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在全县招标投标管理会上的讲话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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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全县招标投标管理会上的讲话Word格式.docx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取招标代理业务,而且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活动,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办理招标事宜,严格依法组织招标,严格资质审查,认真编制

  

  招标文件,在全县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代理秩序。

  第三,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

为解决招标人请专家难、不方便、成本高的问题,县发改委经多方争取,与市发改委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建库,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服务体系,并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运行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已批准我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达到61人,为我县各类项目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认真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县发改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国土房管局、农综办、财政局、卫生局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每次招投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工作人员,对项目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注重方法创新,招标方式取得新突破

  一是严把招标核准关。

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

二是严把公告发布关。

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人严格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三是严把资格审查关。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

同时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效的预防了围标、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关。

进一步提高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当前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识上还有偏差。

少数部门或领导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项目实施招投标不理解,认识不到位,认为公开招投标成本高、手续复杂,个别项目该招标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以抢时间、赶工期或没资金等理由随意分解工程、省略招投标活动中应有的法定程序。

二是“三边三超”现象仍然存在。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事后监督不得力。

招标后的监管往往被弱化,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订立合同,设计变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价格结算不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造成工程质量差,投资增加。

四是“

  串标”、“围标”时有发生。

五是规模标准以下项目的监管不到位。

六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地勘、可研、设计等未完全纳入招标范围。

  二、狠抓落实,开创全县招投标工作新局面

  对于20XX年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认为要解决五大问题:

  认识问题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

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

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全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不足的问题,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招投标制度落实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决不允许漏位、越位、错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职能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文件,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受理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重大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县建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制定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

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

依法查处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

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

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

  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

依法查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

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较大型医疗器械采购和卫生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

依法查处土地、采矿权交易活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经委负责对全县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核准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监督管理问题

  第一,对招标人的管理。

为了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发生,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出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办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必须采取比选的方式通过竞争确定。

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业主招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提请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对标投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由县发改委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继续从县内外各行各业中择优征集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推荐进入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的从业教育、培训及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

凡进入我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格;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代理资格;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格。

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建立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从业信誉档案,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原则,完善市场体系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招标代理业务,不得私下与招标人洽谈业务。

  第三,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规违法事实通报其资格认定部门,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

  规范操作程序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做到“六个严格”。

  1、严格申报和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前,项目业主必须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的申报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和采购的范围、招标和采购的方式、招标和采购的组织形式,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属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2、严格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必须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规定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重庆时报》或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发布,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同时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全县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信息必须同时在县政府信息网上发布。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送指定媒体刊登。

  3、严格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按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设备、诚信度及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业绩,或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技术要求、施工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设置投标报名必备条件和要求,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实行廉洁准入和安全准入。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确定的标准或申请人必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严禁业主直接推荐投标人,严禁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凡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4、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写,从今年5月开始要统一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以及评标程序和办法,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修改,允许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原文相抵触,为了减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量,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实行集中会审制,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

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县招标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在没有研究出新的评标办法之前,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预算额。

  5、严格开标、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会指导、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200万以上的项目在市级部门专家库内抽取,200万以下的项目在县招标办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6、严格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机制创新问题

  一要改革薄弱环节。

要改革现行

  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取消资格审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不限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

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

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二要完善公正评标机制。

探索实行“三个淡化”:

即淡化评委作用,推进电子化评标;

淡化技术标评价,对一般性工程实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重点注重经济标评分;

进一步淡化标底,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三要创新服务机制。

实行招标“一站式”服务的办法。

即从招标、挂牌、出让等信息的发布到开标、评标的所有工作全部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出台《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文件统一审查、招标信息统一发布、招标文件统一发放、投标保证金统一缴退、中标结果统一公示等监管工作制度。

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

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确保程序公正。

  四要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监督。

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严明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严明领导干部工作纪律。

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

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

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操纵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

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

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严明监管工作纪

  律。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不得违规拒绝招标人的备案;

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诿扯皮;

不得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

不得擅自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事项;

不得借招标材料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

不得泄露涉及招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三是严明招标工作纪律和规则。

招标人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名单;

不得采用非竞争机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

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不得违规发布招标公告;

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不得将本地区、本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

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

不得接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不得泄露任何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保密资料;

不得压低或抬高中标价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不得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

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四是严明评标工作纪律和规则。

这里主要针对我们的评标专家宣布几条纪律:

评标人员不得违反回避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不得背离评标办法或标准随意压低或提高投标人的评分;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与其他招投标当事人串通评标;

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各种事项和资料;

不得接受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活动。

并按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并在“招标投标监督网”上公开曝光。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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