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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7.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四条。

8.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9.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

10.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11.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12.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电影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3.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八条。

14.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无需再重新报送审查。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九条。

15.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

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

16.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批。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17.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18.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19.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21.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一。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22.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3.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24.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25.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26.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27.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电影的境外推广。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28.A电影制片厂花费十年心血拍摄一部电影,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后不予公映。

A电影制片厂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29.《电影产业促进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30.B公司未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A公司为B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持有拍摄电影许可证。

B公司可以使用A公司的许可证进行电影拍摄活动。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

31.B公司未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A公司持有拍摄电影许可证。

A公司将许可证以赠与方式转让给B公司,B公司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电影拍摄活动。

32.《电影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出版和放映等活动。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条。

33.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34.张某等三人在北京市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条。

35.A电影制片厂由B、C、D三个法人单位投资设立,A电影制片厂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当资不抵债时,B、C、D应以其各自法人财产代为偿还。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6.A电影制片厂由于经营不善,被B影视集团收购。

收购实施前应报A电影制片厂所在地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7.张某等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由东城区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第九条。

38.A电影制片厂设有一家子公司B,B公司没有电影摄制许可证,因B公司是A厂全资子公司,B公司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不须再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9.A电影制片厂联合B公司共同摄制电影片X,因B公司仅持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A厂单独享有著作权。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0.张某是电影爱好者,在业内小有名气。

国外Z影视集团想和张某合作摄制电影片,需经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2.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并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3.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4.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5.D大学是国内著名文科类大学,希望进口一批未在国内公映的专题片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参考。

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6.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7.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8.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9.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0.A电影院勇于技术创新,不断改善影院内部装饰,进口先进放映设备,不断提升放映水平,应当获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1.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2.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53.约翰是美国公民,在中国长期居住。

杰克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54.21世纪影业公司是美国著名电影制作、发行公司。

该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55.A公司为住所在北京市的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56.A公司为住所在北京市的电影洗印单位,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移交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2016年1月,B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A公司擅自从事电影制片活动。

经调查,A公司于2012年4月-2014年6月间,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制片活动,制作了七部电影片。

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B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获专用摄像机等设备3台,违法所得15万元。

57.对A公司,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以及专用摄像机等设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58.对A公司应并处70万元的罚款。

59.对A公司,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题干中说明,查处时间为2016年1月,此时《促进法》尚未颁布。

2016年1月,B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A公司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电影片活动。

经调查,A公司于2012年4月-2014年6月间,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电影片。

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B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发现用于制作、拍摄影片的专业摄像机3台,摄影辅助设备5台,冲洗胶片设备2台,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7部,违法所得3万元。

60.对A公司,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业摄像机3台、摄影辅助设备5台、冲洗胶片设备2台、禁止内容的电影片7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1.对A公司可并处20万元的罚款。

2016年1月,B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A公司擅自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片活动。

经调查,A公司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间,与境外B电影公司合作,在内地摄制电影片。

B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发现用于制作、拍摄影片的专业摄像机3台,冲洗胶片设备2台,合作拍摄的电影片7部,违法所得3万元。

62.对A公司,应作出没收合作拍摄的电影片7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3.对A公司应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64.A公司是一家电影制片公司,2011年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主要负责人为李伟。

李伟2013年从公司辞职,2014年入职B影视集团公司,不得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出口、发行工作。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65.大明是电影爱好者,2011年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台湾电影展,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A制片厂制作的电影片X(不涉及重大题材以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发行方B公司感到部分故事情节过于冗繁,自行删去片中约5分钟内容,剪辑完成后在C省发行。

2017年8月,C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B公司发行变更内容未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B公司于2017年5月-2017年6月间,发行变更内容未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违法所得10万元。

66.对B公司,应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67.对B公司应并处250万元的罚款。

68.B公司应当将变更后的电影片X重新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审查

69.王某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王某如果离职,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电影发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70.位于P市U区的Q电影院因为工作疏忽,在热映影片K票面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开始之后,依然播放10秒钟的公益广告,后由D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71.电影艺术档案,是指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

72.将重要或者珍贵电影艺术档案捐赠给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73.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类和文字类组成。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7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75.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

7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三条

77.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三种形式。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五条

78.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循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等原则。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

79.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七条

80.某广告公司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联合、协作摄制电影片,可以接受派拉蒙影业公司委托在国内代为摄制电影片。

81.某广告公司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美国公民杰克联合、协作摄制电影片,可以接受杰克委托在国内代为摄制电影片。

82.某广告公司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联合、协作摄制电影片,也不得接受派拉蒙影业公司委托在国内代为摄制电影片。

83.某广告公司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美国公民杰克联合、协作摄制电影片,也不得接受杰克委托在国内代为摄制电影片。

8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制片单位,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不得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八条

85.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立项申报审批,符合合作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条

8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87.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88.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

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

89.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四条。

90.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

9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应在拍摄后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五条。

92.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

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

93.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五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94.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七条。

95.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八条。

96.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97.电影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98.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99.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0.《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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