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地震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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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队伍保障9
4.2资金保障10
4.3物资保障10
4.4避护场所保障10
4.5基础设施保障10
4.6平台保障10
5监督管理11
5.1预案演练11
5.2宣教培训11
5.3责任与奖惩11
6附则11
7附件12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12
7.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12
7.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12
7.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12
7.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后,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江门军分区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
江门军分区、武警江门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外侨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江门供电局、江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市盐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江门军分区:
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2)武警江门市支队:
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4)市监察局:
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抗震救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调查处理抗震救灾违纪、违规案件;
依法依纪对在履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市委台办:
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6)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协调组织粮、油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
协调安排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及纳入规划。
(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8)市教育局:
负责中小学校、中职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和幼儿园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
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9)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科研攻关。
(10)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
实施警戒和保护,做好灾区及相关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1)市民政局:
负责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组织、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
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12)市司法局:
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3)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
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
开展技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5)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16)市环保局:
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做好灾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管养范围内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
办理应急营运车辆通行手续,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9)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20)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21)市文广新局:
负责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
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22)市卫生计生局:
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23)市审计局:
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审计。
(24)市外侨局:
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地区公民及法人、外国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25)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修复损毁的林业生产设施,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市海洋渔业局:
负责协助上级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造成海啸灾害的程度,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27)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8)市城乡规划局:
做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督促灾区重建规划的实施。
(29)市城管局:
负责监测、处置灾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
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保障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抢修受损市政公用设施。
(3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加强灾区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
(31)市金融局:
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32)市旅游局:
负责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
指导旅游企业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市地震局:
负责汇总地震灾情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
(34)团市委:
负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5)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
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
(36)市工商局:
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改进登记注册工作,支持灾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抗震救灾。
(37)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38)市质监局:
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39)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负责协调货币专项资金的调动,维护灾区地方金融稳定。
(40)江门银监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救灾。
(41)江门供电局:
负责及时修复管辖范围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42)江门海事局:
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负责参与海上救助与抢险打捞。
(43)市气象局:
负责组织做好地震灾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44)市盐务局:
负责协调市盐业公司做好食盐的储备、投放并保障应急时的市场供应。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
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
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政府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组成。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
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预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和广东省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以及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调查核实,上报省地震局。
当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市行政区域全部或局部处于预报区时,预报区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防御措施。
3.1.3预防行动
当我市全部或局部处于省政府临震预报区内,预报区所在地的市(区)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
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当我市境内发生M3.0级以上地震(或者相邻市县发生M4.0级以上地震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市地震局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与此同时,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收集震情资料,报省地震局进行研判,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所在地的市(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民政局会同市地震局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政府。
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通信、电力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所在地的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外事侨务局和市委台办,抄报市民政局、市地震局。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地的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加入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
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对震情和灾情进行初步评估研判,向市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由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对震情和灾情进行初步评估研判,向市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由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必要时,市指挥部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灾区所在地的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灾区所在地的市(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所在地的市(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
分配救援任务;
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
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6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的市(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区域合作
市地震局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3.3.1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省、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3.2调查评估
市地震局派人参加由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3.3.3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
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
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4.3物资保障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各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避护场所保障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必要时,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
市文广新局等单位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江门供电局等单位要指导、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管辖范围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江门海事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平台保障
各市(区)地震工作机构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地震局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6.3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市府办公室印发的《江门市地震应急预案》(江府办〔2008〕22号)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7.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