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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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8″~94°

22′43.9″,北纬42°

02′36.3″~42°

08′03.2″之间,交通较为便利。

场址区域海拔高度920m~1050m之间,地势南高北底,北部和中部地形较为平坦,南部地形较为起伏。

景峡第三风电场A区200MW工程设计安装134台单机容量1500kW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00MW,其中A标段30台发电机组装机容量45MW。

同时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

风电场风电机组出口电压为0.69kV,采用一机一变的单元接线方式,用低压电力电缆接至箱式升压变电站低压侧。

升压至35kV,通过35kV集电线路进入风电场110KV升压站35kV配电装置。

2编制目的

为了实现本工程的各项目标,依据目前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因素,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3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力发电部分,2009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1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8号)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

1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13)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14)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9)642号

18)乌兰哈达至德伯斯至阿尔山220kV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

4、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总则

制定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执行计划、资金支撑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

制定本单位制定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执行计划、资金支撑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审阅签字。

加强制性条文培训,负责制定本专业执行《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监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交本单位组长审阅签字。

5.1.1《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③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④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⑥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⑦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⑧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取样检测。

⑨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⑩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㈢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㈣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2土建部分

5.2.1、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㈠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㈢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5.3、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㈠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㈡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4、钢筋工程

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要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㈡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助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㈢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②、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㈣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5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

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㈥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5、混凝土工程

㈠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㈡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结构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㈢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工作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的缺陷。

5.6、临时用电

㈠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底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㈢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㈣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㈤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室)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㈥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㈦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短线。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未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㈧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段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段点。

配电柜和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㈨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㈩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7、机械使用

㈠操作人员应体验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㈡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㈢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㈣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检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因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㈤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㈥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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