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深度投资分析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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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重法向高级法过渡12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资本工具14
一、核心资本工具14
1、配股14
2、公开增发新股15
3、定向增发15
4、永久非累积优先股16
二、二级资本工具18
1、可转债18
2、次级债18
3、混合资本债19
4、二级资本债20
第四节基本政策及概况22
一、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24
图表目录
图表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单位:
%)11
图表2:
2016/1Q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单位:
表格目录
表格1:
我国银行资本构成情况6
表格2:
《巴塞尔协议Ⅲ》资本要求8
表格3:
2015年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各类资本在RWA占比情况(单位:
百万元)9
表格4:
中国版“巴塞尔Ⅲ”资本要求10
表格5:
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10
表格6:
权重法与高级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12
表格7:
招商银行2015年权重法和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指标比较(单位:
%)13
表格8:
配股的优缺点14
表格9:
公开增发新股的的优缺点15
表格10:
定向增发的优缺点16
表格11:
2014年至今上市银行定向增发规模统计(单位:
亿元)16
表格12:
永久非累积优先股的优缺点17
表格13:
2015年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规模(单位:
亿元)17
表格14:
可转债的优缺点18
表格15:
次级债的优缺点19
表格16:
混合资本债的优缺点20
表格17:
二级资本债的优缺点21
表格18:
2015年上市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单位:
亿元)21
表格19: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22
表格20: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24
第一节商业银行资本构成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核心资本(一级资本);
另一类是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一、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占银行全部资本的50%以上。
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
1、股本
股本是指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普通股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社会资金,也可以通过银行的盈余账户转入。
发行优先股也能增加银行资本因此也是构成股本的重要手段。
2、公开储备
公开储备必须是从银行税后利润中提留,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
二、附属资本
银行的附属资本也称为补充资本或二级资本,它是商业银行的债务性资本。
虽然因其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在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比较好时可以对商业银行所有权资本
的持有人——普通股股东的收益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相对固定的利息支出以及其它支出,如果数量过大,占比过高,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对外形象。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附属资本的最高额可以等同于核心资本,但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具体包括以下五项:
1、未公开储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标准是:
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同时与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性质、质量,不与任何呆帐准备金或其它已知的负债有关,而应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会计制度不同,有不同的组成方式,不包括因资产负债表上所持证券低于市值而产生的隐形价值。
2、资本重估储备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对记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自身房产正式重估;
二是具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部分是以历史成本价格计量的银行所持有的长期证券。
可以反映在附属资本中,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慎重估价资产,并充分反映价格的波动。
3、普通准备金
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以及当损失一旦出现时随时用于弥补,但不能用于已确认的损失或某项特别资产产值明显下降的部分。
已知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内。
4、混合资本工具
它既带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债务性质。
例如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英国的永久债务工具和美国的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
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全额实交的;
它们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
除非银行被迫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必须用于分担损失。
5、长期附属债务
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的合称,它之所以被当做资本,是因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资本的职能,可以同样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
银行一旦破产,损失先由附属债务冲销,再由保险公司或存款人承担。
主要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和不可赎回的优先股。
只有当存款人对盈利与资产的要求权得到满足后,债权人才能取得利息和本金。
扣除项:
同时,为了使资本的计算趋于准确,《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的、应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规定,包括:
1)商誉。
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的价值,但它又是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情况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银行资本构成情况
注:
(1)资本公积含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除外)
(2)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金额,《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要求,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3)其他主要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数据来源: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北京欧立信咨询中心
关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这里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这里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在并行期内,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二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一、《巴塞尔协议III》资本监管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而且对资本充足性的规定做了说明。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Ⅲ》资本要求
*普通股或其他完全损失弥补资本
《巴塞尔协议Ⅲ》、北京欧立信咨询中心
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
2015年11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通过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Loss-AbsorbingCapacity,简称TLAC)的最终提案。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给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监管要求。
FSB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了最低TLAC新监管标准,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来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需达到加权风险资产总和的16%~20%。
对于纳入FSB名单的新兴市场国家银行,最低第一支柱TLAC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比例到2025年和2028年分别不得低于16%和18%。
如果在未来五年内,该国公司债市场总规模占GDP比例超过55%,则上述缓冲期可能会缩减。
百万元)
*注:
招商银行暂未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公司财报、北京欧立信咨询中心
三、中国版“巴塞尔Ⅲ”的资本要求
中国版“巴塞尔Ⅲ”即2012年6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个方面监管要求。
从量化要求上看,我国的资本监管要求比目前为止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要求更严格。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资本充足率方面,银监会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是4.5%;
(2)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巴塞尔委员会暂未规定;
(3)杠杆率方面,我国杠杆率监管指标设定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3%的监管标准。
中国版“巴塞尔Ⅲ”资本要求
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银监会、北京欧立信咨询中心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3.58万亿元,比上年末新增4735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37%,一级资本充足率11.38%。
分类看,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为20.38%;
股份制商业银行最低,为11.88%。
%)
Wind、北京欧立信咨询中心
由权重法向高级法过渡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可以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权重法等不同的方法计提资本。
其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商业银行申请高级方法应当在体制机制、计量模型、数据IT等各方面满足实施条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权重法与高级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并行期银行数据显示,使用高级法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本消耗:
一方面,权重法下银行各类资产对应的权重由监管给定,权重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