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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6:

财务报表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考点17:

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①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②各单位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考点18: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各别需要拆装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考点19: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考点20:

会计工作人员交接范围:

①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派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工作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③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财报和其他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承担责任;

注:

未办交接手续,不得调到或离职。

考点21:

库存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清,不得短缺。

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考点22: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①会计凭证:

15年;

②会计账簿:

15年,特殊日记账25年,固定资产卡片5年;

③财务报表:

年度财报(永久),月、季分别3、5年;

④其他: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移交清册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考点2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考点2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考点25: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重要、制衡、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

考点26: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考点27: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①不相容岗位分离;

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③归口管理;

④预算控制⑤财产保护控制;

⑥会计控制;

⑦单据控制;

⑧信息内部公开

考点28:

内部审计的作用:

预防保护、服务促进、评价鉴证作用。

考点29: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会计核算情况检查;

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⑤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

考点30: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中介性、公正性、权威性。

考点31:

注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不同:

①审计独立性不同;

②审计方式不同;

③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④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考点32:

会计岗位设置要求:

按需设岗、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考点33:

会计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凡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考点34: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考点35:

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

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过法定职权或违法法定程序;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手段取得会从;

考点36:

会计从业资格注销: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会计从业证被依法吊销的。

考点37: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中、高级会计资格。

考点38: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力会计师、会计员。

考点39: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从);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考点40:

不依法设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①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单位罚款3000-5000;

②直接负责人罚款2000-20000;

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41: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报:

①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政府通报,单位罚款5000-100000,个人3000-50000;

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资格证;

考点4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报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②不构成犯罪,罚款5000-50000;

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43:

支付结算特征:

①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②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③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④是一种要式行为;

⑤依法进行;

考点44:

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考点45: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考点46: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

1、2、10,日:

1-9、10、20、30,在前加“零”日:

10-19,在前加“一”

考点47: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48:

基本存款账户:

主办账户,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办理基本户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明。

考点49: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现金支取。

考点50:

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

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守法合规、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考点51: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①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③因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

④其他。

考点52:

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考点53: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规,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属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1-3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54:

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违规: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3万的罚款,存款人为1000.

考点55:

银行在开户时违规:

银行:

5万-30万的罚款;

直接高管: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基本户的核准,责令银行停业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考点56:

银行在使用中违规:

给予警告。

并处以5000-3万的罚款;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基本户的核准,责令银行停业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考点57:

票据特征:

①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②设权证券;

③文义证券;

考点58:

票据的功能: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考点59:

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考点60: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考点61:

支票(10日提示付款):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考点62:

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

其中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考点63: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回,按票面金额5%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索赔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考点64: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考点65: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不得超6个月):

出票人确定: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资信状况良好,具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来源。

考点66:

商业承兑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考点67: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无须提示。

考点68:

承兑时间:

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如付款人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视为拒绝。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69: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出票起一个月内);

定日付款(到期日起10内)

考点70:

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相同点:

具同一性质(设权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流通转让、无因证券);

具有相同票据功能(汇兑、信用、支付)区别:

①本票是自付,汇票和支票是委付,受托人限于银行和金融机构;

②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为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为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为1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为到期日起10日。

考点71:

ATM每日每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储值卡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

  

考点72: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超2万元、单位卡不超5万元;

同一账号个人卡月透支累计不超5万,单位卡不超信用额度3%或者10万;

外币透支额不超持卡人保证金的80%。

考点73: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首月还款不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考点74:

托收承付(1000-10000):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款,由付款人想银行承兑的结算方式。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考点75: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考点76: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基本程序:

开证、通知、议付、付款。

:

考点77: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求,凭借政治权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

考点78:

税收的作用:

①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②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③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④国家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考点79:

财产税: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考点80:

中央税: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流一行”

考点81: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增营个企”

考点82:

税收分类:

①按功能作用不同:

税收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②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③按法律级次不同:

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委员会)、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

考点83:

税收三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考点84: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主要目的是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和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度高低不同的税率。

考点85: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范围:

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考点86:

增值税分类:

生产型增值税(不能扣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收入型(可扣折旧费)、消费型(全部扣除)。

考点87:

增值税改革历程:

①1984年:

过渡阶段;

②1993年:

规范阶段;

③2009年:

转型阶段(生产-消费型);

④2012年:

“营改增”阶段(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考点88: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

考点89:

视同销售行为:

自(5)送

(1)代销

(2)货物①将货物交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两个以上实行会计核算的机构,将货物从A地送到B地。

除设在同一县市;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考点90: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

考点91: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考点92:

纳税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均为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

①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以1、3、5、10、15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5日内预交税款,15日内结清。

考点93: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

代理人、受让方、购买方。

考点94:

自2014.1.1起,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考点95:

消费税: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税的一种流转税。

考点96: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考点9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有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考点98: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考点99:

自行申报的情况:

①年所得12万以上;

②从中国境内两出或以上取得工资;

③从境外取得所得;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⑤其他。

考点100:

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考点101:

注销登记:

解散、破产、撤销。

考点102: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考点103:

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

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简易申报;

其他方式。

考点104:

税收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其他方式。

考点105:

税收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扣押财产、查封财产。

考点106:

税收强制措施:

扣缴税款、依法变卖、抵扣税款。

考点107:

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108:

税务代理的特征:

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考点109: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

发票领购(除增值税)、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缴纳税款、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核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税务咨询、税收行政复议、其他。

考点110:

税收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

考点111:

税收刑事处罚:

拘役、判处徒刑(有期/无期)、罚金、没收财产。

考点112: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全国人大,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考点113:

国家预算的作用:

财力保证、调节制约、反映监督的作用。

考点114:

国家预算级次:

五级预算(中央、省级、市级(地、市)、乡镇级。

考点115:

预算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各级管理、权责结合。

考点116:

全国人大预算职权:

审查草案,执情报告;

批准报告;

撤销不当;

考点117:

人大常委职权:

监督执行;

审批调整;

审批决算;

撤销抵触2;

考点118:

乡、民族人大:

审批报告;

考点119:

国务财政部职权:

编制预决;

组织执行;

动用方案;

编制调整;

报告情况;

考点120:

地方财政部门职权:

提出方案;

考点121:

各部门职权:

编制预算;

考点122:

各单位的职权:

上缴收入;

安排支出;

接受监督;

考点123:

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考点124: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采购法最高的法律文件;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考点125:

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国有企业。

考点126:

政府采购的对象:

①货物:

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

、②工程: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一条龙”服务(建筑物和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考点127:

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诚实信用。

考点128:

政府采购的功能:

①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②强化宏观调控;

③活跃市场经济;

④推进反腐倡廉;

⑤保护民族产业;

考点

考点129: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

典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不是行政机构,而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其采购代理资格不需政府特别认定。

考点130: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考点131:

政府采购的方式:

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具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大;

③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供应商;

技术负责或性质特殊;

时间紧急;

价格总额不能计算;

④单一来源:

选择唯一;

情况紧急;

一致性要求;

⑤询价采购;

考点132: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以财政国库存款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

所有财政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进行。

考点133: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

考点134: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在商业银行开设,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考点135:

集中汇缴:

征税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有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考点136:

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考点137:

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多样性。

考点138:

职业道德的作用:

促进职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影响。

考点139: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具有一定强制性。

考点140:

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指导、评价、教化功能。

考点141: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①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②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③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④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内部要求;

考点142: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

区别:

性质不同:

(他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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