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8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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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8号)Word下载.docx

冀财教〔2013〕20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部门: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补助。

第五条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城乡所在地,确定免学费平均补助标准。

其中,位于11个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位于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

第六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

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

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省级财政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根据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省级财政于每年11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享受免学费无需申请,只需提交户口证明材料;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需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

家庭成员或本人的低保证、残疾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或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合规性负主要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严格的审核程序,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册按学期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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