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6172980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58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学知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任务:

使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利益):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功能作用

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刑法现实的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行为规制机能:

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2.保护法益机能:

使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例如:

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

  3.权利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

确保:

(1)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2)有罪的人不受追究。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平等适用、罪刑相适应)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根据第三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渗透到了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民主表现为尊重民意,刑法凝结民意,尊重刑法等同于尊重民意。

罪行法定原则具体分为:

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的罪刑法定。

1、事前的罪刑法定:

原则:

禁止溯及既往【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2、成文的罪刑法定:

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2、刑法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3、行政规章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4、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3、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A、明确性原则包括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必须贯彻的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性必须遵守,起诉书和判决书要遵循的原则,起诉书必须做到指控事实明确与适用法条明确B、罪的法定: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如男女恋爱裸聊,夫妻睡觉前看黄片。

C刑的法定: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

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只有刑事立法为某一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定刑,该行为才属于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限制自由裁量权,故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D、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

罪行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法益侵害性与可谴责性与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之合

报应刑(责任刑):

法益侵害性(违法性)与可谴责性(有责任性)

目的刑(预防刑):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解释

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述。

只有正确了解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才能正确的加以适用。

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刑法解释需要有技巧,找到适当的方法

刑法解释技巧(方法)是对一个法律条文述语的含义,需要通过某种解释(技巧)方法得出解释结论。

也可以简单说是制造或生产结论的方法。

(注意:

解释技巧仅提供一种解释方法,由此得了的结论未必正确)

解释按种类分可分为:

(简称:

平义扩大缩小反对补正类推六方法)

1、平义解释:

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

如:

“持枪抢劫”中的枪仅指真枪,不包括假、仿真枪。

2、扩大解释:

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是对用语含义的扩张,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射程之内。

常见有:

将“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将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解释为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

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负责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

将特殊自首中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将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解释为包括被害人,具有证人资格的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人以及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

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解释为包括证据资料等等。

3、缩小解释:

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南侧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将犯罪预备规定中的为了犯罪中的“犯罪”解释为实行犯罪;

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

4、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法条规定告诉才处理,那么没有告诉,不得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如果如果阻碍对其解救不得从宽处理。

5、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阐明真实含义。

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此条文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此条文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6、类推解释:

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法律的情形。

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为学日增,如内容对您有益,请关注点赞《洗心弘正内圣外王》。

众缘和合,与人为善,尽己之能,成人之美,学习整理过程中,如有不妥之处,指多多指教。

刑法解释的理由:

在通过解释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得出一个结论后,必须提供理由,论证解释的合理性。

解释理由多种多样。

(有文理体系当然历史解释)

  1.文理解释。

这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简而言之,需要考查该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

例如,“收买”—词有两个含义:

一是收购;

二是用钱财或其他好处笼络人心。

收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可能是指用钱财笼络人心。

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的“收买”也不可能是指收购。

  2.体系解释。

这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例如,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那么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

  3.当然解释。

这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人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可以看出,当然解释其实也是体系解释的一种。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那么,两年内四次盗窃的,当然构成盗窃罪。

这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

  【注意】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在根据“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

例如,早前社会上出现过倒卖飞机票的行为。

应当说,倒卖飞机票的行为比倒卖车票、船票的危害性更严重,根据当然解释更应入罪。

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就不能将飞机票解释为“车票、船票”,进而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

  4.历史解释:

这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这不同于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

例如,1979年旧刑法第183条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其中行为主体也即“扶养义务人”仅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

而1997年刑法第261条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那么,“扶养义务人”就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儿童福利院的院长也可成为遗弃罪的主体。

犯罪构成

定罪体系:

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构成

一、客观(违法)阶层:

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第一、要有人来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至于行为主体大脑里的主观因素(故意、过失)则是主观要件。

第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一般要有对应的行为对象。

第四危害行为产生危害结果。

如果具备:

行为主体→危险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就具备了客观要件。

而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它不是独立要件。

由此可行出结论:

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然而这只是暂时的结论,还得考量是否存在一些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二、主观(责任)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性。

如果一个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

但还需考量其是否存在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1、两阶层体系认定犯罪顺序:

客观主义(定罪时,主客观相统一,以客观优先的原则)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后判断主观责任阶层。

定罪方法:

三段论堆理

在三段论推理中,刑法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根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这就是刑法学的两个主要任务:

1、合理解释法律规定也就是客观解释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然后根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一、解释刑法规定(大前提)

刑法条文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要认识和理解刑法条文,应从构成要件要素入手,因此要先厘清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更好解释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6大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根据主观上的事实判断就可确定的要素。

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等。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这里的规范不是指法律规范,是指哲学上的价值评价。

“猥亵、侮辱、诽谤、淫秽物品”这类要素特点是受人主观价值观影响较大。

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夫定的要素。

刑法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抢劫罪的手段是: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不成文的要件要素。

注: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要件要素:

积极的要件要素是指积极、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如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积极的要件要素,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构成。

消极的要件要素是消极的、反面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如刑法389条行贿罪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因被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便是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唯一例:

公认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提醒:

处罚阻却事由不是消极构成要件:

刑法201条逃税罪中,虽然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但如果具备了一些事由条件(补缴,接受行政处罚),便不予追究。

处罚阻却事由,其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效果是,具备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

注意规定不是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这是设置一个无罪的特别情形,提醒法官,成立该罪,要求有诬告陷害的犯罪故意,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该罪。

4、客观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5、真正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法益侵害根据的要素。

常见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此条文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是为了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而不是为过失犯罪提供处罚依据。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条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更构成犯罪,显然只是具有划分界限功能)

6、整体的评价要素:

刑法分则许多罪名的罪状中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这些规定属于对行为法益侵害性的整体概括评价,但要注意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条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但书只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概括强调,不能作为出罪入罪的标准,有罪无罪的唯一根根是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杨要件。

认定案件事实(认定小前提)

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法的任务。

刑法所要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

基于保障人权,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1、基于保障人权,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领域是解决悬疑事实

该原则不是解释大前提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

在事实不清、存疑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或一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法益保护无从读起应该也不可能

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拿钱包是案件事实很清差,但甲的取则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古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一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定侵占罪。

(摘自柏浪涛刑法先修)

2、案件存疑的情形:

A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认定为无罪;

B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认定为轻罪。

(以上整理内容摘自柏浪涛刑法先修)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1、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定罪身份)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人员。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2、不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影响量刑(量刑身份)如:

诬告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人员犯该罪的要从重处罚。

二、单位:

(一)主体资格认定:

1、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有法人资格;

2、单位分支和内设机构够成单位犯罪的条件:

①以自己名义;

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4、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

①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②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③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单位与成员关系

1、单位犯罪是单位自己犯罪,不是各成员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单位实施了,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犯罪;

4、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不能成为其帮助犯,直接责任人为帮助犯;

5、单位被撤销或变更,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三)单位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都可构成的犯罪;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1、原则双罚(单位与直接责任人都处罚):

对单位不能没收财产,只能判处罚金;

2、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保障无辜的投资人、债权人权益。

刑法危害行为

一、概说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犯罪。

(性质:

一定是有意识的行为,排除梦游等)

(一)有三个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行为分类:

从共同犯罪(分工)角度:

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从犯罪形态角度:

实行行为,预备行为

(二)实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许的行为。

是刑法分则禁止的、最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罪的法定主要就是通过对实行行为的描述得以实现。

犯罪行为的形式要件:

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实质要件:

(危险行为的判断标准:

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刑法保护的法益:

排除日常生活行为、行为人降低危险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2、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3、危险行为侵害法益的客观标准:

A增加或提高已存在的风险,

B改变行为事先设定的风险,但未全部消除,

C制造一风险才能阻止另一风险。

注意这些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减少或避免已存在的风险,已经存在的风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人没有增加相关危险行为,对结果发生虽做贡献,但本身不具有结果的危险。

(三)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关联性

1、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预备的区分,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好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

3、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就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自然事件导致。

4、实行行为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行为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扩展知识【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但是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着手;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具有法益侵害紧迫性的行为)就是着手;

在隔隙犯的场合,两者存在差别,例如,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害人投毒的行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从开始邮寄毒药时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从被害人收到毒药并有随时喝到毒药的可能性时,才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一定要注意:

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是行为已经是危害行为。

根根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包括:

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日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