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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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______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
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可按规定通过______政务服务网办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______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______政务服务网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二章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第八条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
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级有关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各部门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代码;
对未申请项目代码的,应当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获取代码并校核验证。
各级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九条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投资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其中,属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其余核准和备案项目,统一通过______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机关核准、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赋码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申请领码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项目单位合理申报,并组织做好项目代码管理、监测和检查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一并办理,提高效率。
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体专窗的地级市、县(市、区),鼓励由其专窗统一提供项目领码引导、赋码、核验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项目批准文件变更、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
项目需要重新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可按规定通过______政务服务网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准前置手续证明文件,并提供项目代码以供核验。
项目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的同时,可以邮寄纸质材料到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核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制定的通用文本或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
项目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核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附具相关文件。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______政务服务网出具。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核备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审查。
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的__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___个工作日。
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___个工作日。
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与申请项目核准的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
征求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的,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__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___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对有关情况和文件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项目单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限之内。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原则上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___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___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节能审查、统计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______政务服务网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与作出原核准决定时所依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确定的范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或重新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___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__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家或省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______政务服务网——______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陆监测系统。
项目单位登陆监测系统,仔细阅读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确认拟备案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类项目。
(二)提交承诺声明。
项目单位根据监测系统指引,网上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填报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应当包括: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等;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监测系统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上传备案材料。
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扫描上传监测平台。
(五)提交备案信息。
通过监测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提交到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跨区域项目提交到项目所在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信息后的__个工作日内核查项目相关信息。
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过监测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备案的完工时间___个工作日前通过监测系统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