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说明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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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63)
分 散
(459)
合计
宇光公司
古
矿
王台
凤矿
成庄
寺河
金驹
金鼎
宏圣
医院
机关
在册
63
173
162
178
48
28
12
10
14
88
839
就业
98
86
99
40
20
6
7
45
46
522
就业率(%)
100.0
56.6
53.1
55.6
83.3
71.4
50.0
70.0
85.7
52.3
以2009年集团公司在职人数54406人为基数,按1.5%的比例需安排816人,我们实际522人,相差294人,安置比例为0.96%,与1.5%相比有较大差距,每年需缴纳就业保障金超过1000万元(晋城地区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200元)。
在过去的若干年里,通过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年实际向上级象征性缴纳15到25万元。
我们的残疾人工作有好些也是临时措施,决不是长久之计;
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和谐社会的建立、文明社会的发展,集团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宇光公司从2007年开始享受政策优惠,到2010年底止,共享受退税220万元(仅限于实业一千万元年风筒产值范围)。
除此之外,三个老矿各自的福利企业也同样享受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政策优惠。
目前,我集团公司有残疾人近千人,关联数百个家庭,他们的情况千差万别,还有150户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30多名学龄残疾儿童。
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绝大部分生活在底线,都渴望得到关心、关爱,都希望能同样享受到集团公司大家庭温暖。
所以,一方面,让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自食其力,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问题;
另一方面,残疾人有活干、有事做,可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矿区安定团结的局面。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方面可以让残疾人感觉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
另一方面可以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整体规划。
三、同行或兄弟单位的做法:
据考察调查了解,同行业的潞安集团、阳煤集团、西山焦煤集团、同煤集团,还有太重集团都采取相似的企业政策,即:
一是集团内部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储备为残疾人及残疾人福利企业服务;
二是在集团内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提供市场与价格双重保护措施。
如西山焦煤集团,专门制定了“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西山残联发〔2009〕2号),每年按就业比例人数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征缴数千万元),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对所辖福利企业实行补贴、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救济、对与残疾人就业(包括教育、培训、康复)费用的支出、对残联工作开展的活动经费、及上缴各种费用等等。
如阳泉煤业集团,对专门从矿井中划出一块煤田作为边角回收煤让福利企业进行回收开采,每年产量约一百万吨,其产值和利润全部划归福利企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月就业补贴1000元;
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年3000元的生活补贴。
如潞安煤业集团,为残疾人福利企业专门腾出300百亩土地,形成一个福利企业基地。
西山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等都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都采取内部市场、价格优惠政策。
具体做法是,特别规定:
1、凡是自己福利企业能生产的一律不得外购,确需外购的得由福利企业认可。
2、福利企业产品价格在招投标的基础上上调5-8%,最高的达15%。
四、结论:
残疾人就业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来保障。
我们集团公司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残疾人福利企业也刚刚起步,至今尚未有专项资金为残疾人工作服务,没有保障性资金扶持残疾人及其福利企业,残疾人事业举步维艰。
残疾人工作已经远远跟不上集团公司构建发展、繁荣、和谐的新型矿山的形势的需要。
如果按照国家1.5%就业比例规定全额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提取的资金2800万元以上),再加上每年对残疾人的募捐款(每年有150万元),那么残疾人生活、工作和残疾人福利企业以会有了近3000万元的资金保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晋城煤业集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了做到规范管理与使用可以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募捐款等统一划归组成残疾人福利基金(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晋城煤业集团残疾人福利基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
这样,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可以大幅度支持残疾人福利企业,而且可以反哺残疾人事业:
1、能做到广开就业门路,如宇光公司的风筒加工制造就特别适合残疾人操作,真正实现残疾人自行帮扶、走出家门、走向社会的理想。
可以将集团公司各矿的福利企业进行整合纳入以宇光公司为龙头的整体管理,形成整体规划、产业联动的局面,真正实现就业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做到“残有所依,残有所乐,残有所为”。
2、可充分利用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对宇光公司进行改制将电缆加工制造也纳入福利企业范畴,以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享受更为优惠的退税政策。
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在原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础上,实现就业、培训、康复三位为一体的核心基地(我们可以这样考虑:
就业工作与残联联办、培训工作与职教中心联动、康复工作与总医院合作),拟将宇光公司打造一个集工业园区和爱心园区相结合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基地。
3、可以加大扶贫解困力度,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节假日慰问作为一个长期机制,能使150户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过上温饱生活。
可以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为30多名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助学政策范围,让其能接受中等或高级以上教育,为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还可以争取解决部分工伤职工的残疾鉴定,并将集团公司的工伤残疾职工纳入残疾人管理之中,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有再就业意愿(主要指工伤5-6级,部分1-4级、7-10级)的可实行集中或分散安置。
从而增加残疾人及就业人数,充分享受国家残疾人政策优惠。
4、能反哺集团公司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所的组织机构,改善残疾人组织的工作场所及办公条件。
完全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任务和职能。
尽快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拟上日事议程,重点做好机关残联办公场所、各残疾人劳动就业所、宇光公司工业园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发展教育、康复、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提高残疾人素质,丰富残疾人生活。
附 录:
残疾人相关政策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
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
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
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
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
“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2.设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以从下一级提取作为资金来源,提取原则和具体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但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下级年收取额的10%。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依据本地情况,可以统一管理全部或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明确各地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领导职责,其内容是:
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应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
劳服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属内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表格和要求(中国残联另行印发统一表格式样)编制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申请计划,由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5.明确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存财政专户储存后,年度使用的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应一次性划拨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帐号。
对预算外的专项用款,也要制定较为简便的审批手续。
四、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其范围要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应明确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内容;
包括用于就业工作的各种补助、补贴和奖励表彰费用计划、使用制度和审批手续。
扶持费用和专项用款应具备立项书、可行性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
鉴于此项工作刚刚开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中用于各个项目之间的比例,各地可在实际工作中摸索经验,总结经验。
这次制定“实施办法”时,我们倾向暂不作明确规定。
但是希望在具体使用中应参照下列比例安排:
培训费大于50%,奖励费小于20%,扶持费小于20%,劳服机构工作经费10%左右。
以上百分比是指年使用费用总额,不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留存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
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
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纳税人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左右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第三产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九条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由民政部门安排当地社会福利单位供养;
属农村户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安排其基本生活。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准,按照下列方式征收、扣缴: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晋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三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应当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年审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缴纳的,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扣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扣缴情况,接受同级审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经专科医生证明,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列入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
第六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住宅小区、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建(构)筑和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时,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逐步对残疾人工作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政府令第137号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
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