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新论四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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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特利勃?

费希特将先验的唯心主义发挥到顶点,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理性人的自我,人所认知和感觉的内容都是人的意识的产物,理性归于个人的明智,“所有存在,即自我的存在和非自我的存在,都是意识的一定形式。

没有意识,就没有存在”。

他的哲学是一种不受约束的人类能动主义,认为人的意志能够改变世界;

理性人的自我是自由的,人的行动只为其本身意志所决定;

非我即客体世界只不过是人之行动的一种目标。

[90]德国哲学家乔治?

威廉?

弗里德里希?

黑格尔将先验的唯心主义从主观论发展到客观论,认为“客观精神”是理性的主要承载者。

他在《法哲学》中的名言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如果只看个别词句,我们会认为他是一个现实主义者;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黑格尔是一个彻底的唯心主义者,他认为精神高于物质。

[91]

  黑格尔哲学体系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把哲学凌驾于科学之上,靠哲学思辨来解释和预言科学的发展,这种做法遭到科学家们的鄙弃。

[92]最早起来反对黑格尔的是德国哲学家叔本华,他在黑格尔哲学盛行之时就预示了其没落,并尖锐地指出,现在德国哲学是吹牛的骗子和假充内行的骗子的产物,其中假充内行的骗子即指黑格尔。

[93]叔本华是康德的忠实继承人,他主要通过发展康德的如下观点来批判黑格尔:

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理论理性不能纯粹,实践理性必须纯粹,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

叔本华的贡献是发展了一套意志主义的主体性哲学;

他的意志是本体论的概念,是客观的、普遍的意志;

在主体和客体这一对范畴中,他认为主体决定客体、优于客体。

他宣称:

“世界是我的表象”,“世界是我的意志”;

既然我们最熟悉自己的意志,就让它成为支配外部世界的决定力量吧;

意志在永不停止的流转变化中产生出世界万事万物;

意志不但是认识的主体、身体的主体、行动的主体,也是世界的主体;

人的一半是主体,一半是客体;

不但人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整个世界都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

意志高于理智,世界万物都是意志的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

他认为:

“一切的一切,凡已属于和能属于这世界的一切,都无可避免地带有以主体为条件的性质,并且也仅仅只是为主体而存在。

主体就是世界的支柱,是一切现象,一切客体的一贯的、经常性的前提条件,凡是存在着的东西,都是对于主体的存在。

”他说,“一切客体都是现象。

唯有意志是自在之物。

”[94]他声称,他“不认识什么太阳,什么地球,而永远只是眼睛,是眼睛看见太阳;

永远只是手,是手感触地球。

”[95]恩格斯曾经在《自然辩证法》一文中认为:

叔本华哲学“适合于庸人浅薄思想”,“是由已过时的残渣杂凑而成”。

[96]

  关于意识和存在的关系,一直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斗争的焦点。

在20世纪初,新黑格尔主义开始在世界各国传播,英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雷建立了一个绝对唯心主义体系。

剑桥大学的一批青年哲学家起来用实在论的分析哲学批判唯心论,其中领头人就是乔治?

穆尔。

为了批判“存在就是被感知”等唯心论,他在《为常识辩护》一文中,详细论证了“常识世界观”,用诸如“地球在我出生之前已经存在了许多年”等常识,成为对唯心论的最有力的批驳。

“约翰逊一脚踢倒贝克莱,穆尔双手打倒唯心论”,就是记录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论战的故事。

当年约翰逊博士为了反对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观点,踢了踢路边的一块石头说,石头在我踢它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穆尔为了批驳唯心论和不可知论,针对“只有意识才是真实的”观点,举着一只手说:

“我知道这是我的一只手”;

他又举着另一只手说:

“我知道这是我的另一只手”,因此知道世界上至少还有一些不是意识的事物存在,由此证明唯心论的荒谬。

虽然他们对唯心论的批判相当粗糙,但的确是不可反驳的铁的常识。

后来一些唯心论者为了摆脱其理论困境,不得不申明他们并不是没有健全常识和反对常识的人,而是反对某些日常用语或语法命题。

目前一些法学家否认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或法律中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如唯心论者否认存在一样。

他们千方百计地使人相信,诸如法律中有关人不能捕杀珍稀动物等规定,并没有调整人与动物的关系,而仅仅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目中无物论”与法律形式主义

  关于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97]一向是经济学和法学中讨论的热门话题,但有时往往有完全不同的认识。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目中无人”的“拜物教”思想。

例如,包括马克思在内的一些学者曾经批评,有些人是见物不见人或重物不重人,意思是将人视为或人被沦为金钱或财富的奴隶。

“不管是主张自由放任,还是主张加强管制,现代西方经济学家睹物不思人,将经济与伦理分开。

”[98]因此,批判“目中无人论”,强调人的因素和重视人的作用,不仅在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今后和将来还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但是,在批判“目中无人论”的过程中有些人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形成了“目中无物”论。

“目中无物”论一方面将人的地位、人与人的关系的作用抬高到不适当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将大自然和环境资源的价值、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作用等物压低到不适当的地位,结果成为导致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来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根源。

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自笛卡尔以来的西方科学和哲学是重人不重物或见人不见物,以至于发展到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

“工业文明成长时期的伦理思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人的中心地位,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与掠夺,‘人为自然立法’是其极端形式。

”[99]与此相呼应,在近代传统法学理论中占主流地位的也是“目中无物”论。

当然,对法学家“目中无物

  ”这一现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他们根本没有看见物,而应理解为这些法学家在研究与物有关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时,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排除物的因素和人与物的关系,即将其认为处于主导地位和作用的人和人与人的关系推向巅峰,而将其认为处于次要地位和作用的物和人与物的关系推向渊底。

例如,某些近代法学家一反古罗马法将民法分为人法和物法、将权利分为人权和物权的传统,形成了民法即人法、权利即人权的“目中无物论”。

有些法学家认为,在研究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法律理论问题时,可以排除物、大自然等物质因素,可以将人的理性、意志赋予物而使物变成我的意志,可以通过法学概念进行纯理性思维和法学推理,即主张法律形式主义。

被认为是“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的理查德?

A?

波斯纳在其所着的《超越法律》一书的引论中,曾介绍如下一个故事:

19世纪后期英美两国的法律思考都是形式主义的,即把法律看成像数学一样,只考查一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不考查概念与实体之间的关系。

不用测定直角三角形的物体,几何学学者就可以确立直角三角形三条边的关系,弦平方等于勾平方加股平方。

法律形式主义者认为法律就与此相同。

而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现实主义法学──学院派法律思想中的第一个反形式主义学派──推翻了这种处理法律概念的僵化进路。

[100]波斯纳说他喜爱这个故事的开头,承认这种现实主义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一起对传统法律展开了激烈的批判,但认为这个故事夸大了19世纪后期的法律形式主义的毛病,对现实主义法学吹捧得太过分了。

[101]

  笔者在与一些学者讨论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时发现,在反对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中,有不少类似于法律形式主义的特征,即不是联系现实的物质世界去研究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而是排除物的因素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去进行纯粹的概念推理,有的甚至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决定法律事实、改变事实。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曾经多次强调,一切观念形态的东西,包括理论和思想,都是来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是先有物质生产生活活动的实践,然后才有理论、学说和其他观念形态的东西。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某些法学家的法学研究中往往“目中无物”,滋生了一种颠倒的、“心、物二分”的世界观和“恐物症”,他们反对法学研究中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的实体化思维,反对将法律关系、法律权利等法学概念与实物、实事联系起来,反对在讨论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问题时考虑物的因素,反对将人与物、人与大自然联系起来,追求什么纯粹的人与人的关系、纯粹的抽象概念和纯粹的理念世界。

例如,他们认为:

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和物质利益并不是实在的财富和环境资源,而是作为观念、理念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

在商品买卖活动的法律关系中,只有权利的交换或转让,没有商品这种实物的交换或转让;

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法律关系中,只有开发利用者与其他人的关系,没有开发利用者与环境资源所发生的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只有人与人的关系,没有人与自然的关系。

其实,即便从直观上看,许多经济学家也认为:

“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

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的全部经济活动。

[102]保护环境的实践已经雄辩地证明,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处理、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我们某些学者却始终坚持认为,当代环境资源危机并不是人们没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仅仅是由于没有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

即使采用其他方法都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法学理论与当代科学技术越来越脱节,法学家与人民大众的语言和科学技术语言越来越脱节。

  评析“间接、直接论”

  关于人与物的关系和调整人与物的关系,有的人爱使用人与物的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说法,意思是说人与物要发生关系必须通过人与人的关系。

例如,有的人认为,环境权人或环境法主体不能直接作用、使用或支配环境,只能通过其他人的行为或关系才能作用、使用或支配环境;

他们将此观点运用到法律调整上就是,法律不能直接调整人与物的关系,只能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才能间接调整人与物的关系,并进而认为法律间接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不等于法律能够调整人与物的关系。

笔者将这种理论称为“间接、直接说”。

  所谓“间接、直接论”,是认为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直接反映人与人的关系、间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认为环境资源法直接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认定为直接调整,并认为只有直接调整才算调整,而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间接调整,认为间接调整不算调整。

例如,《环境保护法教程》认为,“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

‘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

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

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

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

所以,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是不妥的”。

[103]

  对这种“间接、直接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

  1.对“间接、直接论”应该区别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第一,认为环境资源法能够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较之认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进步。

从字面上分析,“间接、直接论”并不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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