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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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
验的性质和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
按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
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
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
30%计收,
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
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
10%计收;
审图、建造异地,异地
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
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
10%计收。
序号
总吨位
N(基数)
1
未满
20
500
2
20
及以上而又未满
50
500
每
10
总吨加
550
3
50
100
2150
430
4
100
300
4300
1650
5
300
700
7600
1500
6
700
1000
13600
1400
7
1000
2000
17800
1300
8
2000
4000
30800
1000
船长(米)
200
5
及以上而未满
10
400
及以上至未满
600
30
3.建造检验
3.1
一般规定
建造船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计算。
3.2
船舶构造(船体和舾装)
3.2.1
钢质船舶
注:
系数
C
见附表
及
3.2.2。
3.2.2
纤维强塑料船
3.2.3
钢丝网水泥船泥船(略)
3.2.5
木质船
注:
3.2.2
功率(KW)
150
40
150
10KW
加
70
40
60
290
60
80
430
80
570
710
65
200
1360
1960
9
400
2460
2860
100KW
390
船舶种类
C(系数`)
干货驳,囤船
0.85
普通干货船
1.00
散装货船,矿砂船,运木船
1.10
拖船,渔船,消防船,工程船,起重船,冷藏船
1.20
渡船,住宿驳,浮船坞
1.60
客船
2.00
7
旅游船
2.20
钻井船,高速船
2.50
新型船舶
由船检局定
3.2.4
铝合金船基数
N
按钢质船舶基数
的
120%计收。
附表:
船舶系数
3.3
轮机
1.表功率(KW)系指主机和所有辅机原动机额定功率之种。
2.未设有推进装置的船舶系指所有机械装置的总功率。
3.系数
3.3.1。
3.3.1
N(系数)
180
360
25
594
25
1116
1854
250
3042
250
4554
及以上而满
1200
1980
C(指数)
油船,油驳,油拖船
1.30
车渡船,滚装船
客船,散化船,液化船,钻井平台
项目
C(系数)
可变螺距推进装置
变速齿轮装置
一机一轴
3.4
电气装置
1.表中功率(KW)系指所有电机额定功率之和。
2.船外供电的情况下,以船上所有电气设备额定功率之和来计算。
3.4.1。
3.4.1
3.5
轮机自动化
1.表中功率(KW)系指自动化控制的主机和辅机额定功率之和。
2.表中基数
是指按无人按值班机舱和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
对集控机舱和驾驭室遥
控机舱按表列基数的
85%计取。
3.电子计算机的检验费由船舶检验局根据不同机型确定。
105
195
585
1310
1905
2025
1500
2380
3000
2680
650
1600
1600
2900
1.5
1.6
3.8
载重线
1.核定木材载重线的检验费按上表的
130%计收。
2.对有勘划分舱载重载重标志的检验费按上表的
3.12
消防
3.12.1
3.13
救生设备
35
340
5000
12
12
260
230
370
485
740
895
1030
客船基数按上表的
200%计收。
3.14
航行设备
3.15
信号设备
3.16无线电通讯设备
3.16.1
一般无线电电报或无线设备的检验,一律取基数
N=1000。
3.16.2
具有全救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功能的检验(GMDSS)一律取基数
N=2400。
3.17防止油类污染
3.17.2
河船
安全负荷(吨)
75
2
3
4
280
305
15
410
520
主柴油机总功率(KW)
非
油
船
220KW
220KW
440KW
440KW
及以上和污油水处理船
800
起重设备种类
普通吊行
3.18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具有该装置的船舶检验取基数
4000。
3.19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3.19.1
货船检验取基数
1000。
3.19.2
客船检验取基数
2000。
3.20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3.20.1
3.20.2
3.21
起重设备
系数见附表
3.21.1
核定的乘客数
240
2起重机1.30
3.23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检验
4.营运船舶检验
4.1
4.1.1
营运船舶检验的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进行计算。
4.1.2
营运船舶检验费按本章计算的结果如低于按时计算的数额时,则按时计收检验费。
验
船师工作时间最低基数为每小时
100。
4.1.3
船舶建造完工后进行初次检验的船舶按建造检验费的
4.1.4
由于更换船旗而进行初次检验的船舶按定期或特别检验费的
150%计收。
4.1.5
原不属于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船舶,转由验船部门检验时的初次检验。
其收费按定期
或特别检验费的
4.1.6
凡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船舶申请检验时,其检验费相应增收
50%。
4.1.7
进行附加检验的船舶的检验费按实际工作时间计收。
4.1.8
船舶构造轮机、电气装置、轮机自动化的营运检验、检验费需根据
4.2、4.3、4.4、4.5
各项规定计算后按表
乘以船龄系数。
表:
船龄系数
河船:
年度
期间/中间
定期/特别
110
220
440
880
860
1720
690
1380
2760
930
1860
3720
1250
2500
1690
3380
6760
年检
120
140
船龄(年)
不足
年
年及以上而不足
18
1.50
1.70
年及以上
4.2船舶构造(船体和舾装)
4.2.1
除散装货船取
1.3
外其他见附表
4.2.2
纤维增强塑料船
4.2.3
钢丝网水泥船
功率
KW
90
130
210
190
310
380
480
420
680
620
990
760
1220
1245
2070
11
2050
3400
205
560
335
635
1040
1520
820
1555
2280
4.3
1.表中功率(KW)系指主机及辅机原动机的额定功率总和。
4.4
1.表中功率(KW)系指所有电机的额定总功率。
2.船外供电的情况下,以船上所有电气设备额定总功率之和来计算。
4.5
序号功率
KWN(基数)
115
350
785
375
1145
1215
465
1430
1605
325
1170
1800
驾驭室遥控机舱
集控机舱
人值班机舱
1.系数
4.5.1。
2.表中功率(KW)系指自动化控制的主机和辅机额定功率之总和。
3.电子计算机的检验费由船舶检验根据不同机型确定。
4.5.1
4.7
定期检查和期间/中间检验按年度检验计收。
4.11
135
45
185
95
435
665
450
805
515
170
81600
300058014502610
4.12
客船基数
按上表的
4.13
4.14
主柴油机总功率
中间
特别
320
530
安全
四年度全面检验
55
4.15
无线电通讯设备
4.15.1
一般无线电报或无线检验一律取基数
N=800。
4.15.2
具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功能的检验(GMDSS),一律取基数
N=2000。
4.16防止油类污染
4.16.2
4.18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染
4.18.1
货船定期检验取基数
900。
4.18.2
客船定期检验取数
1800。
4.19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4.19.1
4.19.2
4.20
160
4.22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4.22.1
由于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核定乘客额时,按表
50-100%计收。
4.22.2
临时乘客定额核定的检验费按临时检验计收。
4.23坞检验
以水下检验代替坞检验时按表中基数
倍计收.
4.26修理检验
4.26.1
修理检验包括损坏修理检验及自然磨耗的修理检验。
在修理检验后,按经检验的相
关项目的修理费的
0.4-0.6%计收修理检验费。
在申请未能及时提供确切的修理费时,船舶检验
局以估算确定。
4.26.2
上述修理检验费不包括正常检验(年度、期间/中间、定期/特别检验)的各项检验
费。
6.8临时适航性检验
6.8.1
更改船东、船名、船籍的检验按临时检验规定的
6.8.2
临时更改航区的检验,经检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