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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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治理准则,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切实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
选任程序;
责任保险;
独立董事;
激励机制
Abstract
TheIndependentDirectorcanbecalledOutsideDirectororNon-ExecutiveDirector,exceptincompanyasameansofdirectorandotherpositionswiththecompanyandtheemployee'
smajorshareholdersdon'
texisttointerferewiththeirindependentandobjectivejudgmentsrelationsdirector.IndependentDirectorofdutyisaccordingtorelevantlaws,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andThecompany'
sarticles,Performtheirdutiesandmaintainingtheoverallinterestsofthecompany,Payspecialattentionto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mallandmediumshareholdersisnotcompromised.IndependentDirectorsshallperformtheirdutiesindependently,notaffectedbycompanymainshareholder,actualcontrollerorareinterestedparties,withthecompanytocompanycanhindertheinfluenceofmen'
saffairsandindependentandobjectivejudgment.IndependentDirectorsin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playsanimportantroleofsupervisionandbalance,however,IndependentDirectorssystemexistencepersonnelstructureunreasonable,relatedlawsandregulationsisimperfect,theIndependentDirectorsdefectssuchaslackofindependenceandinitiativeinchina,ThisnotonlydirectobstaclesoftheIndependentDirectorsfunctionsplay,alsoaffecttheprocessofcorporategovernance.Thenthehistoryofexistenceofdirectorssystemisnotlonginchina,Theruleoflawisweak,Institutionalimperfectioncausedmanyissues,Systemmainlyincludesthedefectsofabovehiringmechanismandincentivemechanismandliabilityinsuranceproblems.Onlybyestablishinganeffectivemanagementstandards,perfectthesystemofindependentdirectors,effectivelysafeguardtheinterestsofsmallandmediumshareholders.
Keywords:
Electionprocedureslack;
Independence;
Liabilityinsurancesystem;
legislation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时间不长,法律规则还不够成熟,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有选聘机制、独立性不足和责任保险等方面问题。
只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治理准则,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切实有效地保障股东的利益。
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缺陷时间不长,法律规则还不够成熟,制度上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缺陷,因此本人建议我国立法者有必要进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本章节从以下三个方面分别论述:
职业素养、独立性、职权。
其中职业素养是指独立董事个人的品德、能力;
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是否容易受大股东的控制与支配;
职权是指独立董事法定的职责以及法律规定在董事会决议期间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董事的职业素养高低影响公司的有效管理
我国上市公司众多,其中独立董事履行的是法定的监督职责,独立董事的职业素养高低影响公司的有效管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董事会、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其中并未区别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而该法为公司设置的监督机构则是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在2002年6月30日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
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要达到这一目标,还需要大量有志于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专业人士加入到独立董事后备人才队伍。
即便按每家上市公司2人计算,至少还有2000个名额虚位以待。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聘任的独立董事多是技术型专家,这与缺乏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高职业素养人才不无关系,在人才储备方面,目前还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人选;
在人才选用方面,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没有机会得到专业的培训与教育。
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的技术专家来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我国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更需要全场相对客观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在上市公司规定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人数比例方面,我国在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规定:
但是,独立董事人选在中国目前还是稀缺的人力资源,设置这么高的比例的可行性似乎难以兑现。
在严重的供求矛盾下,很有可能发生的结果是:
(1)董事兼任的现象愈加普遍,兼任的公司数量愈来愈多;
(2)很多公司聘用的独立董事实际不符合要求;
(3)人力资源稀缺导致费用提高,即独立董事薪酬的攀升,增加公司成本,导致各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严重影响到我国独立董事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业素养的高低会影响公司的有效管理,独立董事不仅要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经验,熟悉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懂得公司财务会计知识的能力;
而且能在公司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具备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和为公司的发展出谋献策的能力,所以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阅历和高学历,同时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品德。
为了提高独立董事的职业素养,对独立董事队伍进行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使他们能够真正充分履行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影响企业有力经营
对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其保持旺盛生命力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核心是“独立性”。
一点也不过分地说,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
如果没有了独立性,整个独立董事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就不复存在,独立董事制度这一“摩天大厦”顷刻间将彻底坍塌。
实践中,世界各国也都一直在探讨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摸索各种做法。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认为股份公司由于股东分散和所有权与公司实际控制权分离,股东大会空壳化,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成为公司管理和控制的核心,受全体股东委托对公司行使管理权和控制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本应控制和领导公司经理层的董事会反而被经理层控制了,从而导致了董事会的“死亡”。
而经理层控制董事会,破坏了正常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打破了公司权力分配的平衡格局,导致权力过分向经营管理层倾斜,从而降低价值,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改革和复兴董事会,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净化”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增加独立人士,相应减少经理人员在董事会的人数或比例,以降低他们对董事会决策的程度,重新摆正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关系,加强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管理和控制,就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顺理成章地被提了出来。
因此,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革和复兴公司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的支持,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较大的进展。
如果独立董事个体的独立性是保证每一位独立董事能独立行使董事权力的基础的话,那么独立董事整体的独立性则是保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
显然,如果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整体在公司董事会中没有独立性,而依附于执行董事,那么,即使所有的独立董事个体都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他们的声音在董事会上也会被执行董事们的声音湮没,他们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充其量也就只能是参谋、咨询和影响,而起不到真正决策的作用。
这时在董事会中真正起作用的还是执行董事群体。
(三)独立董事的职权影响公司的经营运作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第六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七条规定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1)“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用因为其对上市公司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