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乡镇财政管理讲义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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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机制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
根据重新确定的乡(镇)事权范围,把应由乡(镇)承担的收支事项划归乡(镇),实行“乡财乡用市监管”。
2、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管理,“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把财力和资金首先用来保工资、保政权运转。
3、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以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合理调整上划单位支出。
二、主要内容
以“乡财乡用市监管”为核心,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
1、机构上划。
乡镇财政所作为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市财政局垂直管理。
上划人员除原编制已在上的原农业税专管员外,在乡镇编制内上划4—5人,财政所总人数7—8人(合并乡镇8人)。
设置财政所长1人,总预算会计兼出纳员1人,综合员1,征管员3—4人(合并乡镇4人)。
具体职能:
负责编制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的具体工作;
负责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管理;
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等。
2、预算代理。
乡镇政府仍然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并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指导。
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所代理。
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将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编入综合预算。
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预算超收必须按照“保工资,保重点,还陈欠”的顺序安排支出。
3、账户统设。
撤销乡镇各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成立乡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开设“国库专户”、“非税收入专户”、“村集体收入专户”、“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帐户”“以奖代补资金专户”、“工资专户”、“经费专户”、“税改各项补贴专户”。
。
4、资金统调。
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市对乡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将乡镇预算内外收入分别缴入“国库专户”和“非税收入专户”,由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同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度,。
5、集中收付。
(1)市财政对乡镇实行集中支付。
乡镇工资性支出经市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核后下达支出指标,由乡镇国库按月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
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批,由乡镇国库拨入“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
乡镇政府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统一由市级集中采购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由乡镇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2)乡镇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
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3)乡镇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
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收入专户”管理,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在管理方式上,实行“一个取消,三权不变”。
一个取消:
取消乡(镇)财税办,设乡镇财政所,为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原乡(镇)财税办和农业税专管员工作职责。
“三权不变”一是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
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市、乡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仍然实行现行的包干体制和分税制管理体制并轨运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包干基数,基数内地方收入和共享收入全部归乡镇,总财力上解或转移支付;
地方收入超收归乡镇,共享收入增量分成,上解或转移支付基数包死,短收超支乡镇自负。
农村财政所在市财政部门直接指导和监督下,代理乡(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并组织本级预算执行。
二是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
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是财务审批权不变。
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的支出定向定位、专款专用的前提下,都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在预算执行上,充分依托乡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和工资专户,由乡镇财政所集中管理和实行统一支付。
(四)配套措施
1、建立市对乡的转移支付制度
国家和省因免征农业税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其中:
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养护以及村级干部工资、公用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市对乡核定标准,全部拨付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和支付,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交通局监控使用。
2、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具体办法按照《海伦市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规范乡镇支出管理和民主理财。
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
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拨付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小汽车购置费、电话费等弹性支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乡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年度支出预算必须先经理财小组集体审议通过,预算内支出由乡镇长一支笔审批,预算调整支出必须经理财小组审议同意后再由乡镇长签批。
实行乡镇财务公开制度,预决算和执行情况要定期公示。
4、全面开展乡镇“五清”工作。
在全市各乡镇开展清理银行账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坚决撤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收费票据要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省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各乡镇自行印制的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
超编人员必须坚决清退,财政不得供给经费;
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防止乡镇资产流失;
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严格控制新债,积极化解旧债,加大清欠力度。
5、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完善对乡镇党政领导考核监督机制,把控制财政供养人口增长和化解乡村债务纳入乡镇党政领导业绩指标体系。
要加强乡镇财政的自身监督和审计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健全“乡财乡用市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和党纪政纪,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6、加强乡镇财政的自身建设。
按照实行“乡财乡用市监管”的要求,加快乡镇财政的自身建设。
要加强微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的配备,积极推广应用网络技术以实现市乡联网,开发“乡财乡用市监管”核算管理软件,加强乡镇干部的培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乡财乡用市监管”改革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要及时研究解决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改革试点办法,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三部分
现行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省和绥化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乡镇实行包干体制和分税制管理体制并轨运行。
其模式为:
划分收支范围,核定包干基数,基数内地方收入和共享收入全部归乡镇,总财力上解或转移支付,地方收入超收归乡镇,共享收入增量分成,上解或转移支付基数包死,短收超支乡镇自负。
第四条收入范围。
收入范围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共享收入和中央级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地方各税的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契税、政法罚没收入、其它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其它收入;
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中央级收入是指消费税。
第五条支出范围。
支出范围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医疗卫生支出、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以及其它支出。
第六条乡镇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
以上年实有税源为依据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一年一定。
并按照上级关于财政收入增幅的要求,结合乡镇实际,合理确定划档增幅标准。
第七条乡镇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
以上年乡镇财政决算的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人员经费以及公用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为依据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第八条转移支付基数的确定。
以各乡镇财政的收支基数确定转移支付基数。
各乡镇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乡镇政府在确定本级支出预算时,应以收定支,适度从紧,乡事乡办,乡财乡理。
今后,乡镇原则上不再增加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须由市编委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加乡镇财政开支人员。
第九条共享收入增量分成的确定。
共享收入按“体制模式”,基数内全部返还,超基数的增量部分按分税制体制,地方所得收入部分全部归乡镇,增量上划收入部分实行分成。
参照省对市(县)财政收入上划增幅的返还比例,实行市对乡镇共享收入增量部分分成。
第十条乡域内组织的财政收入,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和预算级次,办理缴库业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本办法和《乡镇金库管理办法》,每月终了,财政收入缴入国库乡级分库后全部上解市级国库。
第十二条市财政与乡镇财政建立上下级结算关系,市财政对转移支付乡镇按月定额借款,当月上解收入下月返还,年终结清。
第十三条市财政核拨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进入国库乡级分库开设的国库专户后,再拨入乡镇政府工资专户,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打卡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乡镇财政所要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取消乡镇所属各单位在信用社开设的非税收入专户,所有的非税资金要及时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支出由乡镇财政按非税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非税资金的票据管理制度,专户存储制度,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市政府对各乡镇下达公用经费支出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统一管理。
以“乡财乡用市监管”为核心,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帐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帐户设置。
设置国库乡级分库、非税收入、村级集体收入、工资专户、经费户、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和农民补贴资金专户等8个帐户,并采取印鉴分离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国库乡级分库帐户管理。
按照“乡财乡用市监管”的规定和业务流程,拨入国库乡级分库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上级拨入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时都必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支付令,乡镇财政所凭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支付令,由总预算会计负责到当地信用社开设的帐户核拨,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帐户管理。
乡镇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市对乡镇非税资金实行统一调度,调度时市财政局乡镇财政分局下达支付令,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凭支付令到当地信用社开设的帐户,按资金支付令使用内容核拨资金。
第十九条村集体收入帐户管理。
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统一纳入国库乡级分库下设的村级收入帐户,资金使用时,由村委会申请,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财政所长批准后,总会计把资金核拨到经济管理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帐户。
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工资专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