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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考虑到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如别墅或个人自建房里的电梯,涉及人员范围特定,涉及面较窄,危险相对较小、可控,按照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该类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即可,可不按照一般电梯进行监管,即免予登记、定期检验等。

但是如果该类场所出租后用于经营,则会导致涉及人员不固定、范围广,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则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使用安全的原则】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安全原则的规定。

考虑到电梯情况特殊,涉及主体、环节多,责任往往不明确,同时为了方便使用,因此在基本原则里作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管理职责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本条是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的作用将愈加突显,本条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鼓励其开展相关活动,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教育和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本条是关于宣传教育的规定。

电梯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基本的使用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本条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的义务,并强调了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监督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七条【与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井道工程设计、选型与配置】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本条是关于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的规定。

电梯是建筑物的垂直交通工具,其选型配置的优劣关系到整个建筑的合理利用,特别是对高层现代化建筑,优良的选型配置意味着乘客和货物在大楼内快捷、便利、安全地流通,意味着增加建筑面积的利用率、节省设备和能源而降低成本。

因此在建筑设计阶段,选配合理的电梯,事关电梯安全使用与节能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管理人的确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属于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人,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

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管理人如何确定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没有确定使用管理人的电梯就无法办理使用登记,而没有登记的电梯则不允许使用。

第九条【使用管理人义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没有相应资格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并签订合同;

(三)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工作和风险评估;

(四)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管理和使用电梯层门、电梯轿厢内操纵箱、机房和启动钥匙、做好电梯日常管理工作;

(五)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日期或者继续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进行制止;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十)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并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十一)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的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置。

《特种设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规定: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条【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电梯井道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本条是关于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减少电梯事故或者故障的发生。

购买电梯公众责任险是完善事故救援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能使受损害方及时得到救助,减少社会矛盾,而且保险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将对电梯安全状况进行跟进,有利于引入市场因素形成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管理体制。

目前,我省许多在用电梯已开始进入老旧阶段,推行公众责任保险十分重要。

目前电梯保费每台每年在100元左右。

全省不少地市都已开展这项工作。

《特种设备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1.《特种设备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广东省电梯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第(四)点:

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风险救助赔付能力。

财政、质监部门要配合保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管理权者为参保主体,电梯制造企业、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电梯责任保险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保险经纪的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建立健全电梯责任保险管理平台,增强电梯责任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偿的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的科学性。

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使用管理权者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电梯安全风险,减少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单位义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二)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三)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六)对因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倡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

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

本条是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义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井道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

在技术资料移交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本条是关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统一对“交付”的理解,解决实践中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就是否交付各执一词,安全责任无法落实的问题。

实践中,施工单位竣工后迟迟不办理验收手续或不交付技术资料,而使用单位往往又迫切需要使用电梯,如果此时施工单位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使用,使用单位可以轻易使用,可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电梯移装】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本条是关于电梯移装的规定。

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电梯移装的情况,一旦电梯需要移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应当对电梯是否具有移装价值进行评估。

同时,考虑到电梯移装过程中,容易出现残次零部件拼装电梯的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因此,要求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十五条【维护保养单位安全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

(五)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八)未经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

(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

本条是关于维保单位保养义务的规定。

由于维保市场竞争激烈,导致维保单位低价恶性竞争,并通过不按照要求维保等措施降低成本,因此,维保市场乱象重生,维保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因此,本条对维保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列举,以逐步形成有序竞争的良好格局,提高维保质量,确保电梯安全。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

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相应许可,但应当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关于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相关性能、技术参数最了解,其技术力量也能满足要求,因此鼓励其自行负责维保或者其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维保,以逐步形成制造单位与专业维保单位有序竞争的良好格局,提高维保质量。

2.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本条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设立或委托的单位从事维保本单位电梯的,无需取得许可,只需将单位名称及相应的能力评价证明告知监管部门即可。

这里的评价证明可以是制造单位自己出具的,也可以是行业协会或其他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出具的,对其主体不做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维护保养单位】变更在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检验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检验标志。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出具新的检验标志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本条关于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规定。

第十八条【维护保养单位事故隐患处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本条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本条是关于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一条规定: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乘用人的安全义务】电梯乘用人应当对自身安全使用电梯负责,文明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

本条是关于电梯乘客安全义务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事故都是由于乘用人使用不当导致,所以有必要对乘用人的义务进行明确,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建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本条是关于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的规定。

实践中电梯由于一些原因,可能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对电梯是否安全进行评估,本条对需要评估的情形以及评估机构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要求】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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