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枢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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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具体质量管理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九条凡从事本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岗位管理人员,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本工程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为统一、协调质量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成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西省景德镇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开发公司”)工程部。
同时,各参建单位应分别成立各自的“质量管理机构”,组织落实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开发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外聘工程技术与质量专家参与质量检查,指导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下设工程部代表开发公司履行以质量管理为重要内容的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四条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立水利枢纽工程监理部,具体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根据工程需要在现场成立设计代表处,负责现场设代工作。
第十六条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为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长江流域分站,在现场设立水利枢纽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现场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设立不同层次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专门负责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签证工作。
各施工单位均应建立现场试验室,承担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等方面的试验检测工作,为施工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第三章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出质量管理活动计划,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参建各方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需要,开发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可以外聘有扎实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品德素质的技术与质量专家到工地开展质量检查,协助发现质量方面的问题,提出质量整改或处理意见、建设,指导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同时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开发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一条开发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水利枢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同时制定并执行水利枢纽工程奖惩办法;
(二)监督、检查、指导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
(三)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四)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施工单位,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五)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六)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
对监理在施工中作出的不当决定有权进行否决和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
(七)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工程部具体负责各标段工程质量的日常检查和管理,现场抽检施工质量,分阶段对各标段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分。
(八)监督、检查设计工作质量和设代服务质量,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九)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按规程组织相关验收。
(十)负责协调与地方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十一)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
同时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查、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科学合理、论证充分。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一定施工经验的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工程中有关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定期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由开发公司委托的审图机构即“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设计及变更设计的质量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如确需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文件,并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完工后,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对本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交开发公司归档。
第六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配备必要的设备。
监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利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合同文件的实施。
预防和杜绝质量监理的不正当交易。
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负监控责任,并向开发公司负责。
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对质量各环节监管到位,同时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认真审核和签发施工图纸;
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要求的施工行为;
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
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旁站监理关”、“转序签字关”和“计量支付关”。
(三)随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有疑问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开仓检查;
对不合格工程有权要求返工;
对严重违反质量要求的施工有权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
(四)充分利用开发公司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和现场建立的平行检测试验室开展平行检测工作。
对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严禁用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代替监理抽检资料。
(五)驻地监理要做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
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做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将建立过程中的资料经整理后交业主归档。
(六)驻地监理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或分管副总监批准。
总监离开工地必须经开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当总监离开工地7天以上时,总监必须以正式文件指定副总监行使职权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开发公司。
第三十二条实行监理费用保留金制度。
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合同价款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
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开发公司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费用保留金中支付。
第七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在工地设立专门的质检机构,配备专职的质检人员,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工序及单元(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明确各级质量目标和责任。
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和严格把关。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要求建立现场试验室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加强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不因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批准而减轻或免除其应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章要求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工程档案标准及合同文件要求,竣工验收后必须按规定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如需离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和开发公司工程部主任以上领导批准,项目部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设计的质量检查,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质量检查、稽察,对工程例会、生产调度会指出的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在检查、稽察过程中对施工质量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落实并切实整改到位。
第四十一条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及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同时也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八章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四十二条根据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厂家资质等级证明和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的性能、质量指标,在同类工程中不少于两年使用记录的证明,适用于本工程的试验论证资料等。
对新产品、新材料,还应提交产品质量鉴定材料。
对主要的建筑材料及工程设备,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到厂家对其主要工艺、质量的检查手段等进行实地考察或取样试验。
第四十三条所有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到货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共同检查抽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合格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由施工单位建立识别标识,并保证其可追溯性。
不合格物品,应立即清除出场。
第四十四条所有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凡符合招标规定的都应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优选供应厂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并将质量控制体系、检测体系延伸到供货厂商的产品生产、运输、仓储、调拨、供应的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所有采购的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四十六条本工程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施工准备工作是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参建单位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
(二)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要求向监理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时,同时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说明施工的程序和细节、质控办法及资源准备情况。
总监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适时发布开工指令。
(三)监理单位在开展各项工程具体监理工作之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确定各方协商、联络方式和渠道、各种会议时间、地点等。
第四十八条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专业性、技术性强,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工种必须由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应做好工艺控制和工序质量自检工作,并严格执行工序间的互检交接制度。
工序结束时,自检合格后再经监理检查、认可,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当施工单位提出转序申请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到场,根据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核查,做好记录。
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指出和责令改正。
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批准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工程重要的部位和关键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
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测、检验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
(五)监理工程师应跟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批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资源配备、工作情况和质量问题等进行核查,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对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监理单位要认真编报质量月报,及时全面反映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反映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统计分析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情况。
第一十章施工测量
第四十九条施工测量是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进行施工控制网的复测。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建筑物的控制测量,确保施工放样精度符合规范及合同要求。
并对已完工程进行测量和计量。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测量成果进行复核(或进行业主、监理、施工三方联合测量),测量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十条所有测量仪器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施工单位应将仪器检定结果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后使用。
使用中,监理测量工程师应对测量仪器的状态进行抽查。
第一十一章试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质量检测应按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和频数进行,分项目按月、半年、年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进行质量评价,按时将检测成果报送有关单位。
部分检测项目和频数规范不明确的由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研究确定。
第五十二条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各项质量检测活动,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当现场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检验时,监理单位试验室应及时派员取样、检查。
需要对外委托试验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双方派人监督试验过程。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加强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做到检测计划到位和实施检测到位,确保检测的项目、频数满足规范规定和质量评定、工程验收质量评价的要求。
第一十二章文函及记录管理
第五十四条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所有现场记录、来往文件以及各种声像资料都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资料。
因此,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之间的所有指令往来,均以书面文字为准。
现场的口头指令,应及时发文确认。
第五十六条有关工程建设的文字记录要对时间、空间、环境和过程作全面、详细、真实的记载,必要时采用影像记录,记录者必须在记录上签字备查。
第一十三章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
第五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执行质监项目站确认的项目划分方案,做好项目划分工作,满足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资料管理的需要。
第五十八条工程验收需具备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自检合格并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按时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在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五)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管理单位。
(六)工程质量评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单元(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核定。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
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考虑评优需要,规定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90分者为优良。
分项工程按单元工程进行统计。
第六十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六十一条导(截)流工程等直接影响主体工程安全的重要临时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参照永久工程控制质量和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满足阶段验收要求。
第六十二条本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按相关的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专项验收办法进行管理。
第一十四章质量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以书面形式上报;
(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再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
事故取证材料等。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六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一般及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