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有什么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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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看”法】开讲啦!

总第24期2016年3月28日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有什么区别?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通常在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应遵守的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甚至常常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二者混淆概念,殊不知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

这期的“论坛看法”通过一个案例,从二者的六个不同方面介绍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区别。

【案例介绍】

某甲厂与工程师石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石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聘至同行业的某乙厂,并帮助某乙厂生产出与某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

某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注意,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石某不得到某乙厂工作,某乙厂和石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

关于此案,我们应当如何做出正确的理解?

【案例分析】

一、我们试图做出如下选项,请大家判断正确与否,从而更好的理解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1、如果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2、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石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石某有权到某乙厂工作……(√)

3、如果石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某乙厂披露某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如果某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石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结合法条分析案例】

(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方式不同

1、保密协议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法》第22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合同法》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包括:

严格保守对方的秘密,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基于忠诚义务自觉自动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无论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均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不会随着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劳动者在职期间以及离职期间均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就保密的具体事宜签订保密协议的,从约定。

所以,某甲厂与石某之间的保密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与保密协议中是否约定支付保密费无关,保密协议可以约定支付保密费也可以约定不支付保密费,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所以,“1”选项错误。

2、竞业限制的产生是约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双方给予意思自治而约定的,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若无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当然可以自由执业,也可以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

所以,此案中,石某与用人单位某甲厂未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他当然有权到某乙厂工作。

所以,“2”选项正确。

选项“2”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二者混淆为一回事的缘故。

(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对象不同

1、保密协议签订的对象一般是因业务或其他活动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

劳动者因违法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3”选项正确,石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要求,向某乙厂披露相关保密技术,当然侵犯了某甲厂的商业秘密。

2、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对象是:

a.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b.高级技术人员;

c.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般的员工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情况选择性的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保密途径不同

1、“不能说”的保密义务

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并不限制其就业权,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侧重“不能说”。

2、“不能做”的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要求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竞争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营竞争性的经营业务,侧重“不能做”。

(四)义务期限不同

1、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同时存在

保密义务不仅体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

实际上,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2、竞业限制的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到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结束,时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费用支付不同

1、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故履行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为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也可以不支付保密费用。

2、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方式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不同

1、违反保密义务,产生三种法律责任

a.民事责任

保密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就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达成的合意,受法律保护。

若劳动者为履行保密协议约定的义务,则无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均可主张赔偿。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故“4”选项错误。

某乙厂在明知或应知石某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了相关保密技术的情况下,采用该保密技术,某乙厂已经侵犯了某甲厂的商业秘密。

2、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情形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规定,拒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是,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则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三、【案例点睛】

关于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协议还应注意区分一下两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纯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劳动者遵守保密义务的,可以不约定支付保密费用,但是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不为用人单位保守“不能说”的商业秘密,否则构成侵权,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但竞业限制协议时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还想让劳动者受到“不能做”的限制,就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则劳动者可以不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即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手段,而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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