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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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新入矿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矿、区队、班组)岗前培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矿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调度员培训、矿山兼职救护队员培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涉爆人员培训、煤矿专兼职教师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培训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送培,做到应培尽培。
第五章培训资金的保障
第十五条依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按2.5%足额提取。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号令)中:
“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障矿井自主培训活动的开展。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和必要费用,经上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均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第六章培训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第十八条安培中心在每年底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培训需求分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上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安排,及时编制次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请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各区队要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矿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组织本区队职工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章培训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安培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矿井开展的自主培训,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安培中心保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相关人员持副卡上岗。
第二十二条入矿新工人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外出培训、转岗培训、全员培训、应急预案培训等应及时填入学员档案卡。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的内容。
档案管理员应对保存的员工培训档案做定期整理。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档案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凡需要查询记录情况的应向该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培训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查询档案。
第八章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
“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执行上级培训机构规定的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2018年安全形势任务教育;
(2)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3)企业安全文化;
(4)消防安全知识及**矿规矿纪;
(5)矿井防治水安全知识、水害事故专项处置方案;
(6)2018年矿井发展目标形势任务教育;
(7)自救互救、创伤急救知识;
(8)职业病防治知识;
(9)员工行为安全管理;
(10)避险逃生知识(自救器的使用);
(11)2018年矿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专项)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2)2018年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入矿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一)矿级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
(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和急救的方法;
岗位安全风险辨识相关知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7)有关事故案例;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区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3)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
(4)有关事故案例;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转岗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新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新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有关事故案例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根据所使用的新设备、新设施、新材料、新工艺制定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防范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四新”方面的专项辨识评估结果及其它需培训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九章全员学习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倡导快乐学习理念,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分专业”学习体系,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以竞赛的形式,促进各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形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氛围。
第三十一条学习体系:
1.分阶段:
安培中心统筹全年学习计划,每月分解学习内容。
2.分层次:
基层职工和管理人员学习内容分开。
3.分专业:
结合**实际,基层职工根据岗位工种不同,每月制定学习计划;
管理人员分为4个专业:
采掘专业:
生产科、安监处采掘室、采掘区队管理人员、调度员;
机电运输专业:
机电运输科、安监处机运室、辅助工区机电专业管理人员;
通防专业:
通防科、安监处通防室、通防工区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专业:
安监处管理人员、安监员。
第三十二条学习时间:
1.科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科室为单位集中自主学习;
2.区队职工利用周二、周五自主学习;
3.安监员每周三集中学习。
第三十三条学习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员学习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业务知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业规程等;
2.基层职工学习内容: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表一卡一手册”、作业规程、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应急处置知识、岗位安全风险辨识知识及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知应会等知识。
第三十四条学习考核:
(一)职工学习奖励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岗位职工对“一卡一表一手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知应会等学习内容的掌握,通过开展每日一题、每月一考、每月一奖学习竞赛活动,来检验职工的学习效果,对优秀学习员工进行奖励,同时对考核较差的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1.各区队每月要对职工学习情况进行考试,严格执行个人成绩与工资挂钩制度,奖励办法区队自行制定。
2.安培中心每月对各区队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部分人员参加月度考试,每月抽取的人员不重复(当月考核不及格人员除外)。
3.每月奖励人数以工区为单位进行分配,采煤5人、掘进5人、通防1人、防治水1人、洗煤厂2人、机运工区5人、机修车间2人、安监处安监员1人。
4.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在本区队内进入奖励范围且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每人奖励200元。
考试成绩70分为及格,考核不及格人员继续参加下一月度的考试,区队重点加强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的日常帮教,帮助其掌握相关的安全基本知识。
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人员到安培中心学习,并处罚100元。
5、区队职工月度考试平均成绩低于80分,处罚技术员200元。
6、无故不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人员,成绩按0分考核。
(二)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安监员学习考核办法
1.按照月度学习计划内容,每月由安培中心组织集中考试。
2.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安监员考试成绩作为月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区队管理人员、班组长考试平均成绩计入优秀学习区队考核。
3.参加考试人员按时参加月度考试,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计为0分,并计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4.参加考试人员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对违反考试纪律人员处罚100元,并通报批评。
5.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安监员、班组长80分为合格,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安监员、班组长考试不及格人员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罚款100元。
(三)季度优秀学习区队评选办法
每季度进行优秀学习区队评比,参加评比单位:
采煤、掘进、机运、通防、洗煤厂、机修车间。
对季度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授予“优秀学习区队”称号,并奖励单位区长、技术员各300元,对最后一名单位的区长、技术员各罚款300元。
(附:
**优秀学习区队考核表)
(四)集团公司“卡、表、手册”、“操作过程中注意事项”抽考考核
集团公司抽考卡表操作、操作过程中注意事项,两者考核分数均为100分,优秀学习区队考核加4分/人,被考核人员奖励300元,区队被抽考人员考核分数均为100分,奖励区长、技术员各200元;
两者考核扣分之和超1分以上(含1分),优秀学习区队考核减4分/人,区长、技术员各处罚200元。
(五)兼职教师授课
在培训过程中,聘请各专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兼职教师授课每课时补助50元。
第十章外委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职责划分:
(一)安培中心职责
1.加强与区队间的沟通,了解区队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情况,合理定员特殊工种,杜绝特种作业人员重复培训、超定员现象。
2.严格按照计划送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到具备安全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所需相关资料等。
3.建立全矿外出培训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4.按照安全生产需要,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培训。
(二)各科室(区队)职责
1.区队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安培中心反馈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调整或配置情况。
2.积极配合安培中心严格按照计划送培特种作业人员。
3.各科室(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安培中心按照培训计划外出培训。
(三)劳资科职责
1.每月及时向安培中心提供调动、辞职、退休等人员名单,安培中心及时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调整工作。
2.负责向安培中心及时提供新入矿职工、转岗职工人员名单,安培中心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的,安培中心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培训的,优秀学习区队考核扣2分/人次,上级检查中查出责任人考核合格证拖审或过期,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的,安培中心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培训的,造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过期的,严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3.各科室(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严格按照安培中心拟定的人员名单按时参加培训。
未按时参加的,优秀学习区队考核扣1分/人次,各单位未按照培训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参加或组织不到位的,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4.参加外出培训的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培训地点接受培训,外出培训的员工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良好形象。
凡是因违反培训单位规章制度或培训期间造成不良影响被通报的,依据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参加外出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产生的培训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6.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之日起不满一年,因自身原因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缴纳全额培训费用。
7.各科室接到上级安排的各类培训通知,由矿领导审批后应及时与安培中心联系,便于制定月度培训资金预算。
8.参加外出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考核。
参训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支付相应工资,报销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费用。
9.《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副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安培中心补办证件。
第十一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未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的,追究科室(区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职工必须服从本单位的各项培训安排,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凡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培训教师要认真备课,对培训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四十条严格考勤制度管理,对无故迟到、早退的学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无故旷课一次罚款100元,旷课连续三次取消培训资格,并以旷工处理。
违反课堂纪律、刁难教师、情节特别严重者,一律按“三违”处理。
各项培训期间因请假、旷课等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予参加考试,经补训至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培训人员要认真听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在教室内接打手机、大声喧哗,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劳动组织,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对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责任人按违章指挥处理。
其他从业人人员经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未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各区队严重“三违”人员,停班在安培中心进行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矿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全面检查,针对查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到人。
第四条
矿长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安全培训中心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培训考核、培训档案、教师持证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五条
安全监察处、安全培训中心每月组织至少一次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的定期检查或抽查。
安培中心每季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总结,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发现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上岗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工作,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安全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罚300元:
(一)未制定并落实年度培训计划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档案的;
(四)对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从业人员开具虚假证明的;
(五)由于安全技术培训质量差,误导职工造成事故,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的;
(二)未及时组织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三)未及时上报岗位需求及岗位调整等情况的;
(四)安排不依法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上岗的。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有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而不及时制止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体现“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提高全员整体素质,推动我矿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类别
第二条全员培训: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新工人培训:
新入矿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四条转岗培训: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
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四新教育培训: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上岗资格培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到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职责:
1.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的实施工作。
2.各单位根据本区队生产实际情况,如实向安全培训中心反应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需求情况,并提供符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条件的职工报安培中心审核后,参加相应的培训。
3.各单位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安培中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严禁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
5.积极开展好本区队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安监处职责:
1.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2.负责组织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帮教工作。
第十条劳资科职责:
1.每月及时安全培训中心提供调离人员、辞职人员、退休人员等名单,安培中心及时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调整工作。
2.负责向安全培训中心及时提供新入矿职工、转岗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