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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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制备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第九条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第十条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YCJ制第4页共10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细胞制备造成污染的风险。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制备区和质控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细胞制剂制备工作,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制剂疾病的人员从事细胞制备工作。

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须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第四章场所及设施场所及设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物理隔离的建筑设计原则,以细胞制剂安全为核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同时确保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无害。

制备场所的面积应能满足机构开展细胞制剂制备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分为洁净区及非洁净区。

洁净区各功能区包括细胞制备区、细胞储存区、质控区等,质控区应独立于制备区。

非洁净区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料储存室、气体储存室等,不应与洁净区交叉过往。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洁净区应当根据制备流程及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洁净区应以温湿度、微粒、微生物、压差为主要控制参数。

静态洁净度达到不低于C级背景下的A级。

质控区及其空调系统应单独设立,洁净度级别应与制备区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疗废弃物应有独立的放置场所,其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场所应在独立的物理空间。

感染性样本制备间建议采用正压送风过滤后外排,不再回流循环,或采用负压制剂室。

污物传递直接通向污物活室。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非临床研究目的的工作不得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间及设备共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制备场所应设置门禁,以避免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第五章设设备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设备的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且应不致对细胞制剂、环境及人员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并置于适当地点以便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清洁、维护维修、校准等操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备。

最近期间的使用记录应置于各相关设备附近供查阅。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YCJ制第5页共10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制备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制备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所使用的设备不应交叉使用。

第六章第六章样本及物料样本及物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物料是指制备及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与细胞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外包装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样本及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进口物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样本及物料的操作规程,确保样本及物料的正确标识、接收、检验、储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样本及物料接收应准确记录,记录应包括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样本及物料的名称,机构内部所用样本及物料名称和(或)代码,接收日期,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质量报告,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接收后机构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样本及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样本及物料质量的情况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样本及物料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样本、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的,物料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机构应建立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和放行。

对生物活性的试剂,机构应有相应的措施确定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效期内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程序验证试剂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物料供应商和样本采集机构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对其提供的物料和样品进行检测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和接收。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机构自制的试剂(如血浆、抗原等),应建立质量标准、编号及批号编制操作规程、制备记录,并经检验合格后使用,每种物料均应当编制唯一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样本的要求:

样本包括人体组织来源的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接收:

(一)样本的信息:

来源、体积/重量、采集方式、采集时间、采集机构与人员,运输方式、运输时间;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YCJ制第6页共10页

(二)样本的接收要求包括包装完整、标签完整清晰、样本运输方式和时间符合要求;

(三)样本送达时应附细胞制备申请单,内容包括:

1供者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必要信息;

2供者的临床医学信息:

既往史、现病史、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3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血常规及分类、病毒四项检查(HIV、HCV、HBV、梅毒)、肝肾功能;

4治疗方案:

细胞的种类、治疗次数、回输方式等;

5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培养基的要求:

(一)免疫细胞体外扩增培养应避免使用异种、异体血清或血浆。

所有成分应明确并符合无菌、低内毒素的质量标准。

(二)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分,如白蛋白等,应明确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合格报告,并尽量采用国家已批准的可临床应用产品。

如上述成分未获国家批准临床应用,应参照国家对相应产品质控要点,提供质量标准,并对每批产品提供详尽的质量检定报告。

(三)培养基禁用-内酰胺类抗生素,应尽量避免使用其他类型抗生素。

第七章第七章工工艺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包括样本的接收、细胞操作、包装的全过程。

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按照经过验证后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细胞制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进行细胞制剂制备前,应再次确认细胞样本符合接收的要求。

在制备中使用的物料进行再次确认和核对,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并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制备开始前应按照清场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制备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制备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

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在感染性样本的制备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应当建立细胞制剂批号编制规程和确定收获日期的操作规程。

收获日期应明确日期及时间。

每批细胞制剂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第四第四十二条十二条每次制备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制备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制备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

如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对环境、设备和器械进行清洁灭菌;

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YCJ制第7页共10页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细胞制剂制备过程所用试剂应按照产品说明进行使用。

对未使用完毕的试剂,机构应有相应的措施确定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效期内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程序验证试剂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细胞制剂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

同一操作空间不能同时有其他批次细胞存在,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细胞制剂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

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机构应留取每批细胞制剂样本至少到疗程治疗结束后三个月。

第八章第八章检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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