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安全B证考试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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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管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多选

8.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9.企业负责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0.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单选

11.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12.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13.管理的基本要素,一,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二,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三,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四,管理的目的。

14.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

一,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二,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三,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5.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一,系统原理,所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

二反馈原理,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

三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判断题

四人本原理,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激励原理是指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6.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17.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一指对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二形式可多种多样,三每年至少一次。

17.“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四不放过缺一不可。

18.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二,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等,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这五个工作环节,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19.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为:

一,安全技术措施,二,安全教育措施,三安全管理措施。

20.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21.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2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23.狭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带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2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一,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二,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2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江苏较大的城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27.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

一具有法的属性,二属于法的范畴,三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四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8.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9.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30.法律规范的种类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而进行的分类。

31.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严谨、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32.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3.法律的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效时间,实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34.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35.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

没有违法,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他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36.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二,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三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是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37.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38.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3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类。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40.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活动资格的处罚。

41.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的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42.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

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4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4.《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7号P58.P73

4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47.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新增内容: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新增内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重点看第二、三条。

5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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