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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事故:

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三)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就某一事件来说,风险因素增加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风险损失,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设立目标2风险识别3风险衡量4风险评价

5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与实施6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五、风险管理目标

损前目标:

经济合理目标,安全系数目标,社会责任目标。

损后目标:

维持生存目标:

维持企业的生存,持续经营目标:

生产、服务能力的保持,稳定收益目标,实现持续增长目标,社会责任目标:

减轻损失对社会影响。

六、企业风险识别的方法

(1)资产财务分析法

(2)保险调查法:

主动调查、受托调查

(3)风险列举法(风险清单法)(4)生产流程分析法

(5)事件树分析法

七、可保风险的条件

1、必须是纯粹风险

2、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

3、损失可以确定和测量

4、损失必须是偶然、意外的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但巨灾一般不会发生

八、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有什么关系?

它们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1)联系:

首先,从两者的客观对象来看,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也是风险管理存在的前提,没有风险就无须保险,也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其次,从两者的方法论来看,保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等数学、统计学原理作为分析基础和方法的。

事实上,企业的风险管理就是从保险开始,进而逐步发展而形成的。

最后,在风险管理中,保险仍然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2)区别:

从所管理的风险的范围来看,虽然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对象都是风险,但风险管理是管理所有的风险,包括某些投机风险,而保险则主要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

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形态上来看,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广泛得多。

第二章

一、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构成,又称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件,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般来说,构成保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二、按照性质为标准的保险分类及其内容

按照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

三、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一)自然条件: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二)物质条件:

剩余产品的存在和增多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三)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是专业性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四)数理基础:

即概率论与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概率论主要法则之一。

保险人运用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

四、团体保险的基本特征

第一,团体保险是保险人同企业团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二,团体保险的投保团体必须是因非投保目的而组成的集体组织;

第三,团体保险的缴费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企业和雇主承担全部保险费用;

另一种是企业和雇主与雇员共同负担保险费用。

五、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关系

(1)商业保险只对那些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保险范围比较窄,而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的特点,保险范围宽。

(2)商业保险投保人想要得到较为充分的人身保障就必须缴纳高额的保险费,而社会保险福利性的特点部分解决了被保险人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

(3)社会保险还增开了商业保险所不宜承保的险种,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4)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要求人们都参加保险,使人们在实践中提高保险意识,对商业保险的普及十分有利。

(5)社会保险的发展,刺激了商业保险为寻找、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而不断设计新险种,创造新业务。

五、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六、

(一)保险与赌博

联系:

(1)都以特定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为前提。

(2)以较小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

区别:

保险

赌博

1)风险性质不同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2)目的不同

保险分散风险。

用稳定的成本支出(保费)防范不稳定的风险。

赌博是创造风险。

用确定成本(赌注)转变为不确定性的收益。

3)结果不同

厌恶风险,愿意付出保费转移损失不确定性;

爱好风险,愿意付出赌本来获得利益的不确定性。

4)法律地位不同

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

大多国家明令禁止的。

给社会、家庭带来不稳定。

5)要求不同

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个人意愿

(二)保险与储蓄:

两者都是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做准备,以便将来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

尤其是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带有长期储蓄性质。

第一,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是存款人用单独地个别地积累资金的方式,满足个人的需要,是一种个人行为,不具有保险的互助性质。

第二,储蓄在原则上可以由存款人自由地、无条件地法提取,而保险交付的保险费在原则上不能由个人自由提取。

第三,储蓄对存款人只能是存入金额的本金加利息的范围内运用。

保险则不同,被保险人在没有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似乎没有得到回报。

而一旦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获得的保险赔偿往往会远远超出所交付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人寿保险

储蓄

1)目的不同

小额保费支出获得稳定保障。

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自保范围的应付危险的方法。

2)权益性质不同

保费所有权与使用权永久分离,保险储金暂时分离,提取储金要审核。

所有权与使用权暂时分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3)性质不同

互助行为。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储金具有射幸性。

未发生保险事故储蓄储金是本利和。

自助行为。

本金加利息。

4)经营技术不同

费率按损失概率、生命表、利率计算。

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免费保障。

单利、复利——是存款价格。

(三)保险与救济:

1、联系: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进行补偿的行为,都能减轻灾害事故给人们造成的损失。

2、区别:

担保

1)权利义务不同

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授、受双方权利、义务不等

2)性质不同

互助行为

它助行为

3)主体不同

约定事故或事件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国家、社团组织或个人救济遭受风险的受灾者。

4)法律依据不同

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约束,稳定地经济保障

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不定的经济帮助。

七、保险的职能:

(一)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与给付:

经济补偿:

发生财产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

保险金给付:

是在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二)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

是指把暂时闲置的保险基金加以运用,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2、社会管理: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一是社会保障管理

(2)二是社会风险管理(3)三是社会关系管理(4)四是社会信用管理

八、

原保险

再保险

1.合同主体不同

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双方都是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广义财产、人的身体生命

保险合同责任的一部分

3.合同性质不同

补偿性、给付性

分摊

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

1.签订合同方式不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多份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一份保险合同

2.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不同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

3.保险期限要求不同

各保单之间只要有保险期限的重叠

共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必须是相同的。

第三章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杜绝欺骗和隐瞒。

(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告知对方应知道的情况

(2)保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4)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今后不得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四、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对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可保利益为限。

六、如何认识重复保险

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

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提供的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保险事故提供的保险必须是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七、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代位求偿只享有权利,委付既是权利,又附带有关义务;

代位求偿只有赔款额内的权益,委付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即保险人可获得超额利润。

八、不可争条款:

不可证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九、什么是保险利益?

为什么保险合同的订立要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

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的某中厉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

更为准确的法律定义为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国际货运险除外),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章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合同双方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无保险利益;

超额保险部分;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各不相同,应当按照一个合理的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来探究合同用语的含义。

比如应当充分考虑谈判和签约的过程、行业习惯、履约的准备和履约的过程以及订约目的等多种因素;

如果词句是一般用语,就应当按一般的通常的含义来理解。

如果词句是专业用语,就应当按照专业上的特殊含义来理解。

(2)按照整体原则进行解释所谓整体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关联性、争议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间所处的地位等因素,来确定所争议条款的内容。

(3)按照对起草者不利原则予以解释。

五、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专业解释原则:

指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术语、法律术语之外,还会出现某些其他专业术语。

对于这些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按其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准或公认的定义来解释。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六、保险合同理赔的基本原则:

第一,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第二,凡是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及时准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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