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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软件开发部门修改程序,将企业所得税纳入委托代征的税种范围。

三、票证结报时无法做到严格票款两清。

国、地税就委托代征联合发文的甬地税发〔201X〕83号文件规定“票证领用与结报基本采取和其他委托代征单位一样的方式,国税部门委派专人按时前来地税部门领用和结报票证,每月结报一次”,同时规定“日常月份每月25日后停止发起扣款,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末未入库的税款划转至金库”。

由于地税关帐日期一般早于国税关帐,地税关帐后国税所开具的税票信息要等到下月初才传递至税易,票证结报时就会出现国税实际开具的票款大于地税系统内“自动结报”的票款,这给票证结报的准确性带来一定的难度。

篇二:

联合申请

联合请示

尊敬的重庆市铜梁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县规划局、重庆市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铜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相关行政管理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工程的工作意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X】10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光纤宽带网络及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1X】206号)的要求,为适应重庆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需要,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城市住宅建筑群中电话、数据、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

现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推进光纤到户(英文缩写FTTH工程),因此我县也应该跟上通信建设的步伐,极力的推进FTTH建设。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铜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联合提出推进FTTH工作意见如下:

一、光纤到户工程的意义

光纤到户就是指光纤直接连接到家庭,并在业主家庭安装光网络单元(OUN),是光接入系列中最靠近用户的光接入网应用类

型。

光纤到户技术的显著特点是不但提供更大的宽带,而且增强了网络对数据格式、速率、波长和协议的透明性,能满足业主各种信息需求。

(一)光纤到户是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

光纤到户将为实现家庭信息化和小区智能化奠定基础,也是实现“光网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光纤到户是技术发展的要求。

光纤具有传输质量好、距离远、高带宽等优点,目前已经具备入户的成熟条件。

(三)光纤到户是推进民生的重要举措。

光纤到户的最大受益者是业主,能够满足业主当前及今后的各种信息需求,是推进民生工作的体现。

(四)光纤到户是促进节能和环保的体现。

光纤的主要原料是二氧化硅等,属于环保和节能材料。

光纤到户是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广节能和环保材料的号召。

二、目标

通过实施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升级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改善通信网络整体服务性能,丰富宽带信息资源与信息应用,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宽带接入能力和宽带化信息应用水平,拉动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将我县建设成为“光网城市”,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通过优化建设环境,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共建共享,改善网络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是我县现有宽带的网络结构、设备性能、网络管理系统全面优化和提升。

三、近期规划

第一阶段,初步推广(201X年)。

选择一批新建小区、办公楼宇、通过政府引导、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等政策措施,推动商业化试点建设,在光纤网络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争取现实5000户的光纤到户示范项目。

第二阶段,普及推广(201X-201X)。

FTTH“二次覆盖”老城区、老住宅区、新农村和新城区,最终形成遍布全县的FTTH网络体系。

四、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

(一)实现FTTH共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建设、运营维护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群)建设,对“光纤到户”系统(一下简称FTTH系统)建设规划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条件函》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

(三)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FTTH系统,应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并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主体建筑同步进行设计,同步施工。

(四)建设单位应将FTTH系统建设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之一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五)为保证电信用户自由选择权利,FTTH系统对有资质的各电信运营上实行平等接入,其日常维护工作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并按照国家和地方FTTH接入网有关运行、维护标准进行。

(六)本意见实施后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商务、公务写字楼、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物内的光纤网络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光网管道,应按规定向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保证电信业务在民用建筑区域内的平等接入,开通和使用。

建筑小区、建筑物开发商或物业管理者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五、实施FTTH工程建设的步骤

围绕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定位,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和部门的合作、加快推广”的原则,整合优势资源,鼓励和引导电信运营商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共赢,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突出铜梁特色,发挥各方面优势共同推进光纤到户建设。

(一)推进新城去光纤到户建设,引导新建小区的光纤到户建设,确保有条件的高档商住楼实现光纤到户;

新建企事业单位要实现光纤到办公室的建设。

(二)推进老城区光纤到户建设。

老城区的新建、改扩建小区(社区)要实现光纤到户建设。

(三)推进已建小区的光纤到户改造。

对已经建设的小区,要根据高档商住楼、高档小区、普通住宅楼情况,结合业主的需求,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光纤到户的改造,实现“光进铜退”。

(四)推进内容建设,,通过光纤到户的建设,可对用户提供语音和高宽带业务。

通信企业应积极推广智能化家庭技术,逐步实现家庭安全管理、家庭电器设备管理、家庭娱乐、家庭通信等智

能化功能。

同时积极推广“全球眼”技术,利用光纤网络为用户提供不间断和跨地域的实时图像和声音信息,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得直观精确、有效及时的信息。

六、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执行度

(一)建立FTTH工程联席会议制度。

由重庆市铜梁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县规划局、重庆市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铜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铜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等部门参与FTTH工程联席会议,共同责研究、制订FTTH工程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转办,由县经信委负责总组织,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经信委全面负责全县FTTH工程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县城乡建委负责在建建筑物设计审查和验收程序中对光纤网络配套资源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并开展监督检查。

3、县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涉及光纤宽带和3G网络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指导和管理,保证网络建设的顺利实施。

4、县规划局将FTTH工程纳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

在给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将其纳入。

5、县国土房管局和城乡建委要积极协调推动各物业管理企业向

篇三: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税总发布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24号

有效性:

有效颁布时间:

201X-05-10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X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九条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

第三章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

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

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

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来自:

WWw.:

委托代征联合申请)

(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

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税票者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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