的代价不变。
另一问题是,马克思说利润投入再生产后会使总C增加,从而要转形,但是马克思明显忽略了人数的变化。
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则总C增加后劳动人数必须同比增加,仍不存在转形。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利润转化成投资后总C增加,而总人数不增加,这说明劳动生产力提高了。
显然劳动生产力提高后,机器和人的价格都要反比将低,可是马克思没考虑这种降低。
这种降低又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不能转形或两个总量不等。
两个总量不等在于马克思设定价格C和V不变,而其反比定律则使价值C和V必须变。
在马克思转形下,如果考虑到技术有机构成变后生产力要提高,则两个总量肯定相等,利润率也不断降低。
但是,问题是利润率降低的速度太快,据个人演算,假如基期的利润率为100%,则第十年的利润率为3.33%,这种下降速度是不可能事件。
绛锦聚是第一位在我面前表示怀疑“谁创造归谁所得”的教授,是在2001年的由南开大学主办的一次学术会议时。
谷书堂和钱伯海的正比论是大家知道的,这也与我的Q=FT不谋而合(更深层的分歧在本文不谈,本人认为价值是财富的量)。
正比符合计量学中的同比定律——即量与量的属体同比变化,如谷的规模增加一倍,则其量也必定增加一倍。
在正比下引进分配理论后,马克思的反比和剩余价值论同样得到说明,且说明更流畅。
在宏观层面的分配是按平均法则进行的1],这样当剥削的评判标准以该法则为依据时,则所得在平均水平之上的那部分便为剥削的,反之所得在平均水平之下的那部分便为被剥削。
这种陈述与马克思要表达的没有大的区别,但是马克思的理论中由于没有分配理论,没法进行动态描述。
当社会发展后人们工资会增加(这是事实),这样一来假如基期的工资为100,剩余价值为100,但是现在人们还那么劳动(如搬一块石头),工资为300,那么工人现在剥削谁了?
当价值(财富)正比增加时,以平均化规律为剥削的评判标准,我们能很好地说明工人的工资现在为何是300了,并仍然可以确定资本家现在同样在剥削工人。
这是因为在正比下现在社会的价值(财富)总量多了,工人要分得更多的价值(财富),所以工资得涨到300,但是资本家同样是干活其所得却远远高于300,所以资本家剥削了工人。
在正比且分配下,斯密和马克思都强调的反比以及西经的递减同样能得出来。
假设有100人,10人生产粮100斤,每斤粮的价值为1个。
另90人生产棉100斤,每斤棉的价值2个。
这样平分后每人有1斤粮+1斤棉=3价值,于是:
每斤粮分得价值为:
10人×
3价值/人÷
100斤粮=0.3个价值/斤粮。
每斤棉分得价值为:
90人×
100斤棉=2.7个价值/斤棉。
由于加入“价值分配”这个环节后是分得的价值决定价格,所以粮的价格为0.3元/斤粮,棉的价格为2.7元/斤棉,于是1斤棉交换9斤粮,与斯密和马克思陈述的交换比例完全一致。
这里定义1元钱象征(或含有)1个价值。
现在棉的生产率提高一倍,产棉200斤,有价值400个。
这样平分后每人有1斤粮+2斤棉=5价值。
此时:
10个粮农将要分得50个价值的财富,于是粮价为50÷
100=0.5元/斤;
90个棉农要分得450个价值的财富,于是棉价为450÷
200=2.25元/斤。
则,粮与棉的交换比例为:
0.5∶2.25=1∶4.5,即1斤棉换4.5斤粮。
显然,较之棉的生产率没提高时的1∶9,棉兑粮的比例降低一倍,反比(递减)了!
仅就交换比例而言,正比和反比下的交换比例是完全一致的,只是价格具体的值不同。
但是,
(一)在正比下谷书堂提出的总量问题不存在,而反比下社会的价值总量不足。
从实际看,社会总价值量(GDP)是随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的,而非反比讲的不变。
(二)粮的价格上涨(递增)了,这是与实际相符合的。
个人西方经济学不太了解,不知递增和递减为和水火不容,但是这里对反比(递减)和上涨(递增)统一在一起了是肯定的。
粮、房、理发的价格不断上涨是事实。
其实在马克思的反比下,从商品形态上看,棉部门多生产的棉也是白送给粮部门的——与粮部门“共产”了,但是马克思没法从价值上说明这种平均分配。
马克思是意思到这种不足的,于是说其理论只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社会)有效2]。
这虽然很坦诚,但是一个科学理论如果只能说明一段经济历史,这大概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所希望的。
其实从本人揭示的平均化规律不仅直接导出共产主义制度,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也进行同样的说明,还能对当今贫富差距过大进行最有力批判,——尽管这是题外话,与本文无关。
关柏春对按劳分配是有研究的,也许他已意识到按劳分配不能陈述所有,所以在其一文中邀请我参与他的讨论(记得有这邀请)。
从我已建立的分配理论来看,分配是分层进行的,没有那个分配规律能统管一切分配行为。
我的分配理论有三个分层,宏观分配、微观分配、不确定分配。
在宏观层面我目前只知道平均化规律,而按劳分配是微观层面的一个分配规律,是“谁创造归谁所得”这种分配思想的一种具体化。
按劳分配不能陈述所有已是不言而喻,如:
(一)上面说的同样劳动的报酬在过去是100,现在是300。
不管是从价值上看还是从财富实际形态上看,农民的报酬比以前高多了,我们为何还要补农呢?
(二)等待劳动时间(闲置时间)补偿,即等待劳动时间里有报酬。
上班时间里不是每时每刻都做事,而是有闲置,且不同行业的闲置时间不一样。
如教师在寒暑假不劳动,但有工资;
如影视业一部分人的闲置时间很长,他们的这种补偿工资是以工作时的工资高一些体现出来的;
如有些设备平常不用,在等待劳动,这些设备在使用时的报酬也很高,如特种运输车的公里价就比的士高。
同样的人、设备在等待劳动时间短的行业其劳动时的报酬肯定低一些,在等待劳动时间长的行业其劳动时的报酬肯定高一些。
等待劳动时间补偿是由平均化规律决定的,因为没有这种补偿,那些闲置时间长的各要素就得不到平均报酬。
(三)同样的土地,为何作为农业用其价格就低,而作为工业用地其价格就高呢?
这在于农品涉及生存问题,其价格必须低才能保证穷人们的生存,群体在自觉和不自觉中选择了压低农地价格。
这种行为行得通的理由在于土地开始都是群体的“皇帝”的,皇帝开始是以很低的价格将土地卖给农民的,农业用地的低价没损害农民利益。
在征地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将土地的增值部分据为己有,就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为其说明的。
但是政府不能分得这种利益的,尤其在农民收益很低下的今天,土地的增值应分给农民。
(四)同样的劳动支出,为何在发达地区和国家就高一些,在落后地区和国家就低一些?
这仅在于发达地区和国家财富总量多,平均分配后每人得到更多。
一直没有答复关柏春的邀请在于我主要是构建分配理论的框架,在这个框架里有一个像元素周期表那样的一个表,里面要放许多分配规律,按劳分配规律只是其中一个。
关柏春(也包括钱伯海)能将按劳分配的作用机制、过程和范畴讲清楚,这自然是好事,但是想用这一个规律说明所有分配行为是行不通的。
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只是在一定范畴内有效。
二、从分工与合作看财富的分配
经济学的根本任务就是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去向,要说明这个问题先得知道财富是怎么来的。
财富的来源,用斯密的话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其过程就是分工与合作。
从分工层面看,谁谁创造什么是很清楚的,这为“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一思想提供了基础。
“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与人自私本性相对应的,在于鼓励人们去创造,毕竟我们消费的财富主要来自于我们的创造。
这就是说“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依此也不会有所谓的财富分配。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分工只是合作下的分工,且在逻辑上是合作在先,分工在后。
合作,首先是人和土地的合作,再是行业合作,再是工种合作,再是地域合作。
合作之所以能发生,在于人的另一本性——利他性。
利他性太弱的动物是不会组成群体的,尽管它们同样知道合作后的利益更大,更能延续基因。
极端自私论是没法说明只有一部分动物能合作这种现象的。
我们能合作成群体在于我们还有较强的利他性。
从合作层面看,我们是没法鉴别一个产品是谁创造的,任何一个产品都是群体所有的人和土地共同创造的,这里分不出你的和我的。
这就是说,既然财富(价值)是共同创造的,我们必须分配财富(价值)。
这就是说“谁创造归谁所得”又有问题。
其实马克思在《马恩全集》46卷下卷(223页±
15页)也谈到这一点,可惜的是《资本论》中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自然之初应该是这样的,一群人共同获取一定财富,于是得分配财富。
由于人们得到的财富归其个人所有,于是出现所有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也是分配的结果。
事实也是这样,如我国公企的所有权就是人们先去获取后再分配的结果;
而现在的私有化改革则在于分配这种“共有”财富,分配完成后,新的所有权又形成了。
从更广义上讲,劳动权也是分配的结果。
一个人要在一个群体劳动先必须取得劳动权,这种手续在所有有组织的一般动物群体中也是必须的。
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如果你不先加入它的“籍”,你就不能在那儿谋生。
明白这一点对我国当今的产权改革是很重要的,改革不能以剥夺人们的劳动权为代价。
如果为了效率必须剥夺一些人的劳动权,那么必须无偿地给其分配的一定的财富,以满足平均化规律的要求,否则系统会不稳定,整体效率反而降低。
可见交换在分配之后,或者说交换只是将已分配的账面数据变成现实。
这一点,起码是在群体内是完全有效的,如大人(或老师)给几个小孩分一些不同的东西,于是小孩们便知道各自拥有什么,并且也进行交换。
这虽然是儿时游戏,但也是很反应交换的本质。
所以,说某人分得多少价值,那仅是一种账面数据,而交换则是将这种数据变成现实的活动。
这就是说在生产和交换间还有个环节——分配,这是所有经典基础理论忽视的一个环节。
显然每人能分多少财富与分配法则密切相关,假如分配法则仅仅是“谁创造归谁所得”,则每人(或每产品)分得的价值与其本身的价值一样多,这等于没有分配,于是有经典价值理论的陈述;
假如分配法则不仅仅是“谁创造归谁所得”,而是还有其它的分配法则,则每人(或每产品)分得的价值与其本身的价值一定不一样多,于是没有经典价值理论的陈述。
那么“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不是唯一的分配法则呢?
上面提出的等待劳动时间的补偿已说明“谁创造归谁所得”不可能是唯一的分配法则。
从合作层面看,一是由于分不清谁谁创造了什么和多少,财富是大家共同创造的,所以只有平均分配;
二由于群体本身就是合作的结果,所以为了维持群体的存在也必须平均分配。
这就是在群体层面“不怕穷,而怕不均”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有平均化规律,所以所有经济理论都才有这种论证逻辑,即,只要论证出“平均、均衡”就能算论证完毕。
我们为什么有这种论证逻辑?
……我认为平均化规律就是斯密没看见的那只手,是它确定了这种论证逻辑。
可见,当从分工层面有“谁创造归谁所得”时,那么从合作层面就有平均分配。
这是一对矛盾,但是经济系统正是这对矛盾的运动才和谐的。
平均分配是从合作——即从群体层面才得出的一个分配规律,它主要决定宏观分配,从而维持群体存在和稳定。
事实也是这样,任一群体的总财富多了以后(不管增加的方式如何),其各个体的收入也会随着增加。
各个体收入增加的幅度不一样是由微观分配决定的。
“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微观分配的基本思想,按劳动分配、按贡献分配、专利分配等都是该思想的具体化,它们专门制造不平均,从而维持人们的创造性。
确切说,平均分配使人的利他性得到满足,“谁创造归谁所得”使人的自私性得到满足。
这对矛盾告诉我们,经济系统要平均,但是又不能太平均。
这样,对价格的认识不仅与经典大不相同,也与我们开始从“1斤铁=2尺布”中得出的形而上学认识大不相同。
要素的报酬,即价格,所表明的不再是要素本身的财富值多少,而是表明要素分得的财富值多少。
如某人月薪为1000元,这绝不表明该人的贡献有1000元这么多,而是表明该人的贡献要分得1000元的财富。
虽然1000元的货币不是真实财富,但是它可以交换回该人所要的真实财富。
这就是说价格是要素分得财富的量3],而交换则是将这个虚拟财富(或数据财富)兑换成要素所需要的真实财富。
比如同样的劳务支出所挣的钱,在过去比现在低,在中国比在美国低,如土地的农用价格和工用价格的差别,等等,唯有从“价格是要素分得财富的量”上才能理解,否则无法理解。
同样理个发的报酬在中国比在美国低,只因为中国的人均财富更少,从而理发匠分得的更少。
三、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问题
如上所述,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公理也在于“谁创造归谁所得”,即工人没得到他创造的全部,被剥削了。
这便有两个问题,两个使其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破产的问题。
(一)是人们工资在不断上涨,这样假如人们原来挑一天谷创造价值10个,资本家剥削5个,农民得5个,换成价格5元/天。
但是现在人们还是那样挑一天谷,但是价格是15元/天。
那么农民现在多得的5个价值是谁创造的?
记得卫兴华与吴易风分别在他们的文章中用不变价格和可变价格化解这问题,说实际的价格是可变价格,而非马克思价值论中讲的不变价格——言外之意是实际不符理论。
说实话我至今没搞清楚不变价格和可变价格是什么意思,但是按他们所述进行不变价格和可变价格的换算后,这种问题仍然存在。
再说,实际就是可变价格,那么究竟是理论该符合实际还是实际该符合理论?
(二)是马克思的价值与财富不统一,没法通过价值的来源和去向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去向,那么剥削剩余价值究竟在说明什么事实?
显然,同样依“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理,资本家也可以说工人剥削了他的剩余财富。
剩余价值率高也好,低也好,工人现在同样劳动一天,挣的大米比以前高得多,这是使用机器的结果。
实际中的人们也只会看这个结果,同样的劳动,那儿挣的大米多他们就说那儿好,那儿优越。
应该说马克思看到了资本家对剩余财富的剥削,也看到了财富的分配(转形),但是他同那个时代一样,他也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唯一的分配法则,于是不得不定做劳动价值理论,以说明资本家的剥削。
与马克思不同,萨伊力图说明资本家没剥削,但是由于他也同样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于是定做出三位一体的公式。
这二者都是不对的,所不同的是三位一体公式中暗含正比,其价值的变化率与财富的变化率一致,较接近计量要求的同比定律。
其实,作为合作的结果——商品,我们根本没有办法从商品中鉴别出谁创造了价值,谁没创造价值,也不可能像萨伊那样计算出各要素分别创造了多少价值。
这好男人和女人合作生的孩子一样,我们如何分别男人和女人各生了孩子的某部分?
马克思对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的描述,完全违反了其自己的辩证法——见其关于质和量的陈述。
依马克思的量质陈述,价值就是使用价值的量,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测量这个量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