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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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崇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崇政办发〔2017〕25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保险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组织指挥体系
2.1龙州县减灾委员会
龙州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龙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设立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工程抢险、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工作组,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龙州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1启动条件
龙州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地震局、气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与县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地区民政部门沟通灾害风险情况收集、整理多源相关信息,开展预警评估
提交预警评估结果
`
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
报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
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
3.3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启动与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4.1.2县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民政厅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
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全县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万间或4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9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报告;
县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常务副县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
县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县长报告。
启动县救灾Ⅰ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确认灾情后送县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
综合灾害情况,经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报告
决定进入县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向县长报告
向县常务副县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县人民政府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工作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向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口岸办)、县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县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障紧急救援电力供应。
(10)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民政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万间或1.5万户以上、8万间或4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万人以上、9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
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县常务副县长报告。
启动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县民政局与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确认灾情后送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
综合灾害情况,经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厅报告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
建议进入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决定进入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向县常务副县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
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县交通运输局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500户以上、4万间或1.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
启动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县民政局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综合灾害情况,经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报告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决定进入县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必要时,县交通运输局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IV级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4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
启动自治区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5:
流程图5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
决定进入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县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视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视情况指导受灾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自治区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市本级和自治区、中央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民政局组织乡镇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2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根据县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县财政可用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制定全县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民政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2.4必要时,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
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