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六期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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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
从本质上讲,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基础。
这些差异主要有:
1.税收管辖权差异。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
有的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即仅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纳税;
有的按属人主义原则确定,即对纳税人境内境外的各种应税收人均征税;
还有的国家按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
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我国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2.税率差异。
各国的国情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很高,税负重。
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税率很低如我国香港等地。
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这种税率上的差别,客观上为我国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的选择创造了前提条件。
3.税基差异。
由于各国规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各不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
如在固定资产摊提、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同种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的税负并不相同。
4.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
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一般都对外国纳税人提供种种优惠条件,尤其对投资所得提供优惠。
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就是在发达国家也较常见。
税收优惠无疑也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5.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税和财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此外,各国税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都为我国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
二、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途径
1.充分利用避税港。
避税港的存在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
跨国公司可在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从事转移和积累利润。
基地公司通常以再开票中心、控股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等形式存在。
此外,基地公司还可以采取以下的公司形式:
专利持有公司,指专门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牌号或其他工业产权的取得、利用、发放使用许可、转发许可等活动的专业公司;
受控保险公司,指跨国公司完全拥有的、主要为本集团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的一种公司组织;
服务公司,指从事部分管理、基金管理、卡特尔协定组织以及其他类似劳务的服务单位;
投资公司,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
航运公司等。
2.充分利用转移定价。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的特殊的定价方法。
这种特殊的定价方式的制定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不是自由竞争市场下的价格,而是公司根据自身的全球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其他全球战略而制定的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
我国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可使用的方法有:
(1)利用转移定价以减少所得税。
跨国公司通过在内部贸易中采取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减少所得税。
(2)利用转移定价以减少预提税。
各国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收预提税。
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往往会被征收预提税,此时子公司可以通过低价向母公司供货或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办法来代替所得支付,将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价款之中,以减少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3)利用转移定价以减少关税。
利用转移定价减少关税的具体做法有两种:
一种是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之间以调低的价格交易,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
另一种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的优惠规定逃避关税,即降低向自由贸易区内子公司销售半成品的价格,使得半成品加工成成品以后的价值有一半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增值的,使成品在该自由贸易区内销售可以免交关税。
3.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子公司是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
一般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
因此,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便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通常,跨国公司为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是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当经营活动全面开展后再组建子公司。
4.充分利用各国优惠政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投资抵免、差别税率、加速折旧、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
例如西班牙税法规定:
在该国的某些费用和投资,有资格获得5%的税收抵免形式的税收减除。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
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于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解决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和技术、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矛盾,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给予普遍优惠,进而达到调控经济发展,引导跨国投资方向的目的。
我国跨国公司利用这些税收优惠,结合所得来源国之间签署的订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用以减轻其在非居住国的纳税负担,减少纳税金额。
5.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
在国际税收领域中,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建立在国外的子公司所取得的利润收入,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本国母公司不就其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
这实质上是不能减少跨国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它只能推迟纳税人的纳税时间。
而纳税人在纳税延迟期里,就可合理占用本应及时交纳的税款并加以使用,从而使纳税人从中获得了较多的利润,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所以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用到这种方式。
例如我国设在高税国的母公司,想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避税,其先决条件是在合适的低税国或避税地建立子公司(完全的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其他课税客体移动性转移手段,使利润在该公司得以形成和积累。
这些利润可以拖延一段时问后,再以股息形式汇回,对纳税人来说这就等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享受了延期纳税的优惠待遇。
三、我国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要充分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课税关系相当复杂。
另外,税收地点的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也会影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财务和税务安排。
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税收地有关税务、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而且应时刻注意跨国公司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包括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有关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等。
2.树立全局观念。
跨国公司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追求的是全球规模的纳税负担最小化,而不是某个子公司的税负最小化。
另外成功的税收筹划应有助于跨国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仅局限于税负的减轻。
也就是说,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使得税负降低的同时,也要有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不能顾此失彼。
因此,跨国公司应站在宏观的高度看问题,从全局的观点出发安排税收筹划问题。
3.树立长远观念。
税务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
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收筹划方案。
4.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税收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纳税人在取得部分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5.建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
我国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这一条界限不可逾越,必须坚决杜绝那种抱侥幸心理进行非法逃、偷税或瞒税的冒险行为,以免得不偿失,给我国海外企业的声誉、利益带来损失,并影响到我国海外投资业的拓展以及国际市场的开拓。
(来源:
中国税网作者:
刘儒昞)
哪种代销方式可节税
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1:
某商厦于2001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
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分析:
商厦让利=(287+308)/0.7×
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255)/(1+17%)×
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87+308)/(1+17%)×
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255)/(1+17%)-(287+308)/(1+17%)×
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103(万元)
由此可见,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
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代销方式的选择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
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案例2: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
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
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甲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
17%)。
乙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
5%)。
甲、乙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万元+10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
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
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
17%),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170-136=34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136+34)。
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甲公司:
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
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10);
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是,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纳税10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则要多交24万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才能降低税收成本。
中国税网)
论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虽然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让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的代价的同时却能留住更好的人才,获得更多的回报。
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就显得很重要。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从增加税收减免额、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等方面入手来考虑。
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
在公民纳税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税后收入会成为越来越多高级人才在择业时比较的基础。
一、增加税收减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简称“三费一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
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
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
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二、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
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
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提供免费膳食、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为员工提供医务室等医疗设施。
三、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
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
例如:
A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小王2008年全年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或工资100000元,其中小王全年在跑业务的过程中,共发生了出差费用和通讯费用28000元,发生业务招待费用10000元,这些费用企业不再报销。
企业在年终时一次性支付给小王,则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00-2000)×
40%-10375=28825(元)。
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小王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和为员工计提“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税收减免额,这样小王的个人所得税就明显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财务对小王发生的出差费用和通讯费用28000元,业务招待费用10000元采取实报实销制,这样公司付给小王的工资或奖金就只有62000元(100000-28000-10000=62000,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可以每月预先支付一部分工资给员工。
如果每月预先支付1000元的工资,而且公司按工资的9%、6%、20%、2%分别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三费一金),并且分别按9%、2%、8%、1%的比例从小王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在公司总支出不变,小王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那么小王的工资就不一样了。
这样小王每月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为:
1000+1000×
57%=1570元。
这样小王前面11个月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在年终时小王实际的应税收入为:
62000-1570×
11-2000-570=42160,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2160×
30%-3375=9273,从以上计算得出:
全年小王应交个人所得税为9273元。
企业只改变了工资的支付方式,为员工按规定交了该交的“三费一金”,还可以节约19552(28825-9273=19552)元税款,企业少支付了小王工资,再减去为小王交纳的“三费一金”公司应交部分4440元后,公司少支出2400元。
小王看似一年少得收入,实际个人得利了公司交的“三费一金”带来的益处。
小王在社会上以个人名义去交“三费一金”还得交上由公司交纳的部分,这无形中小王个人多了4440元收入。
这对于一个人已经是一笔不少的数了。
虽然小王每月实际得到的现金收入减少了,但是小王减少的现金收入相当于一笔无利息税的存款,同时还可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以盘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因此,在企业的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只要适当的增加税收减免额、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将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则对职工来说可以节省一大笔税负支出,这对企业留住更多更好的高级人才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陈云梅谢达理)
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和公司(机构)投资范围的逐步放开,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不少公司重要的投资对象。
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既可以通过持有取得分红实现收益,也可以通过赎回赚取差价实现收益。
现行税收法规对公司从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和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公司在持有基金和赎回基金之间就产生了税负差异,由此形成税务筹划空间。
本文拟就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税务筹划的思路。
一、现行关于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征免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规定: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28号文还明确了营业税征免规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点:
第一,对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因持有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机构因持有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128号文没有明确要求征收营业税,因此在实务中一般对基金分红所得不作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对金融机构因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第三,对非金融机构因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免征营业税。
二、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税务筹划思路
根据上述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征免税规定,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时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应是考虑分红所得与差价收益之间的税负差别并对公司相关税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具体说,可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准备赎回的基金,如果近期将要分红,则应考虑在分红后再赎回。
当公司赊回某一基金时,应关注近期是否准备分红,尽量考虑待分红后再赊回。
这样,就将基金取得的收益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是免税的分红所得,一部分是应税的差价收益。
如果在分红前就赎回,则全部收益均以差价收入的形式实现,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还要缴营业税)。
考虑到目前大比例分红在我国基金市场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