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方案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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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²

第2.2.3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²

第2.2.4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

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

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

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

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

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²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全园面积宜在5~20hm²

之间。

第2.2.5条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²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²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

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²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全园面积宜大于2hm²

第2.2.9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²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²

第2.2.10条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

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条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第2.3.2条 

表2.3.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第2.3.3条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第四节常规设施

第2.4.1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第2.4.2条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

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²

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²

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

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²

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

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容量计算

第3.1.1条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第3.1.2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3.1.3条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²

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²

为宜;

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²

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m²

第3.1.4条 

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布局

第3.2.1条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第3.2.2条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第3.2.3条 

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

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第3.2.4条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3.2.5条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²

之间;

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hm²

第3.2.6条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

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

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第3.2.7条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

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

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

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

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

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第3.2.8条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第3.2.9条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3.2.10条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第3.2.11条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第3.2.12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第3.2.13条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第3.2.14条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第三节竖向控制

第3.3.1条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第3.3.2条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山顶;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

水底;

驳岸顶部;

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

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

各出入口内、外地面;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第四节现状处理

第3.4.1条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第3.4.2条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3.4.3条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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