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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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宗教团体相关业务、财务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2.《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
1.开展活动情况
2.年度检查初审
3.财务情况
4.违法情况
5.独立自主自办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50%
4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检查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条十四条
2.《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赣民宗字[2016]58号)第四条
年度变更登记民族成份人员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情况
10%
5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国家及省出资或融资,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7号)
3.《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市发改委
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基建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
1.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
2.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3.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4.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5.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0.5%-2%
每年1-2次
市列入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省重点项目的招标人擅自邀请招标,违法确定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时限,接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况
100%
每年1次
市列入省重点项目招投标保证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省重点项目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况
市列入省重点项目中标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省重点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情况
市列入省重点项目违法确定中标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省重点项目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情况
6
市列入省重点项目规避招标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省重点项目规避招标情况
7
价格执行情况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发改价检〔2008〕3509号)
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
6.《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8.国务院法制办《对<
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
的复函》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列入价格监管经营者名录库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商、网店等
市场主体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不严格价格标识制度;
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
利用虧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诱骗等方面情况
国家专项检查5%;
全省专项检查5%;
临时性检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及领导批示)5%
每年1-3次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财政支出检查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市财政局
市级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财政收入检查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收入,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资产财务检查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
6.《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8.《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除地方金融企业),社会团体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
2、企业(除地方金融企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金融资产财务检查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
市级金融企业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会计检查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政府采购检查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原则上近一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财政票据检查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2.《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所有单位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8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在被抽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中,抽查数不超过10%,最少不低于4个
9
“三公”经费监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4.《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号)第78条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号)
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市接待办、驻外办、市国安局)
“三公”支出是否网上上传、“三公”经费报账是否有网打清单非注册商户、“三公”支出是否超比例及原因是否大量使用现金是否长期赊欠
根据工作需要,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
10
彩票监督管理
《彩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1、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
2、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3、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不少于检查对象的3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全市技工院校检查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
技工院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情况
市人
社局
全市技工院校
每年2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六条
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情况
市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检查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市管劳务派遣单位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
2.《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劳动部《关于印发<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九条
鉴定场所、设施设备及考核鉴定工作情况
市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度抽查
1.《关于做好2014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4〕259号)第七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教类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外专发〔2016〕14号)
聘请单位的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情况
市外
专局
全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
80%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
2.《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贯彻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稽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
3.《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用人单位
40%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
号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全市性社会团体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会团体
1、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情况
2、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财务审计情况;
3、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4%
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3、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
全市基金会检查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
基金会
基金会信息发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全市性公墓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二条
经依法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1.手续完备、审批合法、年检合格情况
2.公墓建设中墓区规划、墓穴面积、墓区绿化、服务“六公开”、管理费用收取使用、节地生态葬法推广等情况
30%
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主体
备注
统计数据核查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上饶市统计局
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2.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情况
3.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先确定需要检查的单位数,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所需检查单位数的比重不低于30%
每年
1-2次
统计数据核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5.以合法资质从事非法统计情况
6.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情况
市国家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3.《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各级国税稽查局
辖区内所有纳税人
检查纳税人所属期内各税缴纳情况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除发票协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纳税评估移交发现有重大偷涉税违法嫌疑的以外,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频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风险管理随机抽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各级国税局
检查纳税人是否如是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申报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对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2%。
除上级交办、重点工作要求、具有有重大偷涉税违法嫌疑的以外,对纳税人开展风险管理随机抽查的频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市地方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税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市地税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每年4次
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1.《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
上饶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版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图斑,年度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重点地区卫片疑似违法图斑实行全部检查,其他地区卫片疑似违法图斑抽查比例不低于50%,每个设区市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整改情况验收工作
一年一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1.《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009〕127号)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发证的采矿权人
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土地、矿产巡查在全省范围内全覆盖其中矿产巡查对各县(市、区)国家指标性控制产量的矿种、涉及去产能的矿种、区域资源较集中的矿种、信访举报及卫片工作中涉及较多的热点矿种进行抽查,每个巡查组抽查的采矿权数不低于20个
每年土地一次、矿产一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全市矿业权
对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以及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全市范围内全覆盖,重点检查大中型矿山企业,每年督察矿山40个左右
每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市级发证矿山
对所辖区域内市级发证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存储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级发证矿山按5%的比例抽查
测绘资质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上饶市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资质单位、驻市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1)测绘资质符合情况;
(2)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情况;
(3)测绘质量管理情况;
(4)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档案及保密管理情况
年度巡查比例不低于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40%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频次
规章制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60%
每年24次
安全投入检查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机构和人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教育培训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特作管理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