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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细则100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未明确责任部门的,扣0.5分;

未明确完成时间的,扣0.5分;

未结合本地区实际的,扣0.2至0.5分;

未按照责任分工、时间进度进行督查督办和定期通报的,扣0.5分。

核查省辖市、直管县级政府。

(二)领导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3.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

(1分)

(4)未制定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的,或未出台明确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文件的,扣1分。

1分

4.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政府主要负责人未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的,扣1分;

未明确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扣1分。

5.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6)每季度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少1次扣0.3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或纪要不全的,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6.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7)未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的,扣1分。

(8)抽查2个县级政府:

未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的,每个扣0.3分。

(三)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7.按照省政府安委会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整改治理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追责问责制度,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制度措施。

(3分)

(9)由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办公室根据7至12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分,扣分不超过3分。

3分

8.明确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落实各行业领域属地监管责任;

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落实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建立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4分)

(10)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交通、农业、旅游、工信、消防、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未包含安全生产内容的,每个部门扣0.5分;

未明确煤炭、民航、铁路、电力、油气输送管线属地监管责任的,每个行业领域扣0.5分;

未明确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每个行业领域扣0.5分;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就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出台制度或明确工作措施的,每个部门扣0.5分;

组织、宣传、工会、政法、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未建立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或未开展具体工作的,每个部门扣0.5分;

安全监管部门未印发实施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意见的,扣0.5分;

印发的意见未结合本地区实际(仅转发文件或与本地区情况不符)或操作性不强的,扣0.2至1分。

4分

(四)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9.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和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措施;

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跨地区、多层级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11)抽查2家企业: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家扣0.3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操作性不强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要求的,每家扣0.1-0.3分;

未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12项制度规程),每家扣0.3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操作性不强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要求的,每家扣0.1-0.3分;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每家扣0.3分;

制度未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家扣0.1-0.3分;

未明确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每家扣0.3分。

抽查企业。

10.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自查自改自报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机制,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12)抽查2家企业: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每家扣1分。

未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每家扣0.2分;

制度与企业实际结合度不高、操作性不强、未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或未按照制度执行的,每家扣0.1至0.2分;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每家扣0.2分;

未查询到全年完整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每家扣0.2分;

隐患治理档案未体现定时、定责、定人、明确整改期间安全防护措施和整改验收的,每家扣0.1至0.2分。

未做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的,每家扣0.2分。

未建立完善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的,每家扣0.5分;

未按制度进行报告的,每家扣0.5分。

11.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13)抽查2家企业: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7项职责),每家扣0.5分。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家扣0.2分;

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每家扣0.2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每家扣0.3分;

抽查到的企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未担任主任的,每家扣0.2分;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中未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每家扣0.2分。

(五)考核奖惩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12.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项目,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14)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中未占权重的(仅有事故一票否决的,不认定占有权重),每项扣0.5分;

未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考核的,扣0.5分。

13.制定实施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5)未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一票否决”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未实施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每个扣0.5分。

(16)抽查2个县级政府:

未实施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扣0.5分;

二、依法治理(18分)

(六)法规标准

加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14.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开展安全生产立法,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一致性审查制度;

梳理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促进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

(17)法制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一致性审查制度的,扣1分;

未开展一致性审查工作的,扣0.5分;

未对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对照整理,促进法规标准衔接融合的,扣1分。

15.制定发布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18)未制定发布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扣1分;

未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扣0.5分。

(七)安全准入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把好安全准入关。

16.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

严格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源头管控、安全准入,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19)未制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制度措施的,扣1分;

制度措施未体现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的,扣0.3分;

住建、发改、经信部门未落实制度措施的,每个扣0.5分。

(20)未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的,扣1分。

(八)监管执法

认真落实监管执法职责,大力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7.严格事故直报制度,督促落实按规定上报事故统计信息。

(21)抽查2个县级政府:

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渔业船舶、农业机械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率未达到100%的,每个扣1分。

抽查县级政府。

18.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年度执法计划,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

(22)未审核批准安全监管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扣1分;

落实执法计划、规范执法行为情况,由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按照全年监督检查情况确定打分,1-3分。

19.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优化政府服务。

(23)未制定“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或虽有措施但未落实的,扣0.5分;

抽查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案卷,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以及未使用规范文书的,每件扣0.5分。

20.按时限规定完成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结案,全文公开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建立并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核查督办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24)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2017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未按期结案的,每起扣1分;

2017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未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每起扣0.5分。

2017年内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确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销号的,每起扣0.5分。

21.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执法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2分)

(25)未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的,扣1分;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进行公示的,扣1分;

(九)事故统计联网直报

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加强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工作

22.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建立完善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机制和事故首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开展督促检查;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加快推进工矿商贸、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26)未建立完善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机制和事故首报制度的,扣1分;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事故信息的,扣1分;

未推进工矿商贸、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建设的,扣0.5分。

三、体制机制(19分)

(十)机构建设

深化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力量。

23.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充实县乡基层监管执法力量。

(6分)

(27)未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扣6分;

虽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但在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保障未落实到位的,每项扣2分;

未制定出台充实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有关文件,未明确具体措施的,扣1分。

(28)抽查2个县级政府:

未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每个扣3分。

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7〕1号),乡镇街道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执法装备的,每个乡镇扣1分。

核查省辖市、直管县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6分

24.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29)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功能区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扣2分;

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功能区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扣1分。

未提供资料证明全部覆盖或抽查到功能区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扣除相应分值。

抽查功能区。

(十一)能力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25.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

基层执法人员配备并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30)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的,扣2分;

建立但未使用的,扣2分。

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的,扣1分。

(31)抽查2个县级政府:

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的,每个扣0.5分。

基层执法人员未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的,每个扣0.5分。

2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制度,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

利用全国安全监管干部网络学院,提升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轮训力度。

(32)安全监管部门未组织实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录用制度,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的,扣1分;

未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轮训并组织考试的,每少一轮扣0.5分(无参训记录、参训人员未进行考试、未批改试卷的,扣除相应分值)。

(33)抽查2个县级政府:

(十二)应急救援管理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落实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27.健全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

(34)市、县两级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未明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的,每级扣0.3分。

(35)市、县两级未建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每级扣0.2分(市级使用省级统一的应急救援平台的,不扣分)。

核查省辖市、直管县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28.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完善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36)安全监管部门未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每个扣0.5分;

应急救援队伍未达到行业标准要求的,扣0.2分;

未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的,扣0.5分;

未建立完善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的,扣0.5分;

未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的,扣0.5分;

未落实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的,扣0.2分。

29.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深化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加强实战化应急演练。

(37)安全监管部门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扣0.5分;

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的,扣0.5分;

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扣0.5分。

(38)抽查2个县级政府:

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每个扣0.5分。

(39)抽查2家企业:

编制预案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风险评估)的,每家扣0.2分;

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配备应急物资的,每家扣0.2分;

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每家扣0.2分。

核查省辖市、直管县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和企业。

四、安全预防(25分)

(十三)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30.贯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将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40)未制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措施的,扣2分;

未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扣1分;

未定期分析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的,扣1分;

未将防范措施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抓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措施落实的,扣1分;

未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扣0.5分。

(41)抽查2家企业:

企业未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措施的,每家扣0.5分。

核查省辖市、直管县级政府、抽查企业。

(十四)源头风险管控

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加大源头事故防控力度,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1.部署并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全面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

全面摸排并有效管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高危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规划布局、源头准入,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使用环节、运输环节等安全监管;

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5分)

(42)未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扣1分;

各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制定的方案中确定的部门)未制定实施方案的,每个部门扣0.3分;

未全面开展风险摸排,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未形成电子分布图的,扣1分;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扣1分;

未完成危险化学品港口、化工园区等功能区定量风险评估,未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特殊作业等安全整治的,扣1分;

未统筹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未将化工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扣1分;

未实施部门联合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制度的,扣1分;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位于化工园区以外的,扣1分;

未制定本辖区所涉及的高危化学品全过程管控要求措施的,扣1分。

5分

32.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

落实并完成国家下达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淘汰退出任务,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积极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

(43)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未开展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的,扣0.5分;

未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的,扣0.5分;

未制定实施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措施的,扣0.5分;

未落实并完成国家下达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淘汰退出任务的,扣0.5分。

(没有煤矿或没有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淘汰退出任务,不扣分)

(44)抽查2个县级政府:

未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的,每个扣0.5分。

33.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矿企业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气象灾害防御,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

(45)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消防等部门未开展煤矿淘汰退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的,每项扣0.5分。

(46)抽查2家企业: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矿山采空区、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气象灾害防御、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或未查到有关部门检查记录的,每家扣0.5分。

核查省辖市、直管县级政府,抽查企业。

34.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车辆生产、消防(电气火灾)、金属冶炼、液氨制冷、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47)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监管部门未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回头看的,扣1分;

工信、国土、公安交管、气象、交通、安监等部门未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气象灾害防御、道路交通、消防(电气火灾)、金属冶炼、液氨制冷、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的,每个行业扣0.5分。

4分

(十五)城市安全保障

强化预防性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35.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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