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酸洗钢板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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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冲用

DD13(StW24)

注:

括号内的牌号可使用至2005年年底。

a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6.0mm。

 

3.2按边缘状态分为:

切边EC

不切边EM

3.3按表面处理方式分为:

酸洗表面

非酸洗表面

3.4按表面质量级别分为:

普通级表面FA

较高级表面FB

3.5按产品类别分为:

热轧钢带

热轧钢板

热轧纵切钢带

4订货所需信息

4.1订货时用户需提供下列信息:

a)本企业标准号;

b)产品类别;

c)牌号、表面处理方式及表面质量级别;

d)规格及尺寸(厚度)精度;

e)边缘状态。

如在订货合同中:

未说明表面处理方式时,以非酸洗表面交货。

对于热轧非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未说明尺寸精度时,以普通厚度精度交货;

未说明边缘状态时,钢带以不切边状态交货,钢板以切边状态交货。

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未说明尺寸精度、边缘状态、表面质量级别和是否涂油时,以较高厚度精度、切边状态、较高级表面和涂油交货;

未说明钢卷内径时,以钢卷内径610mm交货。

4.2标记示例

按Q/BQB302-2003交货的热轧非酸洗表面钢板,牌号StW22,厚度3.0mm,PT.A级精度,宽度1200mm,切边(EC),长度2500mm,其标记为:

Q/BQB302-2003,StW22热轧钢板,3.0×

1200(EC)×

2500

按Q/BQB302-2003交货的热轧酸洗表面、涂油钢带,牌号StW22,表面质量级别FB,厚度3.0mm,PT.B级精度,宽度1200mm,切边(EC),钢卷内径610mm,其标记为:

Q/BQB302-2003,StW22热轧酸洗钢带,FB,3.0(PT.B)×

C,卷内径610

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301的规定。

表2mm

公称厚度

下列宽度时的厚度允许偏差

≤1200

>1200~1500

>1500~1800

>1800

普通精度PT.A

较高精度PT.B

1.2~1.5

±

0.15

0.10

0.17

0.12

>1.5~2.0

0.13

0.19

0.14

0.21

>2.0~2.5

0.18

0.23

0.25

0.20

>2.5~3.0

0.22

0.24

0.26

>3.0~4.0

0.27

>4.0~5.0

0.28

0.29

>5.0~6.0

0.31

>6.0~8.0

0.30

0.35

>8.0~10.0

0.32

0.33

0.34

0.40

>10.0~12.5

0.36

0.37

0.43

>12.5~15.0

0.38

0.46

>15.0~16.0

0.42

0.45

0.50

6技术要求

6.1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牌号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C

Si

Mn

P

S

Alt

DD11(StW22)DD12(StW23)DD13(StW24)

≤0.10≤0.10≤0.08

≤0.05≤0.07≤0.07

≤0.60≤0.45≤0.40

≤0.035≤0.035≤0.030

≥0.010≥0.020≥0.020

SPHCSPHDSPHE

≤0.15≤0.10≤0.10

≤0.05≤0.05≤0.05

≤0.60≤0.50≤0.50

≤0.035≤0.035≤0.035

6.1.2钢中残余元素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Cu≤0.20%,Cr≤0.15%,Ni≤0.15%。

但在供方能保证钢中残余元素Cu、Cr、Ni的含量符合上述规定时,可不进行这些元素的化学分析。

6.1.3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6.2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6.3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以热轧状态交货。

6.4表面处理方式

6.4.1钢板及钢带的表面处理方式可采用非酸洗表面和酸洗表面两种方式。

6.4.2酸洗表面的钢板及钢带,可以涂油或不涂油交货。

经涂油后的酸洗钢板及钢带,在正常包装、运输、搬运和贮存条件下,供方保证自准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产生锈蚀,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消除掉。

如需方要求以不涂油的酸洗钢板及钢带供货,应在合同中注明。

不涂油的酸洗钢板及钢带,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锈蚀和擦伤,供方对此不作保证。

6.5力学和工艺性能

6.5.1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相应表4和表5的规定。

表4

拉伸试验a

180°

弯曲试验a,b弯心直径

下列厚度(mm)时的下屈服强度cMPa

抗拉强度MPa

下列厚度(mm)时的断后伸长率%

L0=80mmb=20mm

L0=5.65

<2.0

2.0~8.0

<3.0

3.0~8.0

170~360

170~340

≤440

≥25

≥29

2a

170~320

≤420

≥27

≥31

0a

170~330

170~310

≤400

≥30

≥34

a表中所列拉伸试验、弯曲试验规定值适用于横向试样。

b弯曲试样宽度应不小于20mm,仲裁试验时为20mm。

c屈服现象不明显时,采用Rp0.2。

表5

牌号

拉伸试验a,b

弯曲试验a,c

下列厚度(mm)时的断后伸长率%

下列厚度(mm)时的弯心直径

<1.6

1.6~<2.0

2.0~<2.5

2.5~<3.2

3.2~<4.0

≥4.0

<3.2

≥3.2

≥270

1a

≥32

≥33

≥35

≥37

≥39

≥41

a表中所列拉伸试验、弯曲试验规定值适用于纵向试样。

b拉伸试验采用L0=50mm,b=25mm的试样,即为GB/T228中P14试样。

c弯曲试样宽度b应不小于20mm,仲裁试验时为20mm。

6.5.2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侧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6.6表面质量

6.6.1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

带不得有分层。

对酸洗表面的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停车斑。

6.6.2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分为二级,如表6所示。

表6

级别

适用的表面处理方式

特征

普通级表面(FA)

非酸洗表面酸洗表面

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的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及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较高级表面(FB)

表面允许有不影响成型性的缺陷,如轻微划伤、轻微压痕、轻微麻点、轻微辊印及色差等

6.6.3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允许带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检验和试验

7.1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7.3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序号

检验项目

试样数量,个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分析

1(每炉)

GB/T222

GB/T223

2

拉伸试验

GB/T2975

GB/T228

3

弯曲试验

GB/T232

7.4取样频率

7.4.1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频率

按炉对化学成分进行熔炼分析。

7.4.2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70吨的同炉号、同牌号、同厚度规格、同产品形态的钢板或钢带组成。

注: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另外确定检验批重量。

7.5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位置

试样取自钢板或钢带宽度的1/4处。

7.6复验

7.6.1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7.6.2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

7.6.3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规定。

9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9.1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300的规定。

9.2包装重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产品类别

下列表面处理方式时的包装重量t

≤43.6

≤15.0

≤10.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引用标准及国标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A.1

Q/BQB302-2003

DIN1614-2-86

EN111-77

EN10111-1998

JISG3131-1996

GB710-91/GB711-88

DD11(StW22)SPHC

StW22

FeP11

DD11

08

DD12(StW23)SPHD

RRStW23

FeP12

DD12

08或08Al

DD13(StW24)SPHE

StW24

FeP13

DD13

08Al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与DIN1614-2:

1986、EN10111:

1998和JISG3131:

1996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Q/BQB302-1999。

本标准与Q/BQB302-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Q/BQB300-2003、Q/BQB301-2003、GB/T8170-1987;

——按EN10111将牌号修改为DD11、DD12和DD13,并删除了牌号UStW23;

——SPHC、SPHD的公称厚度扩大为≤16mm,并增加相应的厚度允许偏差;

——增加了表面处理方式和表面质量级别;

——按EN10111修改了牌号DD系列的Mn含量规定,并将屈服强度参考值改为规定值;

——增加了弯曲试验仲裁时的试样宽度;

——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厚度扩大为≤6mm;

——将钢带允许带有的缺陷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8%”修改为“6%”;

——修改了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组批规定和复验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黄锦花。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4第一次修订,1999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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