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外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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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外企
劳动合同法,外企
篇一:
劳动合同书外企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派遣类)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编:
电话:
乙方:
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月日
邮编: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鉴于:
1,甲方已如实告知并经乙方确认其在甲方及派遣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派遣期限
(一)本合同为(请选择填写: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有效期限按
以下选项确定:
1.有固定期限: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
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无固定期限: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
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合同如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期限自
动续延年(月),依此类推。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
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派遣期限:
甲方将乙方派至(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
际需要变更乙方被派遣的用工单位。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一)乙方工作地点为。
乙方派遣期限届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但本
合同未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再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再派遣相关事宜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二)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
为:
(或详见附件)。
乙方工作内容和劳动
定额标准由用工单位决定,用工单位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三)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
地点进行调整。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乙方从用工单位撤回。
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或甲方将乙方撤回时,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终止合同或再派出外,亦可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行(请选择填写:
标准工时/不定时/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与用工单位约定实行的工时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但符合相关规定的,以乙
方与用工单位约定为准。
(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但用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费,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五)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节假日和甲方制定的派遣员工的休假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特殊
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劳动报酬为,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为,或按本合同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乙方同意:
1、劳动报酬由甲方支付或由甲方委托用工单位支付;乙方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加班工资,绩效奖
金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委托甲方支付。
2、乙方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正
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3、乙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期间,乙方未提供劳动,且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甲
方可按乙方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4、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包含了法定应由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独生子
女费、托儿补助费、取暖费用等。
上述费用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不在工资单中另行罗列。
5、乙方在甲方待岗期间的工资按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乙方未遵守甲方待岗规定,
不享受上述待遇。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为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乙方同意,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按照下列原因对乙方工资进行调整:
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能力调整工作岗位的;
2、根据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3、根据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劳动报酬的;
4、乙方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的;
5、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其他客观情况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乙方待岗期间,甲方按照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但乙方未遵守本合同约定及待岗管理规定
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乙方派出期间,用工单位依照乙方岗位情况与职责确定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条件。
(二)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用工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乙方应遵守的甲方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
4、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单据、未按规定提供票据报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相关信息等。
5、不得有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酗酒、吸毒、赌博及不道德行为。
6、结束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交清用工单位的各类文件及财物。
7、待岗期间,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应在甲方的工作日每天早8:
30分按时到甲方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8、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用工单位名誉和利益。
(三)乙方违纪的处理:
1、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所列劳动纪律和犯有其它未列举错误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2、乙方在甲方或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乙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
(2)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3)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4)违反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甲方或用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给甲方和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6)玩忽职守、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
(7)拒绝甲方或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扰乱甲方或用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8)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
(9)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10)乙方在与甲方维系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
(11)乙方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工作,或从事与甲方、用工单位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的,视为对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2)乙方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变更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相应内容随之变更。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条与乙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用工单位(乙方辞职仅通知用工单位的,视为向甲方辞职),并应完成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财物,履行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甲方可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包括社保转移、离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等)。
(五)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待岗报到手续,每延迟报到一日,视为旷工一日。
(七)乙方出现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甲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八)以下情形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项提出解除合同:
1、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或赔偿完毕的;
2、乙方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有的培训、保密、住房、贷款担保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而服务期未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的情形。
(九)鉴于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甲方可能无法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因此乙方了解并同意在
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
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乙方最后工作日的10日后,将乙方的档案转移至乙方在员工登记表上记载的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乙方了解并同意,如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及时与甲方或用工单位完成工
作交接,甲方有权暂停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了解并同意在停办期间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工资及社会
保险。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出现法定终止情形;
(二)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或被甲方撤回,甲方或用工单位向乙方支付了经济补偿的;
(三)乙方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及因私、因工出境逾期未归的;
(四)出现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订。
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第一条第
(二)款执行。
篇二:
信春鹰:
劳动合同法出台不会影响外企在中国投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他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
信春鹰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是不同意见的表达
,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意志的过程。
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人大方面确实是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意见。
特别是一些跨国企业,他们通过不同的渠道转达了担心。
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方面也参加了他们参加的一些研讨会,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