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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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的第一步。
继承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遗产的归属,对继承人而言,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
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权;
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
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所有权。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如下: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含: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示图如下:
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他物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
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
是对他人物的权利。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是权能受到限制的物权,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
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
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
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
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
(举例说明)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
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
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
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
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
动产,私法;
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
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
留置权
意定物权:
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
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
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举例:
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
(五)本权与占有
本权:
即各种基本的物权
占有:
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
逻辑起点不同:
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
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从事实状态出发,作权利推定。
占有制度在全部物权法上的意义。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通说认为:
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物权人得直接排除他人对其行使物权的妨碍;
2、“一物一权”:
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上不能同
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分析重复抵押的属性。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关权利优先的说明。
有称此为伪命题)
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
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3、同一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落入谁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表现:
(一)物权人————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不受限制;
(二)物权人——非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
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但得补偿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人——合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
对恶意占有人得直接主张物权,但善意第三人除外。
善意第
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在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
时,阻却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阻却事由——除外规定
(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
善意第三人按此两项制度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二)物权未依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该动产的受让人,对该受让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三)物权登记有误时,因信其登记的公信力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
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我国《物权法》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1、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2、以合理价格取得;
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变更登记、4、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物权的请求效力,也称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由于他人的妨碍,不能对物为完全支配时,得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对物的支配。
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和防止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有关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之争。
物权的请求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各种具体手段。
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1、第33条:
请求确认物权:
适用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2、第34条:
请求返还原物:
适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
3、第35条:
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适用侵害或可能侵害物权
4、第36条:
请求恢复原状:
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有恢复之可能。
5、第37条:
请求赔偿损失:
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而不能回复者。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的类型法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三类8种物权
(二)物权的内容法定:
(三)物权的发生、变动的公示方式法定:
(四)物权的效力法定
(五)物权的保护手段法定
问题:
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
------物权法定的原因分析:
1、物权无从约定(义务人不特定);
2、整理旧有物权的结果。
(由习惯而法的过程)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不是绝对的,生活中存在物权法没有规定的但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的物权,如典权。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2、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相冲突)的物权。
注意:
一个物上可以存在若干个不同属性的物权,举例;
如何解释重复抵押,分析重复抵押是否违背一物一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的含义:
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
(二)物权公示的手段(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
1、动产:
物权享有的公示:
占有;
物权变动的公示:
交付
2、不动产:
物权的享有:
登记;
物权的变动:
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不动产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如因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而变动物权。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
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取信于社会的效力。
即便动产的占有人、不动产的登记人不是真物权人或者不是唯一的物权人,因相信对动产的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正确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受该交易保护。
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1、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即使登记有误,登记名义人非真权利人或唯一的权利人,受让人仍确切地取得其名下登记的所有权,真所有人因此而丧失所有权。
2、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该财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则视该抵押权不存在,受让人取得不负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
3、自处分权受到限制的登记名义人(如受破产宣告)受让物权者,如果登记簿上未记载限制事项,受让人所受让之物权视为不受限制。
确定的取得完整的物权。
4、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如非真权利人,第三人所为给付仍然有效。
真权利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请求给付,只能向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动产的实际占有具有使公众相信占有人为该动产物权人的公信力。
即使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相信占有的公信力,受让该动产的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确定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1)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
(2)第三人受让时须善意;
(3)第三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该物权,该法律行为符合有限条件;
(4)须物权登记时无登记异议。
对于真权利人的保护:
1、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发生前,真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以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
在交易发生后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前,真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而确认自己的权利。
诉讼获胜后,真权利人可依法院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
2、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完成后,善意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时,真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
登记机关有过错的,可依行政程序,请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3、动产物权真权利人,因善意第三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