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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负责人:

胡亮

地址:

北海市北部湾中路25号A幢109号

536000

资质等级:

国家一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所指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第一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

第一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服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对甲方的装修提供服务,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收取装修服务费;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按照本物业所在地政府审核备案的物业服务费对应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详见本物业开发商与乙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外的其他新增物业服务事项:

1、露天以及地下停车场维护管理服务;

2、。

第四条、甲方就专有物业、专有设施设备、场地等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向乙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按照乙方公示收费标准或约定收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公摊水电费用;

13、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须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六条、甲方未办理本物业房屋所有权证时,物业服务收费以本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建筑面积为准收取。

甲方办理本物业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收取。

销售建筑面积和产权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物业服务费不再多退少补。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按照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本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本物业交付之日起计收。

乙方在甲方收楼时,计清并预收6个月物业服务费。

自收楼起第七个月开始,甲方应在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履行完交纳上月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公共水电分摊除外),每月收费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

高层住宅(总层数七层(含)以上)为2.5元/㎡·

月,

商业物业为3.5元/㎡·

月。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并按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物业服务费用如遇政府执行标准调整,甲方同意乙方按政府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甲方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条、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须及时将其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书面告知乙方,从其约定,但甲方为法定的物业服务费缴交人。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甲方须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并及时和新业主共同与乙方办理资料变更登记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与乙方办理清户手续而引起的欠费及其他责任问题由甲方承担,本物业新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办理银行代缴费帐户的,须同意乙方通过为甲方办理的银行代缴费帐户划扣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用,划扣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8-

1、本物业区域内未售的规划停车场(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租用权,车位租用人应按政府规定露天车位 

100 

元/个·

月、车库车位250元/个·

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50 

月、车库车位 

50 

月的标准向产权人提取车位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2、甲方专有(含别墅私家车位)配套停车位或建设单位已售规划停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月、车库车位50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4、停车场(位)水电费和维修费用由停车位物业所有权人承担,原则上停车场(位)水电费按停车位个数分摊。

第十三条、非委托经营的甲方专有配套停车位或甲方购买的专有停车位,乙方仅提供停车位物业的物业服务,甲方或停车位使用人与乙方不存在任何有关车辆、财物保管的法律关系。

委托经营的停车位,乙方与停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辆停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甲方或停车位使用人同意与乙方按以下原则建立停车服务关系:

乙方为甲方有偿提供停车场地并对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不对车辆损坏、被盗及车内财物损失负责。

第十四条、甲方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按以下原则使用和管理: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出租及使用;

2、月保车位租满后,除非有退保车辆,否则乙方不得受理新增月保车辆;

3、甲方应在每月的最后一日前预交下月停车费及物业服务费,如有拖欠行为,视为自动退保,乙方有权将车位租借给其他业主。

4、临保车位停满后,乙方须禁止后续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停放;

5、乙方须优先保障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有车辆的停放,必要时,应限制非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有车辆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须停放于本物业区域规划的或乙方指定的停放位置,乙方只对停放于本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提供秩序维护服务,不提供保管服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七条、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八条、甲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甲方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物业设计用途的,甲方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甲方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享有使用权。

上述部分由各相应单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使用、维护和管理,但不得私自改造、破坏规划用途,其他买受人则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

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部分还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和架空层停车(库)、会所、商业街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第二十一条、甲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并经乙方批准,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

甲方应按《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制止违规装修行为。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制定的本物业区域装修管理规定,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甲方同意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须根据装修内容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装修单位进场装饰装修,乙方可向甲方聘请的施工单位收取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

物业装饰装修完毕,如未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损坏,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在复验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将物业装饰装修保证金本金无息退还装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为避免装修单位在装修过程中导致楼宇公共区域及其设施设备受损,亦为协助业主保障其装修工程质量,乙方将每天定期安排人员对住宅室内装修进行管理,按照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装饰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单位建筑面积计量,1.5元/㎡收取。

第二十四条、所有装修工人出入须办理装修工人出入证并交纳工人风险按金(由装修单位支付),装修单位须提交装修工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小一寸彩照各一张,工人风险按金100元/人,出入证工本费20元/人,专证专人专户使用,随身佩戴,以便保障装修期间秩序及安全。

待施工单位装修完成通过乙方验收后方可退还工人风险按金。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甲方若擅自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或其他部位造成地面出现渗漏或其他情况影响到相邻业主使用物业或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等问题,甲方同意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乙方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甲方专有物业设施设备保修期内因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问题的,或已过保修期出现问题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处理。

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由于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故障、破损的,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该共用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所有受益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掷任何物品;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甲方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的,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定,并应遵守约定:

不豢养鸡鸭等家畜,豢养宠物在办理完毕政府有关手续,征得同栋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饲养,否则,乙方有权将其作任何处理。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政府相关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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