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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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组织制定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施放气球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施放气球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资质
管理
1.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且在有效期内。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验证施放气球资质条件、作业人员符合规定数量。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用于配备施放气球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于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依法配备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放气球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施放气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施放气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放气球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五、
劳动防护用品
1.为施放气球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施放气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查看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相关方安全管理
1.施放气球单位与其他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放气球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放气球单位不得将施放气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放气球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放气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劳动用工
1.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现场询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