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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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安全评价资质的申报、延续的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已获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已获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安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调整后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省局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或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及时公布安全评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当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核定。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办法,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在一家评价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价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业绩报表,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之内、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外的甲级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前,应如实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每个评价项目开展之前,应如实填写《省外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项目备案表》,并经备案机构许可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省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省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省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注意完善档案管理。
设立评价项目组时,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要按照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进行专业搭配。
评价报告评审时,项目组成员应全部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不得实行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可委托其他的评价公司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局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另定)。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考核中发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将重新核定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第二十九条省局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条省局对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抽查和考核结果定期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省局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处在“黑名单”中的评价机构,省局原则上不予办理以下行政许可:
(一)推荐进行资质升级;
(二)增加业务范围;
(三)进行资质变更;
(四)省外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
(五)资质延续;
(六)其他事项
已在省局备案的省外甲级机构进入“黑名单”的,省局撤销其备案。
进入“黑名单”三次及以上的,终身禁止进入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
第三十四条省局对“黑名单”的管理采用扣分制。
暨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计算。
每记分周期内积满10分(含10分),不足20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半年;
积满20分及以上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
(一)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评价报告未一次通过审查的;
(二)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2)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同一评价报告2次未通过审查的;
(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
(3)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评价收费低于行业指导价的;
(四)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同一评价报告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查的;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3)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4)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9)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的;
(10)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五)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1)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2)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
第三十五条省局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评价机构黑名单。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决定注销资质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质证书交送资质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安全评价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进入我省安全评价行业:
(一)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乱纪,扰乱我省安全评价行业正常秩序的;
第四十条被撤销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