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科技孵化器的管理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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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四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的主体为创办孵化器的各类法人。

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均可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社会公益型孵化器、综合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特色产业型孵化器、民营企业孵化器、国有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其性质可以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第六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孵化器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单位推荐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工作和业务指导。

其中绩效评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的孵化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以孵化器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情况和能力建设作为核心内容,从孵化基础、硬件建设、孵化服务、孵化效率、社会效益、管理创新、运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绩效评价为优秀孵化器的给予运行机构相应的经费资助,奖励资金额度依据《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确定,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孵化器服务能力建设。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七条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和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3年还不能毕业者,责命退出。

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需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八条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

运营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至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两创示范”办公室。

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十条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堆龙德庆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纳入我区各类人才计划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属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六)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100平方米(从事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一般不高于300平方米)。

(八)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

(一)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公共技术平台。

(二)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政策。

(三)对在孵企业进行孵化资金投入,对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提供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四)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

(五)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技术和产业化信息。

(六)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交流、产学研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七)根据在孵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

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

(二)发展方向明确。

(三)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以及政策、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服务;

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七)孵化器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XXX,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八)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市区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专业型的8家以上);

设在县(区)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

(九)具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向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其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并进行专家评审。

(二)依据实地查看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并颁发“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或牌匾。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拉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二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或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且有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拉萨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对获得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经费资助。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50万元和3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按市级孵化面积(即入孵企业租用面积)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3年。

同时,运营机构应向入孵企业提供相应的房租优惠。

第十九条对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及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按实际租用场地面积计算,按照合同价的30%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0元/m2,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条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入孵企业(人才)5-1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每年接纳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大学生(含高校、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五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创业企业的,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经费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仪器设备购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置总额10%的经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市级以上孵化器设立或者引进金融、法律、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企业诊断、市场拓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自设立或者有关机构入驻孵化器当月起,专项资金连续3年按照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孵化器给予补助,专项用于补助孵化器设立有关服务机构或者由孵化器对引进的有关服务机构进行租金补贴。

每年对单个孵化器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孵化器聘任的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服务不少于5家企业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市级以上孵化器每毕业1家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落户在堆龙德庆区发展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孵化器内每建立一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面积年均达到70%以上的,根据孵化器规模大小,给予运营机构经费资助。

其中,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m2以下的每年资助10万元,5000-10000m2的每年资助20万元,10000m

2以上的每年资助30万元。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优先发展领域和特色产业的孵化器建设。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在拉萨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二十九条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在北京、江苏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开展异地孵化工作,根据孵化器异地孵化的绩效,给予运营机构经费补贴和绩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堆龙德庆区“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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