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质量认证标准与执行15个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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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对重大质量问题在向总经理报告的同时,有权向认证机构报告;
4.3产品认证组职责
产品认证组归属研发中心
4.3.1熟悉产品认证有关法规、标准、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负责办理申报产品认证手续,并负责认证报批文件资料的归档。
4.3.2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产品认证信息。
4.3.3独立、公正地执行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与研发工程师协调与产品认证有关的关键性材料的设计、更改、代用和其它方面设计;
4.3.4,如研发中心、采购等部门对认证产品提出更改要求时,在更改获得有关部门人员确认后,负责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确认批准,未经批准有权制止更改代用;
4.3.5协助品管部、生产部对产品认证后一致性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控制,如发现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的问题时,及时反映有关部门和公司质量负责人,
4.3.6在产品认证期间及认证后监督复查中积极主动配合审查组的工作;
4.3.7负责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申请工作及认证标志的申购工作。
4.7研发中心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设计(包括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关键性工艺及印刷、模压的认证标志的设计);
品管部负责认证产品的验证和过程的监督检查、产品认证工厂审查及认证后监督复查的联络和安排、认证标志的管理;
供应部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及关键件的采购;
生产部负责认证产品的过程控制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5、文件和记录
按xxx-QP02-01质量计划控制程序、xxx-QP05-01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和xxx-QP16-01质量记录的控制程序执行
6.采购和进货检验
6.1原材料的采购按XXX-QP06-01采购控制程序执行、关键元器件的材料的检验/验证按XXX-QP10-01质量检验控制程序执行
6.2关键原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关键原材料清单里的关键原材料的名称、型号、供应商进行采购。
6.3技术部门在新产品研制过程中,应尽可能选用已取得相关认证的元器件;
6.4关键原材料的更改和代用、供应商扩点,必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后,经认证联络的工程师报认证机构审批;
批准后方可实行采购。
6.5已经由认证联络的工程师上报认证机构批准的更改、代用和扩点的关键原材料,产品认证组应及时将批准的关键原材料的名称、型号、供应商提供给技术部相关人员编制关键原材料清单,并由技术部发往有关部门作为公司元器件配套、工艺检查、质量检验、质量考核的依据
7.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7.1按XXX-QP09-01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执行
7.2车间领料、仓库投料应根据认证产品关键件清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领料、发料。
7.3车间装配前应根据认证产品关键件清单对该生产批认证产品关键件进行检验确认,对认证产品的标识进行首件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8.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8.1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必需做例行检验和确认试验。
8.2对AV类Ⅱ类设备产品的例行检验检验项目,生产车间检验抗电强度,交收检验组检查抗电强度、绝缘电阻;
8.3生产车间检查抗电强度的内容为:
3200V10mA3-6秒或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其它方法进行;
交收检验组检查抗电强度的内容为:
3000V10mA1分钟,绝缘电阻测试条件为500V;
8.4检查时机:
在生产车间的成品检验项目完成后及交收检验开箱后;
8.5抗电强度采用耐压仪进行检验,绝缘电阻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检查;
8.6生产车间的例行检验为100%进行检验,以台判为不合格;
交收检验组的例行检验按抽样数逐台检查,如出现一台不合格判批不合格;
8.7确认检验时机:
批量生产前和正常生产后在半年内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如发现与CCC认证有异常情况时需做确认试验;
对电磁兼容项目1次/2月。
8.8确认检验要达到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目的;
8.9确认检验抽样数为1~2台
8.10确认检验项目包括:
爬电距离和间隙、标记、抗电强度、绝缘电阻、关键元器件与型式认可试验报告的符合性,电磁兼容,直插式电源适配器插头尺寸;
I类设备的接地电阻、泄漏电流(标准有要求时)
8.11确认检验:
若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有能力的检测机构试验。
8.12确认检验检验方法:
有测量法、目视法
8.13确认检验的安全检验项目、内容、方法,按GB8898标准要求,电磁兼容检验项目、内容、方法按GB13837、GB17625.1标准要求;
8.14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如发现不符合,按XXX-QP13-0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9.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9.1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控制按XXX-QP11-01测量和监视装置控制程序执行。
9.2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仪器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现场若发现计量器具偏离校准状态,使用部门应报告设备部,设备部重新检定(校准)。
要及时对已测产品的隔离,并对已测量产品的结果的有效性重新进行评价,做好相应的记录,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10.不合格品的控制
10.1不合格品的控制按XXX-QP13-01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执行
10.2不合格品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11.内部质量审核
11.1内部质量审核按XXX-QP17-01内部质量审核程序执行
11.2产品的一致性和顾客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输入。
12.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形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认证组在获得通过认证的型式认可试验报告后,应及时将报告内的关键件的名称、型号、供应商提供给技术部相关人员编制文件用。
技术部应在通过认证的产品的采购文件、工艺文件、材料清单上标明关键件的名称、型号、供应商。
车间领料、仓库投料应根据清单确认认证产品关键件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领料、发料。
车间装配时应根据关键件清单进行认证产品关键件确认。
必要时,交收检验验证组对认证产品进行1-2台关键件确认。
5设计、工艺定型(鉴定)文件的编制规范和管理
5.2技术部在汇编设计文件中应有关键件清单的警示标记。
以使设计、工艺、关键件认定、各类试验、仓储、成品生产制造、检验均能按此标记,保持关键件的一致性;
5.3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检测点、安全质控点纳入工艺文件中,品管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5.4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中有关关键内容的更改经认证联络的工程师会签或上报。
13、包装、搬运和储存
按XXX-QP15-01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程序执行
14、认证标志的设计、使用和管理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8.1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8.2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3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
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8.4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
㎜
规格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A1
8
15
30
45
60
A
7.5
14
28
42
56
B
6.3
11.8
23.5
3503
47
B1
5.8
10.8
21.5
32.3
43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8.5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8.7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8.7.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8.7.2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8.7.3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8.7.3.2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8.7.3.3认证组应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核准程序》对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组应向指定的机构申请购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8.7.3.4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8.6认证标志的使用
8.6.1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8.6.1.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8.6.1.2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8.6.1.3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8.6.1.4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8.6.2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8.6.3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被认证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
8.1对已取得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在该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机器后标牌或外包装纸箱等)上加施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编号;
必须经认证合格方可加施认证标志。
8.2印刷、模压的认证标志由设计部门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计;
8.生产部负责按产品品种记录和统计使用不干胶认证标志数量,并提供品管部;
8.4当该产品的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到期时,产品认证组向认证机构重新进行申请,如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8.5品管部负责检查已获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并报公司质量负责人。
11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XXX-QP01-01~QP20-01质量体系程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