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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

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

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

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

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

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

项 目

精 细 化 管 理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扣分情况

10分

1

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每季度至少开会研究1次,每少一次扣2分。

2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效能监察等领导机构。

任何一个领导小组不健全的扣5分。

因人员变动没有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的扣3分。

3

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有文件、有分解、有落实。

没有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的扣5分,没有把各个项目的责任落实到个人的扣3分。

4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对目标、责任制完成不理想而没有进行责任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扣5分。

5

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没有按时、按要求、按标准上报的扣2分。

6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工作配合好,成效比较明显。

组织协调力度不够,效果不好的扣2分。

7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每半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少一次扣2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

(二)

10分

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有安排、有记录、有实效,按时上报会议结果。

每少一项扣1分。

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三个制度,即:

“铜川矿务局关于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铜川矿务局关于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领导干部未按规定登记收受礼品的,每人次扣1分。

领导干部未按规定上报个人重大事项的,每人次扣1分。

严格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违反规定未查未处的,每人次扣2分。

对新聘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培训,有任前廉政培训记录,并建立个人廉政档案。

每人次少一项扣1分。

落实中纪委对领导干部规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三个不得”。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

认真开展创建“廉洁”家庭活动。

对违反规定未查未处的,每人次扣2分。

对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未查未处的,每人次扣2分。

开展创建“廉洁家庭”活动不够认真、全面的扣2分。

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严禁虚报浮夸,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因虚报浮夸,统计数据失真,受上级部门通报一次扣2分。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接待用餐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不得违反规定购买小轿车,不得违反规定新建或装修办公(室)楼。

领导干部有1人违反其中一项扣2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三)

年初制定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并结合其它工作开展检查,确保计划落实到位。

没有制定年度学习宣传教育计划的扣1分。

没有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的扣1分。

突出“亮点”,制定年度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安排。

按照局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好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在完成既定项目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没有制定年度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安排的扣1分。

没有按照局要求完成规定活动项目的,每少一项扣1分。

正常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规定的学习活动,各单位党委中心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各支部及党政班子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党委中心组组织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少一次的扣1分。

对基层支部开展党风廉政学习组织力度不够的,每个支部扣0.5分。

通过板报、橱窗、广播、闭路电视等多种媒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知识、反腐倡廉形势和纪检监察先进事迹,对外宣传企业党风廉政的经验做法、工作情况。

未有效组织对内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扣1分。

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1件以上,每少一篇扣1分。

利用勤政廉政典型开展正面教育,结合身边或典型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没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扣2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四)

访

8分

贯彻落实[2003]4号局纪监发文件精神,明确信访举报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信访举报案件的结案率达90%以上,结案案件中的按期结案率在80%以上,上级交办信访案件按期优质报结率90%以上,信访举报问题的当年办结率在90%以上。

考核信访件结案率、报结率、办结率,未完成规定比率的,每一项扣1分。

建立完善领导联系案件制度、催办结案制度、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制度、案卷归档制度。

未完善四项制度,初核信访件案卷未立卷归档,每少一项扣1分。

建立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守则,遵守保护举报人五条规定。

未建立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守则的扣1分。

对外公示纪委、监察科举报电话,设立公众信件举报箱。

无举报电话和公众信件举报箱的,每一项扣1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五)

案件调查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为依据,按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的程序进行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是否按程序进行,违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每一项扣1分。

立案案件的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等,必须遵循办案文书格式书写,调查取证材料合法完备。

案件调查各类报告不齐全,每缺一项扣1分。

做好案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责任制,做到一案一卷。

案件材料未立卷归档的扣2分。

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严格执行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案件办法规定,初核案件时限为2个月,复杂案件3个月内完成;

立案案件调查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报告上级组织批准延长调查时间。

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扣10分。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调查任务而不报告延长时间的扣2分。

转办案件不按时及时上报调查结果的扣2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六)

8分

案件审理工作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按照审理二十字要求和工作程序审理案件。

案件审理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审理,违反要求和程序的扣1分。

各单位纪委监察科的调查案件,处理前须由局纪委、监察处与调查单位共同会审。

调查案件审理未与局纪委会审,处理意见未汇报的扣2分。

案情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专人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2人以上审议组审理,严禁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同一案件,坚持“查审分离”原则。

审理结案后立卷归档。

查审未分离的扣1分,案件材料未归档扣1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七)

执行局医药采购管理规定,禁止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和吃请。

接到举报,未对违纪人员调查处理的扣1分。

对截留职工工资奖金问题、设立“小金库”、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问题,按局(98)104号文件严查严处。

规范集体活动经费的标准、使用范围。

发现违纪问题未查未处的扣1分,没有制定本单位集体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扣1分。

对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按局物资招议标、比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发现个人在其中私收“回扣”、“好处费”损害企业利益等违纪行为,快查严处。

接到举报,未查未处的扣1分。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控制招待费使用。

发现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对基层、职工搞“吃拿卡要”等问题,快查快处。

招待费超标的扣2分。

发现有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吃拿卡要而未查未处的扣1分。

春秋两季开学,监督检查中小学按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每少检查一次扣1分。

对乱收费行为未查未处的扣1分。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全面开展矿务公开工作,实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开展民主测评等形式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没有开展的扣2分。

矿务公开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扣1分。

及时选聘和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选聘和调整不及时的扣2分,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开展工作力度不够的扣2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八)

12分

全年按局效能监察的工作安排,对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要有规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

本单位最少有一项专题效能监察立项。

本单位没有自立专题效能监察项目的扣4分。

没有按照《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规范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扣3分。

立项未完成任务的扣2分。

完成局统立的专题效能监察,按时填写上报“效能监察成果认定表”,并将资料立卷申报认定成果。

未按时向局申报认定资料,未将资料立卷申报认定成员的,每少一项扣3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九)

确定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对象,填写登记表和审定表,经有关领导审定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或训诫谈话。

有谈话对象登记表,有谈话对象审定表。

缺一项扣1分。

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时,提出谈话提纲,由2人以上对其组织诫免或训诫谈话,做好谈话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署意见,并报上级纪检组织备案。

三项制度的警示训诫资料齐全,按时上报上级组织。

责成被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对象,写出整改检查书。

无整改认识检查书扣1分。

铜川矿务局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十)

合理配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办公设施条件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配备过少,影响查办案件、效能监察等工作的扣3分。

纪检监察办公用的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等设施不齐全,影响正常工作的扣3分。

定期进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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